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接待十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1 09:51: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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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十项制度

群众来访须知

1、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及接待室的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和规劝。

2、不得利用控告、申诉之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起哄、辱骂、围攻接待人员,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3、与接待人员接谈时,不得录音、拍照,未经接待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办公室。

4、不得向检察干警送礼和行贿。

5、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如实提供情况,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6、申诉应当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7、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被不起诉人应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害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七日内可直接向原作出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此外提出的申诉,由原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受理。

8、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有意见,可用口头或书面向有关部门反映。

9、来访人员食宿、车船费用一律自负。


来访者,应针对自己要反映的有关问题,向下列相关的主管部门投诉:

一、举报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犯罪,不服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自诉案件,不服刑事处分和有关刑事、民事、行政裁判的,向人民法院投诉;

三、检举、控告杀人、抢劫、强奸、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揭发控告公安干警违法乱纪的,向公安机关投诉;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五、检举揭发党员、干部违反党政纪和党员、干部不服党政纪处分的申诉,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六、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工作和政府的规定、决定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向党委、政府的信访部门投诉。


检察机关受案范围

一、受理举报和控告的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5、人民检察院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二、受理申诉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1、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①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②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①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

②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③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④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接待人员守则

1、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得体,举止端庄。对信访人以礼相待、热情、周到,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接待人员应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认真做好记录,询问情况要仔细,归纳来访人意见、要求要准确。

3、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对照有关政策、法规,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要向来访人宣传政策,做好思想疏导工作。遇有重要信访事项,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

4、接待人员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逐级上访与分级受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问题,不敷衍、推诿。

5、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人的馈赠和宴请,也不得要求来访人为自己办私事。

6、依法维护信访秩序。遇到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情况,接待人员对有关当事人应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请法警部门配合,依法处理。


文明接待公约

一、接待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谦虚谨慎,廉洁奉公,时时处处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检察机关的信誉。

二、接待人员要佩戴胸牌标志,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热情。

三、接待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应认真登记,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做出正确处理。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应提供法律咨询,指出正确投诉渠道。

四、对检举、控告人员,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

五、宣传法制,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以及矛盾容易激化的问题,进行耐心疏导,稳妥处理。对无理取闹的来访人,要坚持原则,进行批评教育。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检察长接待日及阅批重要来信是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定期接待、处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的一项检察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检察长,是指本院的正副检察长。

第三条 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每月不少于四次。每周四上午812点,下午230---6:00为检察长接待时间,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 检察长接待日时间,应在显著位置公布。

第五条 每年及每季度都排出检察长接待日程,并报市院备案。

第六条 检察长接谈的案件,主要是检察机关管辖的以下案件:

(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

(二)办理难度较大,需要检察长协调的;

(三)检察干警严重违法违纪的;

(四)举报重大案件线索;

(五)集体访、告急访。

第七条 检察长接待来访群众,可以随即接待,也可以预约接待。对预约接待,控申科应当事先提供被接待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案情,便利检察长接待。

第八条 检察长接待时,控告举报部门负责人应当陪同,并指定专人笔录。控申科对检察长接谈的案件,要逐件登记,并按照检察长的批示,及时移送办理。

第九条 检察长接待日,有关内设机构批捕、公诉、反贪、反渎、民行和控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接待。参加接待的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应积极做好来访人的工作,能当场解决的就当场解决,对当场需要答复的问题要明确规范,以防重复访和越级访。

第十条 对于检察长阅批的重要来信,控申科应及时办理或分流,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检察长。

第十一条 接访结束后,必要时当班检察长可召集接待人开会,研究接待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检察长接谈案件的办理结果,控申科应及时向来访人反馈,听取来访人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检察人员纪律

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

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

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

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

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

要提高警惕,不准泄漏机密;

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保护举报人的规定

1.检察机关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保密。不准泄露和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

3.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交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4.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接待用语基本规范

  ■您好,请坐。

  ■欢迎您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问题,但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您反映的情况,检察机关会依法处理,结果会向您反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您反映的情况属于xx单位管辖。您递交的材料我们会转给他们,您也可以直接向该单位反映。

  ■再见,请慢走。


实名举报反馈回复制度

1、对署实名举报件的处理结果,要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部门进行答复反馈,并听取举报人的意见

2、实行实名举报件件答复,在一个星期之内将经办部门告知举报人,一般线索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举报人,特殊案件每月反馈查处情况给举报人。

3、举报中心与举报人签订“案件办理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为经办部门在办理案件期间内,举报人承诺不重复信访、越级上访和缠访。举报中心必须在三个月内将查处后的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若三个月不能作出处理结论,则每月须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4、举报中心违反举报承诺制度,举报人可向本院纪检监察室进行举报,纪检监察室在年底院目标管理考核中,扣除举报中心的该项分值。

5、要切实加强署实名举报件的保密工作。在受理署实名举报以及调查答复的各个阶段,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严禁泄露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对正在初核阶段的,主要是程序性答复,严禁泄露案件秘密。对不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举报材料,如举报人要求不外传的,应尊重本人意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d514863c281e53a5802ff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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