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中的“激情杀人”法理评析

发布时间:2023-03-31 02:22: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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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中的“激情杀人”法理评析
【摘要】陕西省西安市在校大学生药家鑫,因在交通肇事后残忍杀害被害人,而被社会公众及新闻传媒广泛关注。在本案323日庭审当中,被告人辩护律师在辩护中称药某属于“激情杀人”。而所谓的“激情杀人”,不是一个刑法中明文予以确定的概念,但在现实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确出现过很多像药家鑫案这样的犯罪人,因为一时失控,而造成无法挽回的的后果发生。那么对于激情杀人或者说激情犯罪,极有必要进行深层的探讨,对其发生原因,表现特征以及对刑事责任如何产生影响进行研究,从而发现如何减少或者预防此类恶性案件发生的法治途径。
【关键词】激情犯罪激情杀人特征刑事责任
激情杀人属于激情犯罪当无异议,二者应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为在很多激情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仅只有杀人行为一种表现形式,还有可能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暴力性犯罪。因此若需要认清楚激情杀人的本质,必须通过激情犯罪的研究来探寻。
一、激情犯罪的含义
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一种激情状态下非理智性的或少理智性的犯罪。而所谓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然而是爆发式的情绪状态。通常是由一个人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所引起的,对立意向的冲突或过度的抑制也很容易引起激情。激愤、暴怒、恐惧、狂喜、剧烈的悲痛、绝望等属于激情。而这些情绪状态往往是行为人下一步实施犯罪的诱因,由于某种外界的强烈刺激,行为人处于激情状态,其认识范围变得狭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减弱或受到抑制,不能约束自己的行动,不能对自己

的行为做出正确的评价,从而做出不合逻辑、不计后果的行为。①就本案来讲,药某由撞伤被害人到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发展过程是这样进行的:因为自己的过失(换汽车碟片)导致汽车撞上了被害人,然后由于自己没有遇到过的情况出现,突然产生慌乱恐惧情绪,当时想到“撞到农村人特别难缠”,因而产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故意,用自身携带的刀子连刺被害人6刀将其杀死。激情犯罪在某种程度上是长期受压抑的情感或者需要爆发的结果,这类人的生活经历坎坷,遭受过较多的失败,经常产生挫折感。从社会地位来看,他们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从大学生群体来看,大部分都是大学生中的弱势群体。激情犯罪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是非常严重的,是个人反对社会的一种非常极端的表现方式。主要表现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行为。
二、激情犯罪的特征
实施激情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激情犯罪的过程时,其主观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大大降低,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理智的和合乎逻辑的判断,从而实施异乎常人的行为,因此将其称为激情犯罪人,激情犯罪人有其主观的一些特点,其实施的行为也表现出不同于其它犯罪的特征,现分述如下。
1、激情犯罪的主观特征:
第一,个性存在缺陷。个性是指人在生理素质的基础上,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自我意识为核心的观念、态度、气质、能力、性格等相对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个性方面存在缺陷的学生心理素质和心理承受能力差,经不起挫折的打击,一受刺激,心理就扭曲变形,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然并不是说有个性方面的缺陷就意味着犯罪。
赵毅:《大学生激情犯罪的预防浅析》,载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06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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