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会计准则在保险行业的实践与发展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保险行业实行。在新准则中,一些与金融行业相关的准则,尤其是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在保险行业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正处在高速发展中的中国保险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通过阐述新会计准则颁布后逐步出台的各项法规或制度,分析了保险行业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旨在通过本文使保险企业对新会计准则的理解更加准确,执行更加到位。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行业;应用研究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同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同时切换到新会计准则,并遵照“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执行。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涵盖了所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内容,更加贴近中国国情和市场发展现状。该会计准则体系通过界定各会计要素定义,明确了要素确认的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和交易的反映更公允、更相关。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在内容上完善了传统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对保险、农业、石油天然气等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作出了规范,而且在操作思路上引入了许多新的会计理念和处理原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注重经济实质。与中国2007年之前的会计规定和实务操作有相当大的差异,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根本性的改变。
在保险行业执行新准则的过程中,通过实践发现一些新准则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本文从5个方面分别指出了新准则有待完善的内容,并总结了目前的处理和解决情况。
一、保险风险的界定基于保费收入的确认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于保费收入的确定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相比较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定义的保费收入不同的是,后者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记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除此之外,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保险合同认定方面存在的差异还有:①中国会计准则无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国际会计准则实施重大保险风险测试;②中国会计准则在分类时对保险风险的重要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至少存在一种情景,该情景下在保单存续期的任意一个或多个点满足M=死亡给付/退保或满期给付-1>x%,则认为该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重大的。③中国会计准则对于账户型的团体年金、保障程度低的投连、万能产品均确认为保险合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型保单和转移绩效风险的再保险合同不被确认为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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