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订》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2004年7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南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12条规定,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资格的机构: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二)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ec0dc21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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