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机动车查验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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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查验员队伍管理,推进机动车查验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强化机动车登记源头管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查验员(以下简称查验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查验员的资格管理;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负责查验员的日常管理,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注重培养查验业务骨干,保持查验员队伍相对稳定,不断提升查验员队伍专业素质。

第三条 查验员是指具备机动车查验相关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查验员证书,由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查验员包括民警查验员、辅警查验员、社会辅助查验员。
人民警察担任的查验员为民警查验员;车辆管理所警务辅助等工作人员担任的查验员为辅警查验员;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担任的查验员为社会辅助查验员。
第五条 查验员按技术等级分为初级查验员、中级查验员和高级查验员。
第六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申请高级查验员资格人员的培训、考核,颁发高级查验员证书。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建立四川省机动车查验专家库,负责全省申请中级查验员资格人员的培训、考核, 颁发中级查验员证书。
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本行政辖区申请初级查验员资格人员的培训、考核,颁发初级查验员证书,以及初级、中级查验员的年度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查验员技术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制度,首次申请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申请初级查验员技术等级。申请中级、高级查验员技术等级的,还应当达到在岗工作年限要求。
第八条 申请初级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龄18周岁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以及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能正确使用查验工具和计算机;
(三) 具备计算机常识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四) 身心健康,无吸毒、犯罪记录;
(五) 未列入车管所违规人员黑名单,没有因违规行为被取消查验员资格的记录。
第九条 申请中级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初级查验员资格并从事查验相关工作一年以上或者查验机动车1000辆以上;
(二)年度审验合格;
(三)熟悉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项作业车、校车、进口车等重点车辆的查验标准和要求,具备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的能力。

第十条 申请高级查验员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级查验员资格并从事车辆查验布控专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二)民警查验员具有中级以上警务技术职称资格;辅警查验员具有本专业相关的中级技术职称资格三年以上;
(三)年度审验合格;
(四)具备对初级和中级查验员进行指导、培训的能力,
具有为初级或者中级查验员授课相关经历,对中级查验员授20学时或者对初级查验员授课40学时以上;
(五)在车辆查验布控专业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或在省级以上业务比武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不受第(二)、(四)项限制。
(六)具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查验员资格的,应当填写《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2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或电子版照片;
(四)申请中级查验员资格的还应提供工作经历证明; (五)申请高级查验员资格的还应提供工作经历证明、职称、授课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审核初级查验员资格申请条件;对申请中级查验员资格的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负责审核中级查验员资格申请条件;对申请高级查验员资格的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报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第十三条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对申请中级、初级查验员资格的,组织
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考试。培训和考试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廉政警示教育、计算机系统操作、查验工具使用、查验评判等。考试合格的,颁发机动车中级、初级查验员证书,核发查验员上岗证。申请高级查验员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另行规定。
初次取得查验员资格的,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规定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予以备案和授权,同时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查验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应当重新申请查验员证书。
第十四条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应当建立全省机动车查验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专门查验员管理档案,实现查验员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

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使用机动车查验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查验员学习、培训、考试、审验、档案、黑名单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查验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权限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遵循严格、公正、规范、便民的原则,做到仪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佩带《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员上岗证》、查验工具包,规范使用便携式智能查验终端PDA)、查验工具、执法记录仪或视音频记录装置,维护
查验场地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 查验员在实施查验工作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查相关资料、凭证。 (二)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等标准规定的查验项目查验机动车。
(三)对发现的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等嫌疑车辆进行初步判定及取证。
(四)按规定上报机动车违规产品信息。
(五)使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对查验业务岗的查验过程、查验记录表照片和视频资料等进行复核、抽查、巡查、分析预警。
(六)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检验数据和结果进行审核。
(七)按规定对法定监销机动车现场或远程监督解体。 (八)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制定查验员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和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全省机动车查验员培训考试大纲》,成立全省查验教官队伍(团队),由全省
机动车查验专家库高级查验员和各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得车辆查验布控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民警组成,对全省初级、中级查验员教育培训进行授课和指导。
根据全省查验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选派查验教官对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县(市、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授课和指导。
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建立查验员教育培训制度和查验员教官队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年度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实战技能和廉政教育,教育培训方式采取理论知识学习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学习理论后,进行为期不少于5日的跟班实际操作岗位轮训。

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每年组织初级、中级查验员参加40学时以上的教育培训。高级查验员或车辆查验布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民警每年参加教育培训授课时间应达10学时以上。
第十八条 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本行政辖区初、中级查验员资格年度审验,对不符合查验员资格条件,不履行机动车查验员工作职责的,取消相应查验员资格或者予以降级。中级、高级查验员岗位调整的,应当报发证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查验员应当每年进行审验,审核内容包括:

(一)年度培训情况; (二)年度考核是否合格; (三)核查遵纪守法情况。
审验情况录入机动车查验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根据查验工作特点,发现和培养查验业务骨干、标兵,定期对工作业绩优秀的查验员进行表彰奖励,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推荐参加全国高级查验员培训,申报高级查验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要定期组织举办查验员业务比武,选拔业务尖子、标兵,在查验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提高查验员队伍专业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查验员应当遵守下列查验工作规定,对违反查验工作纪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一)严格按照查验项目、标准查验机动车,做到标准一致、尺度一致;
(二)严禁为未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和盗抢车、非法拼改装车签注合格;
(三)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接受赠送的礼金、礼品或宴请。严禁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四)严禁将本人查验用户名、密码等交由他人使用,严禁口令混用;
(五)严禁使用系统查询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查验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查验员资格,参加不少于20小时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的,恢复查验员资格,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机动车查验员信息管理系统》:
(一)超越范围、职权查验机动车的;
(二)未按规定项目、方法、标准查验机动车的; (三)业务知识考试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四)未按规定上传查验电子资料信息,未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记录仪的;
(五)未按规定复核或者抽查检验结果、照片及视频的; (六)未按规定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和照片视频的。
(七)未按规定对采信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外廓尺寸及整备质量等检测数据进行设备核查比对的。 第二十六条 查验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查验员资格,收回查验员证书、上岗证,注销情况录入《机动车查验员信息管理系统》:

(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意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查验工作的;
(三)未按期参加查验员审验的;
(四)查验员证书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 查验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消查验员资格,收回查验员证书、上岗证,撤销情况录入《机动车查验员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是走私、非法拼组装、盗抢、报废等机动车给予通过查验的;
(二)为未经查验、查验不合格机动车通过查验的; (三)篡改、伪造、变造、删除查验数据或者违规调整查验设施影响查验结果的;
(四)擅自跨行政辖区查验机动车的;
(五)在道路交通事故倒查责任追究中被严肃问责的; (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七)在查验工作中发生其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初级、中级查验员证书,查验员上岗证式样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高级查验员证书式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查验员证书、上岗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向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申请,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市(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审核后予以补发。高级查验员证书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补发。
申请补领查验员证书、上岗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员补证申请表》;
(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民警),用人单位意见证明原件(车管所职工、辅警及服务站工作人员);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2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或电子版照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起施行,原《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申请表》 2、《查验员资格证书、上岗证补领申请表》
3、《机动车查验员资格证书式样》 4、《查验员上岗证式样》




附件1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员资格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查验员类别 申请种类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从事车管 工作时间 申请资 格等级


照片(2寸免冠)


□民警查验员 □辅警查验员 □社会辅助查验员 □初次申领 □等级晋升 □重新申领 □注销资格
教育培训 所在单位
日期 学时 考试成绩


意见 交警支队车管所意见
省厅交通管理局车管处意见
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
2、申请资格等级应填写初级、中级或高级; 3、初次申请资格等级只能为初级;
4、申请种类勾选等级晋升的应为已取得初级或中级资格的。
附件2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员资格证书、上岗证补领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性别


照片(2寸免冠)

查验技术 等级

出生日期

查验员类别 □民警查验员 □辅警查验员 □社会辅助查验员
补证类别 □查验员证书 □查验员上岗证
申请原因 □遗失 □损坏 所在单位意见
交警支队车管所
意见
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
2、申请资格等级填写初级、中级或高级。
附件3 四川省机动车查验员资格证书式样

(封面)




(页面一)


(页面二)




(页面三)
附件4 查验员上岗证式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dbfe7cd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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