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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信贷管理制度及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提供有效担保,经董事会批准同意采用其它信用贷款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担保业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主要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组合担保方式使用。
第二章保证人
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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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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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
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2
3、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4、要求保证人停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5、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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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7、发律师函,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支付令或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
8、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五、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借款人和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或提起诉讼:
1、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
3、保证人对他人有重大违约或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本公司债权的;4、通过其它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本公司债权的。
六、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本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原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七、借款人、保证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本公司在法律3
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八、对保证人已经起诉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时,保证人因全部或主要财产在其他执行程序中被法院执行而不足清偿本公司全部债权的,本公司应及时向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九、执行程序中,因保证人暂无执行能力或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本公司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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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