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师招聘考试必考知识点口诀+写作技巧+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0-09-01 12:28: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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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必考知识点口诀+写作技巧+法律法规

教育学通关口诀

一、教育的起源

()生物起源说

1.观点及代表人物:教育起源于动物界的生存本能,以利托尔诺、沛西·能为代表。

2.口诀:本能生利息。

()心理起源说

1.观点及代表人物:教育起源于儿童对成年人的一种无意识模仿,以孟禄为代表。

2.口诀:心理仿孟禄

()劳动起源说

1.观点及代表人物:教育起源于劳动过程中社会生产需要和人的发展需要的辩证统一,以米丁斯基、凯洛夫为代表。

2.口诀:米凯爱劳动。

.20世纪以后的教育特点

()内容:全民化、民主化、多元化、现代化、终身化。

()口诀:全民多现身。

.现代教育理论的发展

()赞可夫

1.内容:发展性教学理论。

2.口诀:高度赞发展。

()布鲁姆、布鲁纳

1.内容:布鲁姆提出掌握学习理论,布鲁纳提出结构主义、发现学习。

2.口诀:木有掌握,哪来发现结构。

()瓦根舍因

1.内容:范例教学法。

2.口诀:瓦根找范例。

()苏霍姆林斯基

1.内容:全面和谐教育理论。

2.口诀:全面和谐好司机。

.个体身心发展的动因理论

()内发论

1.人物:柏拉图、卢梭、孟子、弗洛伊德、威尔逊、格赛尔、霍尔、高尔登。

2.口诀:图卢孟德四个儿子。

()外铄论

1.人物:洛克、荀子、华生。

2.口诀:外婆寻找落花生。

.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

()个人本位论

1.人物:罗杰斯、卢梭、福禄贝尔、裴斯泰洛齐。

2.口诀:啰嗦一路无人陪。

()社会本位论

1.人物:孔德、赫尔巴特、涂尔干、柏拉图。

2.口诀:黑社会恐吓图图。

.我国现代学制的确立和发展

()内容:壬寅学制(首次颁布)、癸卯学制(第一个实施)、壬子癸丑学制(第一次规定男女同校;第一个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壬戌学制(学习美国;一直沿用至解放初期)

()口诀:人颁布,鬼实施,资本主义男女丑,长期戌美国。

.素质教育的内涵

()内容

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口诀:提素个性创两全。

.新课程改革

()学生观

1.内容:学生是发展的人、学生是独特的人、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2.口诀:两独一发。

()教学观

1.内容: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2.口诀:学习过人。

.教学过程的基本规律

()内容

1.间接经验与直接经验相结合的规律。

2.掌握知识与发展智力相统一的规律。

3.传授知识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统一的规律。

4.教师的主导与学生的主体相统一的规律。

()口诀:掌间传教。

.教学原则

()内容:巩固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量力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直观性原则、启发性原则。

()口诀:冯巩找因量,循思理直发。

十一.一堂好课的基本特征

()内容:目的明确、内容正确、方法得当、结构合理、语言艺术、气氛热烈、板书有序、态度从容。

()口诀:书法节目语气从容。

以上是教育学知识中一些重点知识的口诀,希望能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

议论文写作小技巧

在论据的使用上,同学们要掌握“以有限应对无穷”的论据使用技巧,学会运用一个或几个经典材料“通吃”所有的议论文观点。

其实,只要我们稍微圆通一点,同一个材料,完全可以恰当地运用于不同话题、不同观点的作文中。这是因为,经典材料,无论是历史文化名人,还是经典思想,还是形象化的经典意象或经典场景,都具有很强的普适性。尤其是历史文化名人,他们的人生具有丰富的内涵,从他们的性格和生平中,能够提炼出丰富的思想,几乎能够对准所有的考场作文。

我们以“一个变通运用范例”来说明这样做是完全可以的。

经典材料:

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不韦迁蜀,世传《吕览》……

——司马迁《报任安书》

这是《报任安书》里面广为人知的一段。司马迁用这段例子,是用来说明自己“发愤著书”的理由的;假如你认为这个例子只能用于这个方面,那就表明你的思路不广,不知变通。这个段落提供的典型例子,在许许多多话题中都是可用的。你马上就会发现,司马迁为我们提供的这个经典材料,真的是可以“通吃”考场作文啊!

话题1:转折

人生谁能一帆风顺,没有波折呢?“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正是人生中这些灾难性的波折,构成了周文王、孔子、屈原人生的重大转折,成为他们成就伟大人生的重要助力。如果生活中没有巨大的波折,人生中就不会有重大的转折。没有这样的转折,周文王就可能仅仅是一个平凡的诸侯而非伟大的哲人;没有这样的转折,孔子就可能仅仅是一个活跃的政客而非伟大的文化巨人;没有这样的转折,屈原就可能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政令起草人而非伟大的诗歌巨匠。一切正处于窘境的人,会更迅速地迎来人生的转折,这可以让他们的生活以更快捷的方式发生飞跃。

话题2:心灵的选择

人生中有很多歧路,有很多种可能的选择。在人生的重大关头,何去何从,往往需要我们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孔子在仕与隐之间,屈原在自我价值与随波逐流之间,都用自己伟大的心灵,作出了正确的选择。

话题3:答案是丰富多彩的

人生的答案是丰富多彩的。孔子仕途不通,转而著《春秋》,整理古代文化典籍,惠泽后世,成为中国文化的圣人。屈原理想难以实现,转而著《离骚》,他没有成为成功的政治家,却成了中国文学史上第一位声名卓著的诗人。人生没有固定的剧本,生命的趣味在于它没有固定的答案,生活的意义在于我们有选择的可能。

话题4:雨燕减肥

文王拘囚,反而可能因此减少了富贵的拖累;孔子落难,反而可能因此减少了利禄的束缚;屈原流放,反而可能因此减少了功名的负担。

“减肥”,是为了减轻负累;减轻负累,是为了展翅高飞。展翅高飞的雨燕是瘦的。所有翱翔于精神天空的人也都是瘦的。高超的思想,飘逸的情感,不可能从肥腻的物质享乐中生长出来。假如孔孟、老庄、李杜、康德或爱因斯坦也因为养尊处优而胖起来,这个世界反而会病入膏肓。

话题5:留给明天

时间之矢不可逆转,生命难免“终有竟时”。创造人生的,是今天;而今天是否有价值,关键还在于为明天留下什么。文王拘囚,他留给明天的是《周易》;孔子落难,他留给明天的是《春秋》;屈原流放,他留给明天的是《离骚》。圣贤也是人,他们终究也是要死的;然而,他们都为明天留下了一笔巨大的精神财富,从而让自己永垂不朽。

的确,明天尚未到来,但明天终会到来。明天将如何到来,取决于我们今天留给明天一些什么。今天为明天留下一颗美好的种子,明天就不会收割残缺和遗憾。

从对这个事例的运用,我们可以得到启示:论据不在多,关键是看你会不会用。会用了,一个材料就几乎可以“通吃”所有的考场作文;不会用,即使抱着一本《论据大全》上考场,也会觉得论据不够用的。因此,我们应学会发散思维,多去总结和思考,记录些典型的事例。在积累素材的基础上,多去思考该素材还能运用到哪种主题的作文上。只有勤积累,多思考,我们才能突破考场作文素材运用这一关。

有关“年份”的知识点

1.德国(当时的普鲁士)于1793年做出了普及义务教育的规定,是世界上最早的普及义务教育的国家,也最早颁布了义务教育法。

2.1990年3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全民教育大会上通过了《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全民教育,即全体国民都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必须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满足基本的学习需要。

3.“教育学”一词是源自日本的译名:1901年王国维先生译日本立花铣三郎的《教育学》,并在《教育世界》上发表,至此,中国始有“教育学”;

4.学园是柏拉图于388年创立的西方最早的高等教育机构。

5.吕克昂。是亚里士多德于公元前335年创办的哲学学校,是实践亚里士多德教育观念的主要机构。后与学院等合并为雅典大学。

6.培根作为“近代实验科学的鼻祖”提出了实验的归纳法,为后来教育学的发展奠定了方法论基础。培根代表作是《论科学的价值与发展》,1623年培根首次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提出来,与其他学科并列。

7.1632年《大教学论》,标志着教育学的发展进入独立形态阶段,也标志着教育学开始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是近代第一本教育学著作。

8.康德于1776年在明尼斯堡大学讲授教育学,这是教育学列入大学课程的开端。

9.赫尔巴特是康德哲学教席的继承者。《普通教育学》的出版(1806年)标志着教育学脱离哲学而成为一门独立学科,规范教育学就此建立,同时这本书被认为是第一本现代(科学)教育学著作,奠定了近代教育学的科学体系。

10.杜威作为现代教育理论的代表,提出了区别于“旧三中心论”的“新三中心理论”。其作品《民主主义与教育》(1916年)及反映在其作品中的实用主义教育思想,对20世纪的教育教学有深远影响。

12.1939年凯洛夫的《教育学》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部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学,它总结了苏联20世纪二三十年代教育的经验,论述了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并极其重视智育及教养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一套比较严格和严密的教学理论。

13.布鲁纳。在1960年出版的《教学过程》一书中提到“结构教学论”,强调“无论我们选教何种学科,务必使学生理解该学科的基本结构”;倡导发现法,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索精神、科学兴趣和创造能力。

14.赞科夫。通过近二十年的小学教学改革实验,1957年出版了《教育与发展》一书。赞科夫提出的“一般发展”指的是个体以智力为核心的包括情感、意志、个性以及集体主义精神在内的总体发展。

15.瓦·根舍因于1951年提出“规范教学”的主张;

16. 1912年2月蔡元培发表了著名的教育论文《对于教育方针之意见》,比较系统地提出了五育并举的思想: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世界观教育和美感教育。

17. 陶行知于1927年,陶行知创办晓庄学校。确立“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的生活教育理论。

18. 1905年清政府下令“废科举,兴学校”,我国教育才开始转向现代教育的轨道。1906年,清政府正式颁布了新教育宗旨,即“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这是我国近现代教育史上第一个正式颁布并实施的教育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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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非常重视确立教育目的。这里只记述几个重点:

①1957年毛泽东提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教育方针;

②1958年《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教育两个必须: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③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四有、两爱、两精神”;

④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把提高全民族素质纳入教育目的;

⑤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要“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⑥1996年,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了《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的报告,其中最核心的思想是教育应使学习者学会学习,即教育要使学习者“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合作)”“学会生存”。这一思想很快被全球各国所认可,并被称为教育的四大支柱。

⑦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目前教育目的最规范的表述。

20.1999年,全国教育代表大会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的要求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素质教育确定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长远方针。

法律法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0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条【家校合作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旷课及夜不归宿处理】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脱离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管义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九条【保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四十四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0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学校承担事故责任的具体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三条【校外事故处理原则】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0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0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九条【保护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的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0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

1.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2.发展任务:义务教育的发展任务: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调整教材内容,科学设计课程难度。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

3.体制改革: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思结合。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

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4.保障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培训。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

0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8da685fcc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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