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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2 17:22: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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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寓教于乐”(一)“寓教于乐”作为一个古老的命题,早在公元前一世纪就被古罗马诗人、文艺理论家贺拉斯提出。“寓教于乐”的思想与中国儒家的“教化”思想不谋而合,因此在中国一直被认可和贯彻。不过,在思想、文化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浪潮的强力冲击下,传统的寓教于乐已经显得捉襟见肘,由此也引起了不少的误会,许多人尤其是青少年对寓教于乐的概念模糊,一提到“寓教于乐”就与“说教”“伪道学”联系起来,甚至有人公开反对“寓教于乐”。于是,什么是“寓教于乐”,要不要“寓教于乐”,怎样贯彻“寓教于乐”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一、重提“寓教于乐”具有现实意义1“寓教于乐”的本质属性体现了它的科学性“寓教于乐”是古罗马诗人、文艺理论家贺拉斯对诗的社会作用的一个重要观点,他指出诗应当有教育和娱乐的双重作用:“诗人的愿望应该是给人益处和乐趣,他写的东西应该给人以快感,同时对生活有帮助。”①简明地说,就是“寓教于乐”“教”既包含道德教育,即赞美善良、简朴,纠正暴怒,指示生活道路,激发高尚情感等内容;也包含着开发文明,即放弃野蛮,划分公私,订立礼法等内容。教是目的,教必须通过乐的手段才能实现,教化功能在诗和艺术作品中不应脱离使人获得愉悦的具体形象,欣赏者总是在审美体验和审美感受中得到陶冶、教化的。与西方“寓教于乐”遥相呼应的,是盛行于古代中国几千年的“载道说”(或教化说)载道说较早可追溯到孔子,“兴观群怨”说反映出他对诗歌社会作用的独特认识。荀子在《解蔽》《儒效》《正名》等篇中,就提出要求“文以明道”。三国时期的曹丕在《典论·论文》
中提出“文以载道”,后来唐代文学家韩愈又提出“文以贯道”之说。古人提倡“文以明道”“文以贯道”“文以载道”,实则是以“文”为载体,宣扬其“道”,达到以“道”育人的目的。文学教化说的源头是《尚书·尧典》,其云:“帝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②上古时代诗、乐、舞三位一体,故此“乐教”亦可谓“诗教”,也即文学教化论的言说。可以看出,寓教于乐已经是几千年前的理论,是不是已经过时,没有任何意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任何理论、观点或者思想都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寓教于乐”通过不断发展,早已突破“诗”“文”的局限,成为一种文艺创作的重要原则,还被引用到教育理论中,成为一种教育教学的重要法则。作为一种文艺创作的重要原则,“寓教于乐”涉及文艺的娱乐作用和教益作用的有机统一、协调规律,涉及文艺的思想内容和艺术技巧的完美结合的问题。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阐明了文学作品既要有善的、向上的内容给人以教育,③又要有美的形式给人以美的享受,而且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寓教于乐”邓小平《在中国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上的祝辞》中也鲜明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文艺,要通过有血有肉、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真实地反映丰富的社会生活,反映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本质,表现时代前进的要求和历史发展的趋势,并且努力用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人民,给他们以积极进取,奋发图强的精神。“雄伟和细腻,严肃和诙谐,抒情和哲理,只要能够使人们得到教育和启发,得到娱乐和美的享受,都应当在我们的文艺园地里占有自己的位置。④这就要求文艺创作者具有很强的文学素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作为一种教育教学的重要法则,“寓教于乐”要求我们当今的教育要面向新的形势、新的教育观念,要以当今孩子们喜闻乐见的美的方式来陶冶他们的情操,让他们在快乐中学习,塑造他们健全的人格,为创建和谐社会服务。因此,“寓教于乐”是具有科学性的,对个人、对国家、对民族的意义重大,不可或缺。2当代文艺现状需要我们重提“寓教于乐”的创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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