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评分细则
随着我院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学生素质要求的不断发展,为了更好地引导和促进我院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协作、向上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需求人才,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为评优评奖和就业推荐提供参考依据,现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特修订《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试行)》,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如下:
一、品德素质评价
序号 | 内 容 | 加(减)分 | 备 注 | ||||
1 | 寝室内务 | 四、五星级寝室 | +0.5、+1/次 | 寝室每位成员,5分封顶 | |||
C、D级寝室 | -0.5、-1/次 | 寝室每位成员 | |||||
寝室内务检查时涉及个人问题 | -0.5/次 | 责任人扣分并与等级寝室扣分累加计算,抽查期间评分双倍计算,入党积极分子、主要学生干部(包括担任学长职务的学生)、预备党员、党员双倍扣分 | |||||
2 | 寝室纪律 | 不按作息时间要求回寝室就寝 | -1/次 | 1、周五、周六回寝时间:23:30 2、周日——周四回寝时间:23:00 | |||
未回寝室就寝 | -5/次 | 周五、周六23:45,周日至周四23:15之后返校的作夜不归宿。有正当理由请假者除外。 | |||||
违章使用高功率电器 | -10/次 | 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为准。 | |||||
违反学生公寓电脑使用规定 | -1/次 | 包括违反规定携带者、玩网络游戏者。 | |||||
3 | 课堂与自修 纪律 | 旷 课 | -1/节 | 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 |||
早晚自修考勤 | 早自修未到-1/次,晚自修未到-2/次,迟到、早退-1/3次,携带早餐者-0.5/次。 | ||||||
晨操、晨练无故缺勤 | -1/次 | ||||||
4 | 活动参与 | 与专业相关讲座、报告 | 每学年每人必须参加6次,不足者-1/次;超过6次者,+1/2次, 5分封顶。凡要求统一参加但未到的,-1/次。 | 与专业相关讲座、报告指:行知论坛、校企合作宣讲会、校院组织的专业学术报告等。(各分院可根据专业实际,按不低于该标准另行制定) | |||
各类会议 | 未到-1/次 | 各类会议指:校、院统一组织的主题班会、校院召开的必须参加的各类会议等。 | |||||
各类活动 | 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学科竞赛凭活动主办方相关证明+0.5/次。 | 各类活动指:全国、省、校、院、学生组织、班级各类文体、学科竞赛活动;同类项目不同级别只按一次加分;获奖参照能力素质评价加分。 | |||||
5 | 通报表扬 | 好人好事及其他公益活动受表彰者 | 校级+4/次,院级+2/次 | 其他情况由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核定加分。 | |||
6 | 日常行为违纪违规或受处分 |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 -30-60 | 如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组织或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等,视其情节扣30-60分。 | |||
饲养宠物 | -3分/次 | 在校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他人生活的 | |||||
破坏公物和环境 | -3分/次 |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 | |||||
不讲诚信,造成不良后果 | -3分/次 | 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 |||||
7 | 违纪受处分 | 留校察看 | 记过 | 严重警告 | 警告 | 通报批评 | |
-30 | -20 | -15 | -10 | -5 | |||
8 | 荣誉称号 | 十佳大学生 | 校级+5,院级+3, 提名奖+2 | ||||
优秀党员、优秀团干、团员 | 校级+5,院级+3 | 不累计加分,集体荣誉成员减半加分。十佳团员和十佳团干按照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加分 | |||||
文明寝室 | 校级+5,院级+3 | 寝室每位成员,其它特色寝室减半加分。 | |||||
二、能力素质评价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加(减)分 | 备注 | ||||||||||||||
1 | 研究创新40% | 省十二大学科竞赛与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成功参赛奖 | 省十二大学科竞赛与专业组别的文体比赛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为依据。 | |||||||||||
国家级 | +40 | +35 | +30 | +15 | ||||||||||||||
省部级 | +30 | +20 | +15 | +10 | ||||||||||||||
校级 | +12 | +8 | +5 | +3 | ||||||||||||||
院级 | +8 | +6 | +4 | +2 | ||||||||||||||
分院级 | +4 | +3 | +2 | +1 | ||||||||||||||
获国家认定的发明专利 | +40 | 成果若在受理过程中,接受受理当学年减半加分。 | ||||||||||||||||
获国家认定的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 | +30 | |||||||||||||||||
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10 | |||||||||||||||||
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 | +10 | |||||||||||||||||
课题结题 | 国家级+40,省部级+30,校级+12,院级+8 | 课题负责人加满分,课题成员减半加分 | ||||||||||||||||
学术论文 | SCI期刊Ⅰ、Ⅱ区、权威刊物、SSCI、A&HCI+40 | 刊物级别划分参见学校科技处和社科处相关文件,其中第二作者加分权重为0.5,第三作者加分权重为0.25。 | ||||||||||||||||
其他SCI、EI、ISTP、专著、一级刊物+32 | ||||||||||||||||||
二级刊物+25 | ||||||||||||||||||
公开发表(有公开发行刊号)+18 | ||||||||||||||||||
学术著作 | 学术著作 | 文学、艺术等著作 | ||||||||||||||||
10万字 以上 | 10万字 以下 | 10万字以上 | 5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上 | 1万字以下 | |||||||||||||
独著 | 30 | 20 | 24 | 16 | 8 | 6 | ||||||||||||
合著 | 24 | 16 | 20 | 10 | 6 | 4 | ||||||||||||
主编 | 24 | 16 | 20 | 10 | 6 | 4 | ||||||||||||
参编 | 16 | 10 | 12 | 6 | 4 | 2 | ||||||||||||
2 | 考级、考证、专业(职业)技能30% | 全国大学生 英语等级考试 | 音乐表演、艺术设计、社会体育专业学生通过三级+3,优秀+5;四级+8,优秀+15;六级+15,优秀+30。 | 凡通过者,每年综合素质测评均可加分,但同一项目不能累计加分。 | ||||||||||||||
其他学生通过四级+5,优秀+8;通过六级+10,优秀+15。 | ||||||||||||||||||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5,优秀+8;通过八级+10,优秀+15。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文科计算机一级合格+3,优秀+5。理科通过计算机二级+3,优秀+5。文、理科通过计算机三级+5,优秀+6。 | |||||||||||||||||
通过各类考证 | 参见各分院综合测评评分细则。 | |||||||||||||||||
专业技能比赛 | 参见各分院综合测评评分细则。 | |||||||||||||||||
3 | 社会工作(实践)15% | 社会工作 | 工 作 职 责 | 校、院、分院的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团总支)副书记、社团联正副主席、院级各类学生组织正副主席 | 校、院、分院的各类学生组织各部门正副部长,新生学长,职能部门组建的其它学生组织的正副主席、正副部长,各班班长、团支书,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 班级其它学生干部,寝室长 | 各级学生组织的干事 | 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份完成考核,优秀的比例见当年的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考核等级优秀者按加分标准的150%计分。能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按加分标准计分。担任学生干部未超过一学期(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无业绩的,计0分。兼任多项职务的学生,按最高值计分。 | ||||||||||
加分标准 | 4 | 3 | 2 | 1 | ||||||||||||||
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获得各类荣誉和证书 | 国家级+40,省部级+30,校级+12,院级+8。 | 非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需组织单位开具证明。获奖多项的,以最高奖加分,不能重复加分,集体荣誉成员减半加分。 | ||||||||||||||||
参加社会实践+1/次;志愿者活动+1/3次;参加校企合作班+2/次,评为良好+3,优秀+5;5分封顶。 | ||||||||||||||||||
4 | 文体特长及其他15% | 非专业学生 参加文体比赛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成功参赛奖 | 非专业学生参加《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学生科技创新与竞赛奖励办法》中所列举的文体比赛(非专业组别),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分院级的文体活动,在院级的基础上减半加分。 | |||||||||||
国家级 | +40 | +35 | +30 | +15 | ||||||||||||||
省部级 | +30 | +20 | +15 | +10 | ||||||||||||||
校级 | +12 | +8 | +5 | +3 | ||||||||||||||
院级 | +8 | +6 | +4 | +2 | ||||||||||||||
三、补充规定
1 | 关于各类竞赛、比赛获奖加分 | 1、参加各类竞赛和学术、文体活动的,一般要求每组选手在3名(含)以内。3人以上视为集体参与,其加分办法为:核心成员权重为0.6-0.8,一般成员为0.4-0.6,不分先后则均为0.5。 2、参加同一竞赛或活动的,取其最高奖项予以加分;不同竞赛或活动的加分可以累计。 3、竞赛或活动最高奖项为特等奖的,其奖励与一等奖相同,其他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 |
◇ 测评时间为每年9月——次年8月,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分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本分院适用的补充说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060f6abe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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