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级别
计量矿种
单类别
位
/年煤原
新
(地煤
≥120
下开万
整
采)吨
注1
煤原
新
(露煤
≥400
天开万
整
采)吨
400-100
<100
调
120-45
<45
调
大型
中型
小型
规模
注
最低生产建设备
>>>>原油石油
万
吨矿油页石
≥200
岩万
吨亿烃类
立天然
方气
米亿二氧
立化碳
方气
米亿煤成
立(层
方气
米地热万
≥20
(热立
20-10
<10
≥5
5-1
<1
≥5
5-1
<1
≥5
5-1
<1
200-50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