洗染业等级评定与服务规范(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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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于2000510日首次发布,2006年月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代替DB3702/T009-2000。本标准内容较原标准做了调整充实,增加了等级评定一章。
本标准由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青岛洁神洗涤有限公司、青岛市纤维检验所、青岛市洗染行业协会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善家、杨恪容、黄殿武、曲永琴、杨春福、朱相盛、庄丽、何丹
洗染业等级评定及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等级评定及服务规范的定义、一般要求、等级评定、服务时限、洗染质量、质量责任及补偿、赔偿。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成分的洗染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19817纺织品装饰用织物
SB/T10271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FZ/T62005被、被套FZ/T62006毛巾FZ/T62007床单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洗染企业
从事洗衣、烫衣、染色、织(修)补、地毯清洗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单位。
3.2
洗衣
利用各种洗涤机具、洗涤剂(粉)或各种有机溶剂,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湿洗、干洗以及皮革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3.3

熨烫
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将洗净后的衣物或新的服装,经定型处理,去除折皱,使衣物线条清楚、挺括美观。
3.4
染色
运用各种染料、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对各种衣物及纺织物进行上色加工。
3.5
织(修)补
运用各种特制针具、凭手工技能,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针织物、皮制品、地毯等,按照织物的原色、原纱、原结构、进行重新组合,使之基本恢复原样。
3.6
布草
指宾馆、酒店等单位使用的纺织品。3.7
皮革服装
以皮革或毛革或含镶皮饰物作为面料的服装。3.8
裘皮服装
以动物原毛皮作为面料的服装。
3.9
皮革裘皮保养
皮革、裘皮经清洗后,根据其状况进行修饰、养护、上色、上光等相关服务。4一般要求
4.1洗染企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应符合SB/T10271的规定。
4.2洗染企业所用的洗涤剂及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要求。洗染后的衣物基本安全要求应符合GB18401的规定。
4.3经营者应将营业执照、行业等级、技术资格证、各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说明事项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
4.4经营者在承接顾客的织物、物品时,应填写包括以下内容的收取单据:顾客姓名、联系电话、服务期限、品名、数量、颜色、质地、衣物现况和存在瑕疵、购买时间、衣物价值、保值精洗要求及洗染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并经顾客认可后签名。4.5经营者应详细询问顾客衣物上污渍的来源和成分,顾客应主动向经营者做出如实说明。4.6经营者检验过后又发现漏检的问题,应在洗染前通知顾客,征得认可后再进行加工服务。若无法与顾客取得联系,可待顾客取货时说明后再做加工服务。
4.7织物或物品严重磨损,在加工服务时易导致破损的,经营者应与顾客建立文字约定。4.8经营者应义务为顾客保管衣物15天。有偿保存最长6个月,超过6个月的可按无主商品处理。5等级评定
5.1等级评定的原则
5.1.1洗染企业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分等定级的依据是根据企业的规模、技术力量、设备设施、经营项目、服务质量等。

5.1.2凡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经营单位,均可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分等定级。
5.1.3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复核。在有效期内申请升级的,应在现等级评定一年后进行。5.2等级评定的条件
等级评定的条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要求项目
特级综合性洗衣厂

干洗店(含水洗)+少于100m
2

干洗店(含水洗)营业面积+60m
2

干洗店(含水洗)+少于50m
2
专业水洗厂专业水洗厂专业水洗厂
+生产面积不少1500m有高级洗衣技师,洗衣师应占职工人数60%有全封闭四
2
不少于800m
2
少于500m
2
不少于300m
2
有洗衣技师,洗衣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50%
具有高级洗衣师以上技术力量,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40%
具有中级洗衣师以上技术力量,洗衣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30%

氯乙烯、石油干洗设备、洗线、全自动烫机、吸鼓风烫台、人体成象机、灭菌设备。
洗机、有全封闭干洗设备、烘干机、烫平机、相应消毒设备
干洗设备、吸鼓风烫台、水洗机、人体像机、相应消毒设备。
机、烫平机、备。
干洗机、水洗备、相应消毒设备。
机、烘干机、烫熨设备、消毒设备
水洗机,全备、相应消毒设备。
洗染衣物
干洗、水洗、熨烫、皮革裘染色。
菌落总数≤10cfu/cm
2


洗、熨烫、皮革裘皮养护、织补、染色。

水洗、熨烫。洗、熨烫、皮
革裘皮养护。

水洗、熨烫。洗、熨烫、皮
革裘皮清洗。
皮养护、织补、洗、熨烫。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致病菌不得检出。
质量染色还应符合GB18401的规定。
不低于95%
不低于90%

企业质量方针目标标准水平
AA
A
有产品标准和相关原材料标准

——
1等级评定条件
6服务期限
6.1干洗、水洗、熨烫、染色、织补服务期限不超过7天。
6.2染色、织补、皮衣、地毯、裘皮养护服务期限不超过20天。6.3特殊情况按双方约定办理。7服务质量
7.1洗衣
洗涤衣物应进行消毒处理。7.1.1水洗
a)各类不同的衣物洗涤后应达到各部位洁净;无损伤、不起毛、不串色、不搭色、无挂丝、无沾渍;
b)不伤质地,不留痕迹;c)洗后的衣物整洁、柔软;
d布草清洗、消毒后,洁净清爽,色泽纯正,白色织物不泛灰、不泛黄,无异味;e织物原有饰品、配带物件不脱落、磨损、损坏。7.1.2干洗
a符合干洗的衣物干洗后应洁净、不缩水、不变形、手感柔软;
b衣物无损伤、不起毛、不串色、不搭色、不花绺、无沾渍、无异味;c不伤质地,不留痕迹。
d衣物的辅件、夹里、饰物等不短缺,不受损。7.2熨烫7.2.1上衣
a整件服装各缝劈开外形自然平整,衬面不起泡,无变形,无皱折,无亮光,无烫痕,无钮扣印,无袋盖印。线条明快,整洁美观,熨烫干燥,有一定的持久性;b)衣领内外平整,领角对称,宽窄一致,应圆、挺、死,后领做缝不突出;c)前身平挺,无抽缩,胸部挺括丰满,左右对称;
d)两肩自然成型,圆顺无褶;袖子前后鼓园,袖口齐;e)袋盖不翘,衬布摸平,摆缝分开,里衬应平整不抽、缩。7.2.2裤子
a)裤子表面平挺不起泡,无袋印,无褶痕,无亮光,熨烫干燥,有一定持久性;b)横腰平挺,无抽缩;门禁平挺无皱折;c)小裤线应直、齐、压死,长度不超过袋口;
d)大裤线应垂直裤脚压死,前裤线衔接自然,后裤线压到后口袋线下3.3cm(1处。裤缝要对齐,最大误差不能超过0.5cm,裤脚平齐;
e)袋口平直合拢,袋里布平整,里裆无褶。

7.2.3皮衣
a绒毛类织物不能出现倒绒、卷绒,表面绒毛自然、蓬松、顺齐;
b皮衣整烫里衬应平整,皮面熨烫不破坏自然褶皱、不破坏皮面原风格,轧折应烫开,
不改变涂饰层、不破膜、皮质不收缩、无烫伤。
7.3染色
a经染色的衣物质地不受破坏,无损伤,不变形;
b衣物表面无浮色,色泽纯正。染色应符合GB18401-20031的规定;c衣物表面不花不绺、无色斑、无渍痕、平整柔软,无褶皱。7.4织补
a织补的部位与原织物的质地、颜色、纹络基本相一致;
b织补后的衣物表面应基本平服、无残丝、毛屑、厚边、工艺细致,织补牢固,外观良好;
c针织衣物织补后线圈均匀,松紧适度,无抽缩、外观无明显鼓痕的现象;d织补后的部位纹路清晰、挑压分明、挑线完整、没有漏针、“花针”;
e拉线清晰均匀、顺直不歪斜、挑线松紧合适。生脚平服,和织物原丝上下重叠。7.5皮革衣物护理
a光面皮修补接缝应细致、自然,边缘平整,修补处的皮质粒纹、颜色接近,手感不僵硬;
b光面皮表面及里衬应清洗、洁净,无污渍、无色差、无色花、无串色及无异味;c光面皮上色、上光与原色接近、无色差、无色花、不掉色、不裂浆、不掉浆、不粘手、色泽牢固、无异味、表面平整光滑、干磨擦牢度不掉色、手感不僵硬;d染后的颜色与其原色大致接近、绒毛感柔顺;
e裘皮类毛被与里衬无污渍、毛被滑爽、蓬松、光亮平顺、无杂乱倒毛、光泽自然、柔和;皮板手感柔软不僵硬、不板结、无异味;f特殊皮类,按双方约定处理。7.6布草
a顾客采购时,装饰用织物应符合GB/T19817的规定;被、被套应符合FZ/T62005规定;床单应符合FZ/T62005的规定;毛巾应符合标准FZ/T62006的规定。
b洗涤后应去除污渍、无色花;
b床单洗涤应不低于100-120次;毛巾洗涤不低于80-100次;c白度、亮度、色彩自然,浆后挺括、熨烫平整、无明显皱褶;d四角对直、折叠整齐、包装规范。8质量责任
8.1经营者在服务中出现下列情况应承担责任:
a加工服务的衣物在6个月以内丢失;
b未按操作规程或未按衣物标识说明要求操作,造成衣物损伤;c经营者漏检后发现的问题,未征得顾客认可进行加工引起的争议;d超出加工服务期限。
8.2经营者在服务中出现下列情况不承担责任:
a因顾客丢失取货单据,未向经营者及时声明之前出现错取、冒领;b衣物自身质量不合格或按标志说明操作后出现的质量问题;c经营者按双方约定加工出现的质量问题;
d经营者在加工服务前发现的问题,因无法与顾客联系未进行加工服务的。

9补偿、赔偿
9.1补偿
9.1.1经营者没有履行加工服务约定期限,每延时一天,应从加工费中减免10%作为补偿。9.1.2顾客没有按约定期限领取衣物,经营者应义务为顾客保管衣物15天。超过15天保管的衣物自身原因出现的变化,由顾客自行承担。经营者保管超出30天的,每天、每件应加收顾客0.5元保管费;超过6个月的可按无主商品处理,处理所得金额作为经营者超时保管的补偿费用。
9.1.3洗染质量未能达到本标准规定或不符合与顾客事先约定要求的,经营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应给予重新加工或退还洗染费用。9.2赔偿
9.2.1因经营者责任造成衣物局部损伤或附件、饰品损坏但不影响正常穿着或使用的,只作单项赔偿,赔偿一般不超过单件衣物总价值的20%
9.2.2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套装单件损坏或丢失的,只作单件赔偿,衣裤比例为64;套装全部损坏或丢失的按套赔偿。
9.2.3未标明品名、规格、新旧程度的可按市场同类产品类推或按洗涤费用最高不超过15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顾客索要,可减少30%的赔付金额。
9.2.4对非保价的衣物应根据购物凭证所标注的购置时间、价格实行折价赔偿,购衣物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按100%赔偿,半年以内按85%赔偿;衣物在半年以上的,折旧率为25%,逐年递增,但折旧率最多不超过75%。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9.2.5对价值超过一千元的衣物,可实行保值精洗,保值精洗应加收衣物价值5%的费用。经保值精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原衣物归经营者所有。
9.2.6床上用品和桌布、巾类用品,因洗涤原因造成布草在使用期内损伤的,按表2的规定予以赔偿。
2赔偿标准
投入使用天
床上用品桌布、巾类
用品
306090100%100%
90%85%
80%75%
120天内70%65%
150天内60%55%
赔偿额度180天内50%45%
210天内40%35%
24030%25%
270天内20%15%
30010%5%
330天内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b03cf0f41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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