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发布时间:2018-09-17 03:25: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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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篇一:知识产权、保密条款
  建议增加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
  1、乙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软件产品方面的规定和软件标准规范。如乙方所交付和许可甲方使用的软件需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完成了上述手续。
  2、甲方拥有本合同标的软件的永久使用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乙方销售给甲方的软件仅限于甲方自用(包括甲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及参控股公司),甲方保证不对乙方所开发的软件进行拷贝、复制、泄露、销售给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将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3、乙方承诺乙方拥有合同标的软件的全部知识产权,若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软件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软件或其授予甲方的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不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信息专有权,也没有其他针对乙方拥有本软件权利的未决诉讼。甲方行使乙方所授予的软件权利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乙方同意,如有第三方声称甲方或甲方所许可的顾客使用本合合同下软件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乙方将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乙方同意支付有关判决或和解所确定的赔偿金额。甲方同意,一旦发生此类诉讼或请求,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获得应有的权利,并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与此相关的应诉、抗辩或进行和解。同时,甲方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抗辩或和解,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不能针对该项诉请进行应诉或和解,甲方有权应诉或进行和解,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如本合同项下软件或其任何部分被依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或任何依约定使用该软件或行使任何由乙方授予的权利被认定为侵权,乙方应尽力用相等功能的且非侵权的软件替换本软件,或取得相关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如果乙方经合理和具有事实根据的判断,认为本软件或其任何部分可能被依
  法认定为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或使用该软件或甲方行使由乙方授予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为侵权的,乙方可以用相类似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软件替换本软件,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使甲方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乙方在软件安装及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人为恶意误操作、恶意删除、设置逻辑炸弹、后门程序等损害甲方数据安全的行为,否则应当赔偿甲方相关损失。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软件中,不含任何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软件及相应服务不会影响、损坏、终止甲方原有各系统的运行。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严格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2、除法律规定以外,未经对方允许,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甲方的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业务、技术方面的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乙方不得为本合同目的以外使用上述信息、资料,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许可使用。 甲方的秘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由甲方向乙方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关于技术和系统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数据、报告、信息、翻译资料、预测和记录等内容:
  (1)甲方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
  (2甲方的电子设备及其它辅助产品、安全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配置、运行状态、交易日志等资料;
  (3)甲方的应用系统名称、功能、业务类型、交易量、交易特征、交易方式、交易数据、系统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客户资料等信息;
  (4)甲方的现有络拓扑结构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络参数、如IP地址,命名规则等。
  (5)甲方的业务流程、逻辑流程、规章制度等资料;
  (6)甲方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信息;
  (7)甲方现有安全机制及规划目标、所有系统的应急方案;
  (8)甲方的项目文档、工程文档;
  (9)甲方的应用系统接口程序与文档;
  (10)甲方与其它公司的合作信息、合同;
  (11)甲方关于技术和经营方面的其他资料和信息。
  4、任何一方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对外披露本合同的存在或其性质,但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属于保密范围,未经对方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1)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2)法律规定;
  (3)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法律顾问披露;
  (4)一方向为自己服务的会计、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及其顾问(采取保密措施)披露;
  (5)一方实施收购、兼并或相类似的行为(采取保密措施)。
  5、甲、乙双方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义务。经一方的合理请求,该方可以检查对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义务。
  6、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相应的权力义务不因本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消灭。
  篇二:典型知识产权合同条款的审查技巧
  典型知识产权合同条款的审查技巧
  文 刘进然
  知识产权合同是指主要标的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及转让的合同。典型而常见的知识产权合同可以分为为技术类、著作权类和商标类等。技术类主要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著作权类主要包括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授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商标类主要包括商标许可和转让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与普通的合同审查并无实质性区别,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区域性、法定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根据上述特点有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以下将以知识产权合同中典型条款为例介绍知识产权合同审查的重点和修改技巧。
  (一)权利归属条款
  权利归属条款在所有可能产生新知识产权的合同中都应当予以约定,比如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创作合同和委托创作合同等。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且多数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均是以申请或登记作为成立要件,或者以登记后权利行使的更为方便(比如著作权),
  所以如果对此约定不明,则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风险。
  典型的权利归属条款应约定权利归属、申请权利、使用权利、利益分配和权利转让等内容。
  权利归属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归属原则尤其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来约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委托创作商标标识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权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难以达到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
  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通常,对于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担。还应约定申请前披露程序,比如申请前披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秘密披露的情况发生,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其余方可以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
  利使用权。出于对技术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请时,其余方不得申请专利。
  使用权利主要约定权利申请方外的其余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通常应约定使用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是免费许可还是付费许可,以及许可期限、许可内容和许可地域。比如,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作为归属原则,合作开发前单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所有,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属于合作方共同所有,合作开发后改进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属于改进方所有,通常,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具有免费使用权。
  权利归属条款还应对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申请权)的权利的许可收益约定按比例分配。此外,还应约定当任意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或放弃申请权)权利的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二)授权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人的许可授权,涉及所有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除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外,还在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创作合同、买卖合同和特许加盟合同等合
  同中涉及到,以下以技术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条款为例分别予以介绍。
  1、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应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
  许可性质。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性质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我们以技术许可中的专利许可为例,当约定为普通许可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许可区域内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许可区域内实施专利权,并保留再授予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在普通许可情况下,普通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被第三人擅自使用,没有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由许可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行使起诉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权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专利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人在该区域内使用该专利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若出现第三人侵犯许可专利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独占
  许可即在规定区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专利权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专利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许可区域内实施该专利。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专利权人”,当在许可区域内发现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以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许可权利种类。在技术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还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标,则授权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若是服务商标即是授权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
  再许可和分许可。应约定被许可人的许可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或分许可给第三人使用,通常,若是由于对于被许可人的资质有特别选择和限制的情况下,比如,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研发和制造水平对于许可商品的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一般不允许被许可人转让许可权利,但由于制作过程中的分工可能涉及产品零部件由第三人供应的情况,必然涉及到分许可的情况,则应进一步约定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分许可的条件可以是第三人具备相应的制造设施、生产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分许可的程序可以约定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书面通知拟分许可
  篇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的免责协议
  甲方:
  注册地址:
  乙方: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友好原则,为促进商业合作,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对供给甲方的产品、技术方案等知识产权担保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 定义
  产品、技术方案:指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LED支架、芯片、荧光粉、LED光源、封装工艺和结构。
  产品、技术方案的使用: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技术方案。
  知识产权争议:指出现第三人对甲方或甲方客户所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主张的情形,该类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行政查处申请、律师函、警告函等。
  二、 担保
  1、乙方担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技术方案,在甲方对其产品、技术方案的使用期间或甲方客户使用期间不会侵害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2、若发生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经法院判决确定后,乙方同意赔偿及负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处理诉讼所支出的赔偿费、官方费用、律师代理费、公关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
  3、乙方直接或授权第三方向甲方销售的产品、技术方案,乙方均依照本协议承担担保责任。
  4、符合以下情形造成的知识产权争议,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变更、改造乙方直接或授权第三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特征改变从而落入第三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
   乙方依据甲方或甲方客户指示或提供之非标规格,对产品、技术方案进行改造、变更或添加特殊设计的。(该规格要在批量生产前双方书面确认为非标规格)
  三、 知识产权担保区域
  本协议之产品、技术方案的使用,在下列区域内,乙方予以知识产权担保:
  □ 日本除外的全球市场
  □ 包括日本在内的全球市场
  四、 争议之通知与处理
  1、若有任何知识产权争议情形发生,甲方应于知悉该争议发生后,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乙方应于接到通知及相关资料后,立即委派有助于争议处理的技术人员及专门人员赴甲方处参与并协助争议处理。若争议处理涉及出庭应诉或者行政答辩、听证等程序,且甲方书面要求,则乙方应指令其委派的技术人员及专门人员一同出庭应诉或出席应对。乙方违反该条协议的,除依据第二条第2款赔偿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占侵权产品采购金额20%的违约金。
  3、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在诉讼中披露产品、技术方案的取得或采购的证明凭证。
  五、 权利不可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之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六、 其他
  1 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失,若乙方的产品供应公司已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的,则扣除产品供应公司已赔偿部分后剩下的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 因违背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乙方未及时提供诉讼支持的,其违约责任不得由其产品供应公司承担。
  3 本协议之变更、解除及其他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订立附件协议以确定。
  4 本协议及由此引发的双方争议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政策为规范标准。
  5 甲乙双方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 本协议具中文、英文两种文本,协议内容以中文意思为准。
  7 本协议两种语言文本各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共同遵守。
  8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签约地址:厦门
  甲方: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话:0592-61 电话:
  传真:0592-6 地址: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篇四: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合同主要分为这四大类: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公司员工在签订技术合同时,特别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 首先要弄清楚签订的是哪一类型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类型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也有差别。若选择不正确,不仅影响技术合同的履行,而且容易引起争议。正确的选择合同类型,关键在于对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有正确的理解。下面对这几类型的技术合同作一简要分析。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它具体又可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中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
  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经费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一致,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2、合同主体一般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3、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4、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
  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则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委托方,另一方当事人为顾问方。其特点是,顾问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所作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供委托方作出决策时参考。咨询报告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委托方以此决策造成损失,应由委托方承担。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其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服务方,另一方为委托方。服务必须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并保证工作质量,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委托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短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服务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在于:技术咨询合同是顾问方为委托方提供决策参考所订立的合同,为委托方决策服务,委托方采纳与否,采纳后是否有效,顾问方不承担责任。而技术服务合同是服务方为委托方解决具体的技术
  问题,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并对实施后果负责。
  二、技术成果(主要指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的约定。
  技术成果是技术合同中最重要的概念,它是技术合同的标的。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相关法律对技术成果作如下定义: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专利和技术秘密是最重要的两类技术成果。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一项发明创造经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存续期间享有实施发明创造的排他权。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有类似的一面,这就是说除了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其所有权或专利权的义务。但是对一项技术秘密而言,法律没有确认掌握该项成果的人享有“所有权”或者在性质上与所有权相类似的独占权。技术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妨碍在他以前掌握该项成果的人实施该成果,也不能阻止在他以后开发、掌握该成果的人使用、转让该成果。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或者专利权的不同之处在于: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
  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2、技术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该成果所得收益,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均无权请求分享该收益。当事
  篇五:试论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范本
  问题的提起:被誉为中国首例信息侵权案的中国经济信息社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信息著作权纠纷案,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中国经济信息社发布的新华社信息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认定,新华社国内外记者所采写、编辑和分析加工整理的信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原告系新华社所属的经济信息事业经营单位,被新华社授权经营其国内外记者采编的经济信息。被告内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在其信息服务站页面上提供的部分经贸信息(数据)系新华社版权所有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其所属信息服务站上提供的新华社信息,是从北京鸿讯信息咨询公司购得,在其采购协议书中,鸿讯公司称拥有其所提供信息的版权,鸿讯公司转买新华社信息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应当起诉鸿讯公司,其不应任何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作出此判决应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原告为合法权利人,二是受让人在购买该知识产权是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不过令我们深思的是,如何确定受让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认定受让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在没有查清相关基本事实之前,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相关当事人将被迫陷于讼累。
  首先,没有出让人鸿讯公司参与到本案审理中来,法院无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对于原告提出的证明原告是该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据,作为本案被告的受让人自己是无法提供证据来反驳的。既然受让人无法应诉,所以干脆不应诉。即使受让人应诉,其还得请出让人协助提供证据,但是出让人凭什么要帮助受让人打官司呢
  其次,法院判定受让人败诉后,如果受让人的确是受了冤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让人将被迫以这份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和从原告获取的证据作为其证据,以采购协议书为依据起诉出让人。由此,将导致第二个诉讼产生。不仅如此,该案件受理法院将不得不面对前一份法院判决书作出法律评判。如出让人举证证明其的确是合法的权利人,受让人前一诉讼败诉的原因在于其举证不力,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不得不再次面临败诉。
  第三.如受让人在第二个案件中败诉,说明前一份判决是错误的,或者讲有新的证据证明前一份判决是错误的。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受让人是否还需要利用从出让人处获取的新证据,通过司法途径(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来纠正前一份司法判决呢
  显然,出现这样滑稽现象的原因不仅在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应对不力,本质原因是我国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随着络技术和络贸易的发展,相关纠纷出现的机率大大增加,如不从法律层面上解决问题,会增加从事络交易的成本和风险,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强和健全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以减少交易的成本和保证交易的安全。而在实体法或在程序法上确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不仅上述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合同如著作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均可能面临相同的法律地位。即某一受让人因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取得了某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受让人却遭遇到其他权利人的侵权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如何应对,法律又如何确定案件相关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一.在法律上设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没有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确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使得相关案件在诉讼时无法可依,特别是知识产权的受让人将被迫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以本案为例,原告以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身份起诉该被告(从出让人处受让该知识产权)侵权,受让人以其与出让人之间的采购协议作为抗辩。如果说,原告的起诉是依法有据的,那么从道理上讲被告的抗辩理由也是合理的。由于被告的抗辩不直接针对原告的证据,根据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人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法院有权判定被告败诉,并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只得依据采购协议再去起诉出让人,这时候,出让人可能会拿出一系列的证据证明其是合法的权利人,受让人可能再次败诉。面临这样的法律地位,受让人怎么办是咽下该苦果,还是把诉讼进行到底
  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从法律层面上增加了受让人在受让某项知识产权时进行审查的责任。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其他商家在准备购买某项知识产权时,不得不把工作作在前头。受让方必须要求出让方提供其为合法权利人的证明文件,还得进行相关调查,以查明真正的权利人。不仅如此,从某种层面上讲,受让人即便是尽了合理审查的义务,还是无法辩明真正的权利人,只要受让人受让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就推定受让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缺乏操作性,而且可能增加社会矛盾的产生。相关交易的成本因此将大大增加,这显然对整个市场的发展不利。
  同时国际上关于涉外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公约均规定了所有权担保制度、瑕疵担保制度,因此,我国当事人应培养瑕疵担保制度的意识,并形成相关案件的诉讼模式,这有助于避免讼累,促进市场交易健康发展。
  二.在现时法律制度下,知识产权的受让人应在合同中确立瑕疵担保条款。为了尽可能避免出现上述尴尬境地,知识产权的受让人应当学会利用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面临相关诉讼时应积极合理使用法律武器。当事人在合同之中确立权利瑕疵担保条款,通过合同条款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在与出让方签订的合同中制订权利瑕疵担保条款,该条款应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1)出让方承诺,一旦受让方遭遇其他权利人的侵权诉讼,出让方应当有义务,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2)如果法院最终不同意追加第三人,受让人应当要求其出让人以其名义参加诉讼;(3)一旦法院判决受让方侵权,出让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应承担对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其次,一旦碰到侵权诉
  篇六:关于商业产品知识产权的免责协议
  甲方:
  注册地址:
  乙方: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友好原则,为促进商业合作,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对供给甲方的产品、技术方案等知识产权担保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产品、技术方案:指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LED支架、芯片、荧光粉、LED光源、封装工艺和结构。
  产品、技术方案的使用: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技术方案。
  知识产权争议:指出现第三人对甲方或甲方客户所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主张的情形,该类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行政查处申请、律师函、警告函等。
  二、担保
  1、乙方担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技术方案,在甲方对其产品、技术方案的使用期间或甲方客户使用期间不会侵害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2、若发生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经法院判决确定后,乙方同意赔偿及负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处理诉讼所支出的赔偿费、官方费用、律师代理费、公关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
  3、乙方直接或授权第三方向甲方销售的产品、技术方案,乙方均依照本协议承担担保责任。
  4、符合以下情形造成的知识产权争议,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变更、改造乙方直接或授权第三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特征改变从而落入第三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
   乙方依据甲方或甲方客户指示或提供之非标规格,对产品、技术方案进行改造、变更或添加特殊设计的。(该规格要在批量生产前双方书面确认为非标规格)
  三、知识产权担保区域
  本协议之产品、技术方案的使用,在下列区域内,乙方予以知识产权担保:□ 日本除外的全球市场
  □ 包括日本在内的全球市场
  四、争议之通知与处理
  1、若有任何知识产权争议情形发生,甲方应于知悉该争议发生后,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乙方应于接到通知及相关资料后,立即委派有助于争议处理的技术人员及专门人员赴甲方处参与并协助争议处理。若争议处理涉及出庭应诉或者行政答辩、听证等程序,且甲方书面要求,则乙方应指令其委派的技术人员及专门人员一同出庭应诉或出席应对。乙
  篇七:采购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
  (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5.验收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第9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应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2)初验后,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之后的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应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中标人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5)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设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微码升级、定期设备维护等。
  (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9)中标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
  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5份,需方、供方、询价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购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中标人提交的报价文件;
  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b68f76e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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