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农经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

发布时间:2017-01-04 14:23: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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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经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

(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汇总乡镇数:指按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乡镇、街道或其他乡镇级单位个数。乡镇级单位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农村的乡镇一级行政区划单位。除无农村经济的所有乡镇街道及其他乡镇级单位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2.汇总村数:指农村集体经济情况需要汇入到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村经济合作社数、股份经济合作社数及村委会代为行使村经济合作社职能数,只要还存在农经济、存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集体资产,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3.经济合作社数:指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设立的村经济合作社数。乡镇一级、村以下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一级成立的村经济合作社不在本指标统计范围内。

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数:按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求设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数,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成立为公司的也在本指标统计范围内。一个行政村或居委会内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成立多个公司的只统计为一个。

5.村委会代行村经济合作社职能的村数: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其职能由村委会代使的村数。

6.汇总村民小组数:指汇总的村所属的村民小组个数。行政村撤并后的村民小组个数按实际存在数统计。

7.组集体经济组织数:指在村民小组一级成立的为管理、协调本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以及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的个数。没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由村民小组代行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不纳入本指标统计范围。

8.组一级发包承包地数:指以村民小组为发包主体的村民小组个数。

9.汇总农户数:指在汇总村社中与村集体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户口在农村的社员(股东、村民)数。包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农户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农户数、尚未成立村经济合作社由村委会代行职能的村村民农户数。

10.纯农户:指农户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80%以上的农户(含80%)。

11.农业兼业户: 指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第一产业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50-80%的农户(含50%)。

12.非农业兼业户:指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非农业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20-50%的农户(含20%)。

13.非农户:指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非农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20%以下的农户(不含20%)。

14.汇总人口数:指汇总农户中与村集体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户口在农村的社员(股东、村民)人口数。

15.汇总劳动力数:指汇总人口中的劳动力数男子16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计入劳动力数内;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应计入劳动力数内。

16.从事家庭经营(劳动力数):指年内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在本乡镇内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数。包括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的劳动力数。家庭经营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自己的劳动,凭借自有或与他人合有以及承包集体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等)直接组织生产和经营,包括农户自营、承包经营、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经营,但以农户或个人名义承包集体企业的不属于家庭经营范围。

17.从事第一产业(劳动力数):指在家庭经营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

18.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年度内离开本乡镇到外地从业,全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19.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在外出劳动力中,全年累计在外劳动时间超过6个月的劳动力数

20.乡外县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乡镇外、所属县内从业的劳动力数

21.县外省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县外、所属省内从业的劳动力数

22.外(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省外从业的劳动力数

23.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实际用于农业用途的面积,即农林牧渔用地面积,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面积。

24.耕地(面积):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25.(耕地)归村所有的面积:指耕地中归村(原生产大队)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面积。

26.(耕地)归组所有的面积:指耕地中归组(原生产队)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面积。

27.园地:指成片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

28.(园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园地面积中,截止统计调查期末用于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面积。

29.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种植林木的面积。

30.(林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经营承包方式落实到户的林地面积。

31.草地: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覆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32.(草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按照《草原法》和有关草原承包政策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草地面积。

33.养殖水面:指用于渔业养殖的水域、滩涂的面积。

34.(养殖水面)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养殖水面面积,不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养殖水面面积。

35.其他:指在土地总面积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之外的面积,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养殖畜禽场地、晒谷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36.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数:指经营耕地在10亩以下(不含10亩)的农户数。其他农户经营耕地规模的指标以此类推,如经营耕地10-30亩的农户数,包含10亩但不包含30亩。

(二)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

1.农村经济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及有关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国家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实体,如养鸡场、养猪场等,如果土地所有权仍归乡、村集体所有,当地农民参加生产劳动,其全部收入都应统计在内;如果土地已征用,所有权已转移,则只统计农民参加劳动应分得的那部分收入。

总收入中,乡村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

总收入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由于全国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地区的综合平均价。

2.出售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当年生产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买者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该指标用于衡量统计范围内的商品生产情况。

3.乡(镇)办企业经营收入:指乡镇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4.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组织和所属企业在本年度内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5.村办企业收入:指村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6.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7.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以及除经营收入以外的其它收入。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中“经营收入”与“其它收入”两项之和。

8.其他经营收入:指除乡镇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四种经营形式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9.农业收入:农业是指种植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业收入是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以及为农业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获得的收入

10.种植业收入:种植业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物质生产行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以及果、桑、茶等作物。粮食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薯类 (包括甘薯、马铃薯等)及其他杂粮作物。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染料、香料等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菜用豆、蕃茄等,以及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等,果树包括柑桔、苹果、梨、桃、香蕉等鲜果树,干果树不包括在内。

种植业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收入。

出售种植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的粮食、经济、蔬菜瓜果及果、桑、茶等种植业产品收入。

11.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如采集野生蘑菇、野生蘑耳、野生药材、野生水果等所获收入。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服务、防止病虫害的活动等所实现的收入也计入此。

12.林业收入:林业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防护林作用的产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乌柏子、核桃、板栗、各种林木籽实等收入。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出售林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个人在年度内出售树苗和上述其他林产品收入。不包括出售桑叶、茶叶、水果、野生林产品的收入。

13.牧业收入:牧业指饲养、繁殖以取得畜产品或役用牲畜的产业。包括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饲养业其他畜牧业。牲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其他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等。

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及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① 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② 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蜂产品)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③ 动物屠宰及死亡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的收入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作为收入计算。计算牧业收人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狩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14.渔业收入:渔业指养殖及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产业。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海水渔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以及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淡水渔业包括内陆水域养殖鱼、虾、蟹、贝类、珍珠等水生动物及对内陆水域水生动物的捕捞。渔业收入是指当年捕捞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出售渔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 (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售所获得的收入。

15.工业收入:工业指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产业。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和采盐业。制造业包括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纺织缝纫业、木材加工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造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塑料工业等。

工业收入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蔗糖、酿酒、榨油、轧花、缫丝、药材加工等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当年开采各种自然资源及对其进一步加工得到的全部收入,如采矿,林木采伐,用铁矿石炼铁,木材加工等。工业收入的计价原则是,出售的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产品不计收入。

16.建筑业收入:建筑业指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及设备安装的产业

建筑业收入指当年从事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和设备安装所得到的收入,即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总收入。在计算建筑业收入时,应注意下列问题:①农村各经营单位所属建筑企业承包农村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价值计算收入。同时,在总费用中要核算建筑安装过程的全部投入和发生的物质费用。②农村各经营单位所属建筑企业进城异地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只计算所获实际收入,即承包总价值额减去建筑投入。同时在总费用中核算除建筑投入以外的相关费用。③农民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筑行业打工所获报酬收入,不计算建筑业收入,应统计为外出劳务收入。

17.运输业收入:运输业是运送货物及旅客、装卸和搬运物质的产业,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和管道运输等。

运输业收入指当年从事本单位以外的货物运送、装卸、搬运和旅客运送的收入。

18.商饮业收入:商饮业是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的产业

商饮业收入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乡村各类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

商业收入指专门从事商品收购、销售业务,包括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具体包括商品售价、实际应缴纳的增殖税额(即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一减免数)。

19.服务业收入服务业是指为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活动的产业

服务业收入指年内提供劳务为日常生活服务所得到的收入。如农民经营的车马店、修理自行车、修理钟表、修理雨伞、行医、理发、做保姆等收入。

20.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项生产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库存物资盘盈、出售以前年度产品溢价、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这里还包括农民家庭获得的利息、租金、红利、土地征占补偿费等财产性收入,但不包括借贷性的收入。

21.从集体外获转移性收入:指农民家庭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净值。包括非农村常住人口的家庭成员寄回和带回、农村外部亲友赠送、保险赔款、国家救济款、国家发放的残废军人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种粮农民获得的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等。

22.总费用:指实现当年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生产经营、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三项。由于乡、村两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实行的是成本利润核算体系,如果把其费用纳入农村经济收益分配表的费用中,必须对其费用开支资料进行调整后才能使用,也就是将其中的工资部分扣除。其具体步骤:先从总费用中减去工资总额,将剩余部分及工资总额中非农村人员的工资计入收益分配统计表的“总费用”中去,将外来农民工的工资计入“外来人员劳务收入”中,剩余的本地农民工资加到“农民经营所得”中。

23.生产经营:指为实现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生产经营费用。如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粗(精)饲料、水电费、原材料、燃料、维修费、小型工具购置、雇请非农村人员的开支和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生产经营费用时,凡利用不计收入的自产产品(原料)进行再生产时,不应作为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如自积自用畜禽厩肥和其他土杂肥、绿肥、青饲料,以及自采野生手工业原料等因不计算生产收入,故也不计入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在生产经营费用中还应包括产品保险费和递延资产摊销等。

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费用必须同生产经营收入一致,即获得了当年某项收入而支出的费用,才能计算为当年该项收入的生产经营费用,包括上年预付结转应由本年负担的费用。不包括本年预付下年度的各项费用支出。因此,当年获得并计算过收入的项目,其支出的费用计入当年该项目的生产经营费用;当年未获得也未计算过收入的项目,其支出的费用不计入该项目的生产经营费用。

由于商业收入按全口径计算,所以费用中还应包括商业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即企业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货原价。该指标根据商品销售成本的发生额填列,或乡镇企业“损益表”中商品销售成本项填列。

24.管理费:指当年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开支。如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册凭证、书报、照明和旅差费等。但办理某项专业生产业务 (如采购物资、推销产品和制种等)的差旅费分别计入有关生产经营费用项目,不包括在管理费用内。乡镇集体企业和村组集体经营层次的“管理费”应扣除直接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而家庭经营层次的“管理费”也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费”还应包括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

25.净收入:指从总收入中扣除当年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后的余额,也就是当年的生产经营收益。计算公式:净收入=总收入一总费用。

26.投资收益: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经营单位(不含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向本统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投资,当年获得的能进行分配的利润、股息等收益。包括投资分得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等。

27.农民外出劳务收入:指本村人员受雇于本村和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劳动而得到的报酬收入(即收入总额扣除相对应的非生活消费方面支出后的余额)。这里主要指外出工人员(含异地承包人)所得报酬收入。外出的个体工商业者、异地办企业所获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在农民家庭经营的相关产业中。对农民带资异地承包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进行统计,异地承包所获收入应统计为外出劳务收入,投入资金所获收入应统计为家庭经营收入。

28.可分配净收入总额:指“净收入”、“投资收益”和“农民外出劳务收入”三个指标的合计数。可分配净收入总额可以在国家和国家有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

29.国家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当年缴纳的各种税款的实际数额。缴纳以后如有退还或减免数额,应予扣除。

30.上交国家有关部门: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在经营纯利润额中向本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交纳的部分,包括上交管理费、各特种基金等。这里不包括向乡镇集体上交的部分。农民家庭经营上交的部分主要指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上交的部分。

31.外来投资分利:指外部经营单位和个人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投入到本统计调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年终实际分走的那部分利润,包括外部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分走的红利。

32.外来人员劳务收入: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外部人员以雇员的身份受雇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收入部分。农民家庭经营中雇请人员的工资应计入费用中。

33.企业各项留利:指乡村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纯利润额中的留利部分。包括用于发展生产、职工福利事业教育事业等的基金。

34.乡村集体所得: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获得可分配收益中扣除上缴税金、上缴国家有关部门、外来投资分利、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分配、外来人员劳务收入等后的净额。主要是乡镇集体统一经营所得,以及向所属单位和农户收取的各种款项。

35.农民经营所得:指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实际得到的收入。农民经营所得等于“可分配净收入总额”扣除“国家税金”、“上交国家有关部门”、“外来投资分利”、“外来人员带来劳务收入”、“企业各项留利”、“乡村集体所得”后的余额。

36.农民从乡镇级集体企业得到收入:指农民在乡镇级集体企业劳动获取的工资收入、工资性奖励收入和从乡镇集体得到的其他有关收入。本指标只在村级核算农民收入时使用,从乡镇级开始本指标数值应该空白。

37.农民从集体再分配收入:指农民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初次分配结束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得到的再分配收入。包括股金分红、干部报酬、抚恤金、优抚金、养老金、社会性奖金和土地征用补偿等收入。

38.农民所得总额:指农民当年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得到的全部实际可支配收入。在村级填报时,指“农民经营所得”、“农民从乡镇级集体企业得到收入”、“农民从集体再分配收入”三者之和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统计

1.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指按照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期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和园地面积。该指标是为了反映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情况,由于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许多地方将园地也实行了家庭承包,因此将这部分面积也纳入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进行统计,其统计口径与基本情况统计表中的耕地面积不同。

2.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指按照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农户数量。

3.家庭承包合同份数:指采用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份数。

4.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份数:指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农业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33号)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制,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向承包农户家庭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份数。个别省(区、市)向农民颁发了乡级人民政府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在统计之列,但需结合换发新证逐步规范。包括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包括以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以其他方式承包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份数):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份数。

6.机动地面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统一组织承包耕地时,预留的用于解决人地矛盾的耕地面积。新开发或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没有分包到户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也应纳入机动地统计。

7.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流转给其他经营者的面积总和。

8.转包: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承包耕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9.转让: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耕地面积。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失去。

10.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双方的面积均统计在内,如:甲以3亩与乙的2亩互换,即统计为5亩。但明确约定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交换耕作的,不列入统计。

11.出租: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12.股份合作: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耕地面积。

13.其它形式: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除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形式以外的其它方式流转的耕地面积。包括委托他人代耕不足1年的。

14.流转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指流转用于种植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耕地面积。

15.通过各级流转服务组织流转的面积:指通过县、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服务而流转出去的面积,包括直接委托服务组织流转的、获取流转服务中心信息而流转的等各种方式流转出去的面积。

16.签订耕地流转合同份数: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的农户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时,与受让方签订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份数。

17.仲裁委员会数: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个数。

18.仲裁委员会人员数: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数。

农民委员人数:指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农民代表人数。

19.聘任仲裁员数:指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的专门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人员数。

20.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人数:指依法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的人数。日常工作机构一般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由其他部门承担或单独设立的也应纳入统计范围。

专职人员数:指日常工作机构中专门从事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人员数。

21.受理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总量: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

22.土地承包纠纷数:指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因收回、调整承包地以及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数量。

23.土地流转纠纷数:指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流转发生的纠纷数量。

24.其他纠纷数:指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流转纠纷以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包括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

25.调处纠纷总数: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已经调解和仲裁的纠纷数量。

26.调解纠纷数: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的纠纷数量。

27.仲裁纠纷数: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的纠纷数量。

28.当年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面积: 指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面积。

29.征收征用)涉及农户承包耕地面积:指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

30.涉及农户数:指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收征用农户承包耕地涉及的农户数量。

31.涉及人口数:指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收征用农户承包耕地涉及的承包农户家庭人口数量。

32.当年获得土地补偿费总额: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因国家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

33.留作集体公积公益金的(补偿费):指当年各级政府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中,留作集体积累的部分。不包括应分配给农户由村组织暂收尚未分配给农户的补偿费(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34.分配给农户的(补偿费):指当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各级政府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得到的补偿费总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

1.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指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而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包括以公司等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以协会、联合会等名称登记的专业协会、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数): 指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登记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作社数量。

3.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数):指按照有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数量。

4.建立党支部的(合作社数):指在专业合作社中已建立党支部的合作社数量。

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数量。

6.(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中身份为农民的成员数量。

7.(农民专业合作社)团体成员数:指除自然人成员外,按照有关规定加入合作社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数量。

8.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的非成员农户数量,包括接受各种服务和培训的非成员农户。

9.种植业(合作社):指以从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农作物生产经营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0.粮食产业(合作社):指以从事谷物、薯类生产经营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1.林业(合作社):指以从事木材、林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2.畜牧业(合作社):指以从事畜禽生产、加工和销售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3.生猪产业(合作社):指以从事饲养、繁育取得生猪产品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4.奶业(合作社):指以从事饲养奶牛、奶羊获取牛奶、羊奶及加工品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5.渔业(合作社):指以从事水产养殖、繁育及捕捞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

16.服务业(合作社):指以从事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7.农机服务(合作社):指以提供农机作业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8.植保服务(合作社):指以提供防治病虫害等植物保护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

19.土肥服务(合作社):指以提供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改良等抬高土壤肥力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

20.金融服务(合作社):指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金融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

21.其他(合作社):指除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业以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2.牵头人身份: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社长、理事长)或牵头领办人的职业身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由农民担任的属于农民牵头领办,由企业指派的代表担任的属于企业牵头领办,由基层农技服务组织指派的代表担任的属于基层农技服务组织牵头领办,由基层供销社等指派的代表担任的属于供销社牵头领办,由社会团体等指派的代表担任的纳入其他牵头人领办。

23.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指为成员提供生产、加工、储藏、包装、销售各环节一体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

24.生产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生产环节提供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为种植业生产提供耕种、施肥、病虫害防治、收获及生产技术咨询等服务,为养殖业生产提供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养技术咨询等服务。

25.购买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6.仓储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仓储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7.运销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运输、销售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8.加工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农产品加工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9.其他(经营服务类型合作社):指除产加销一体化服务为主、生产服务为主、购买服务为主、仓储服务为主、运销服务为主、加工服务为主类型以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30.总收入: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总额。不包括国家投资、救灾救济等,不包括成员个人的收入。

31.总支出: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发生的全部费用。

32.上缴国家税金: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缴纳的各类税金总额。

33.盈余: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收益,盈余=总收入-总收入。

34.可分配盈余: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可在合作社成员中分配的金额,即可分配盈余=总收入-总支出(包括上缴国家税金-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35.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从可分配盈余中按与社员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总金额。

36.按股分红总额: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红利金额。

37.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为成员和非成员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的总金额。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为成员和非成员销售产品、接受成员委托代销的产品、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成员的产品。

38.统一销售农产品80%以上的(合作社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为成员统一销售产品占成员当年销售产品总值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39.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为成员和非成员统一组织购买的农用生产资料等投入品总金额。

40.统一购买比例达80%以上的(合作社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为成员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占成员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购买总额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41.培训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对成员进行技术、营销以及合作思想等方面培训的累计人次。

42.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数:指通过直接注册或经授权许可使用各类农产品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43.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数:指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产品等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数量。

44.资产: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年末资产总额。

45.负债: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各种债务总额。

46.所有者权益:指投资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净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47.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48.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按法律和章程规定,将可分配盈余按与社员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49.创办加工实体的合作社数:指创办了加工实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50.参与信用合作组建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合作社数: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成员自愿入股,为成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51.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合作社数:指获得中央、省等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52.农业部门扶持(合作社数):指各级农业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53.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总额: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获得的中央、省、地、县、乡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总额。

5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指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的数量总和。

55.专业协会:指在乡镇或村一级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产品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以增加成员的收入为目的,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技术、信息服务的社团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按已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统计标准。不包括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也不包括以公司等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

56.专业联合社:指3个以上同类或相近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为共同谋求利益,自愿联合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按已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标准统计。

57.专业联合会:指在县级以上3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发起,共同谋求利益,自愿联合成立的农民合作联合组织,按已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为标准统计,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放入此类统计。

58.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指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成员的数量总和。

59.专业协会成员:指专业协会年末在册成员数。

60.专业联合社成员:指专业联合社的年末团体成员数

61.专业联合会成员:指专业联合会的年末团体成员数

62.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指与农民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发生业务往来的非成员农户数量,包括接受各种服务和培训的非成员农户。

(五)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统计(本表统计范围包括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

1.经营收入:指村经济合作社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2.发包及上交收入:指村经济合作社取得的农户和其他单位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本指标应根据“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3.投资收益:指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4.补助收入:指村经济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不含专项项目资金。本指标应根据“补助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指村经济合作社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6.经营支出:指村经济合作社因销售商品、农产品、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7.管理费用:指村经济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本指标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8.干部报酬:指村经济合作社年度内用于本村干部的补助款。本指标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9.报刊费:指村经济合作社年度内用于订阅报刊杂志发生的费用。此数据由管理费用项相对应的明细科目中查寻填列。

10.农业发展支出:指用于维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贴农补农、农业服务及农业资源开发等农业发展支出金额。

11.其他支出:指村经济合作社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指标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本年收益:指村经济合作社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以“-”号填列。

13.年初未分配收益:指村经济合作社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上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收益”数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以“-”号填列。

14.其他转入:指村经济合作社按规定用公积公益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15.可分配收益:指村经济合作社年末可分配的收益总额。本指标应根据“本年收益”项目、“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的合计数填列。

16.各项分配:指村经济合作社进行的各项收益分配,具体包括下列几项: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指村经济合作社当年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2)提取应付福利费:指村经济合作社当年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3)外来投资分利:指村经济合作社向外来投资者的分利。

4)农户分配:指村经济合作社向所属成员分配的款项。

5)其他分配:指村经济合作社除上述分配项目以外的其他分配项目。

17.年末未分配收益:指村经济合作社年末累计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可分配收益”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如为未弥补的亏损,本项目数以“-”号填列。

18.当年收入按村分组:含土地征用补偿收入栏:当年收入=总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剔除土地征用补偿收入栏:当年收入=总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19.汇入本表村数:指本统计表统计的村数。

20.当年有经营收益的村社:集体经营收益是指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及投资收益之和,减去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后的差额。其计算方法为:集体经营收益=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当年计算结果为零或小于零的村,统计为当年无经营收益的村。其计算结果大于零的村,统计为当年有经营收益的村社。当年有经营收益的村社具体划分以下几组:

15万元以下的村社社:指村经济合作社当年集体经营收益不足5万元的村

25-10万元的村:指村经济合作社当年集体经营收益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村。包括5万的村,不包括10万元的村。其他依次类推。

3100万元以上的村:指村经济合作社当年集体经营收益超过100万元的村

21.当年扩大再生产支出:指村经济合作社为扩大生产规模当年发生的支出。包括为扩大生产规模新购建、改扩建固定资产的支出和追加流动资金的支出。不包括为维持原生产规模发生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

22.当年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指当年村经济合作社利用自有资金、一事一议资金和财政资金等兴修村内道路、水利、电力、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等公益性设施投入。应从村经济合作社资产及支出类帐户中分析填列。

23.(当年)获得一事一议奖补资金: 指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财政为鼓励村民筹资筹劳建设村级公益事业而给予的奖补资金。

24.当年村组织支付的公共服务费用:指当年村组织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公共卫生(如垃圾处理、防疫)、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五保户供养、消防、治安、公益设施维护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发生的劳务费用、优抚和供养资金、材料费、运输费等,但不包括村组织的管理费用。

25.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宗数:指本年度发生的经济合作社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次数。

出租,是指经济合作社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使用者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出让,是指经济合作社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经济合作社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包括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

经济合作社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统计。

26.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面积:村经济合作社本年度发生的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经济合作社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统计出租出让面积。

27.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出让收入:村经济合作社本年度出租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总额。

经济合作社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店铺等地上建筑设施连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出让时,一并统计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收入。

(六)村经济合作社资产负债情况统计(本表统计范围包括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

1.流动资产:指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2.货币资金:指村经济合作社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本指标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3.短期投资:指村经济合作社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本指标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4.应收款项:指村经济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指标应根据“应收款”科目年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5.存货:指村经济合作社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等物资、在产品等。本指标应根据“库存物资”、“生产(劳务)成本”科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6.农业资产:指村经济合作社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农业资产。

7.牲畜(禽)资产:指村经济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指标应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林木资产:指村经济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指标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9.长期投资:指村经济合作社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投资。本指标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0.固定资产:指村经济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应注意,统计表中的“固定资产”指标既不是固定资产的原值,也不是固定资产的净值,它是反映所有已购建、在建和清理中固定资产价值的一个综合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11.固定资产原值:指村经济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本指标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累计折旧:指村经济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本指标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净值:指村经济合作社所有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余额后的差额。

14.固定资产清理:指村经济合作社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指标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应以“-”号表示。

15.在建工程:指村经济合作社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本指标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6.其他资产:指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不属于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的其他资产,如无形资产等。本指标应根据“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7.流动负债:指村经济合作社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18.短期借款:指村经济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指标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9.应付款项:指村经济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指标应根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和“内部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20.应付工资:指村经济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本指标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21.应付福利费:指村经济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使用的福利费金额。本指标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量应以“-”号表示。

22.长期负债:指村经济合作社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等。

23.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指村经济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以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未付款项。本指标应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24.一事一议资金:指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用于一事一议专项工程建设的资金数额。本指标应根据“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数应以“-”号表示。

25.专项应付款:指村经济合作社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款项。

26.所有者权益:指村经济合作社对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27.资本:指村经济合作社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本指标应根据“资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8.公积公益金:指村经济合作社公积公益金的年末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公积公益金”科目的年末贷方余额填列。

29.未分配收益:指村经济合作社尚未分配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本年收益”科目和“收益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以“-”号表示。

30.经营性固定资产原值:指村组经济合作社年度结束时仍存在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及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以及在经营性租赁方式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本指标应根据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科目的明细记录逐项分析填列。

31.经营性负债:指村经济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负债余额。此数据应从相关负债类明细科目借贷双向发生额及历史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32.兴办公益事业负债:指经济合作社为兴办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而发生的负债余额。如兴办教育、修建道路、自来水设施、环境治理等而发生的负债。此数据应从相关负债类明细科目借贷双向发生额及历史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33.当年新增负债:指村经济合作社当年因生产经营活动和兴办公益事业而增加的负债总额。此数据应从相关负债类明细科目借贷双向发生额及历史记录分析计算填列。

(七)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情况统计

1.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数:指村经济合作社按照农村股份合作制度改革的要求,已经完成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管理决策机制、收益分配机制,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村社数。包括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的公司,同一村社成立多家公司的只统计1家。不包括村办企业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情况。

2.资产全部折股量化的村数: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将所有资产全部折股量化的村数。

3.仅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村数:股份合作制改革时,仅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村数。

4.仅土地折股量化的村数:股份合作制改革时,仅将土地资产折股量化的村数。

5.量化资产总额:指已完成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其量化资产的金额。

6.股东总数:指完成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确认股东的

7.集体股东:指村经济合作社持有集体股的村社数。

8.社员个人股东: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个人持有股份的人数。

9.本年集体经济总收入: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当年取得的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之和。

10.直接经营收入: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本指标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1.物业租赁收入: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开展物业经营取得的收入。

12.资源发包收入: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通过土地、林木、矿产等资源发包取得的收入。

13.投资收益: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列。

14.其他收入:指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指标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分析填列。

15.累计股金分红总额:指完成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历年累计股东分红总额。

16.当年股金分红总额:指完成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当年股东分红总额。

17.正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数:指已启动正在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经济合作社数。

18.已审单位数:指农村审计机构已审计并作出结论,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复审的村经济合作社数,包括下属村办企业、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如果一份审计报告包括多个被审单位,应按被审单位如数填列。定期审计的单位,无论周期长短,年内均按一个单位统计。复审单位只在终审时,按一个单位初审机构统计。

19.违纪单位个数:指已审单位中有违纪问题的单位个数。

20.已审单位资金总额:是指审计单位拥有资金的总额。

21.违纪金额:指在审计结论中确定的各项违反财经纪律的金额。如复审按终审结论填列,只能统计一次,但复审后多出部分应包括在内。

22.贪污案件数:指在一次审计中查出个人或集体贪污公共财物的案件数量。

23.万元以上贪污案件数:指在一次审计中查出个人或集体贪污公共财物在万元以上的案件数量。

24.贪污金额总数:指在审计结论中确定的个人或集体贪污公共财物金额的总和。如复审按终审结论填列,只能统计一次,但复审后多出部分应包括在内。

25.受处分人数:指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26.受刑事处理人数:指对触犯刑法并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27.已成立审计机构的县数:指经县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设立审计机构的县数。

28.已配备审计人员数:指无论是否成立了审计机构,凡是县、乡两级从事农审计工作的人数,包括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都应统计在内。

29.单独设立的农村审计机构:指经当地编委批准、单独设立的农村审计机构数。

(八)农民负担情况统计

1.上交集体各种款项:指农户年内上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款项。其中包括以罚款名义收取的款项。不包括一事一议筹资、集资摊派和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交纳的款项。

2.土地承包金:指农户以承包金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各种款项。包括专业或招标承包果园、鱼塘、机动地、四荒,按合同规定上交的承包金。

3.共同生产费用:指农户以“村级共同生产费用”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各种款项。如:水利设施维修费、灌溉和排涝费、集体林木管护费等。

4.建房收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的有关农民建房方面的款项。如:宅基地费等。

5.(上交集体各种款项)其他款项:指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上述项目以外的款项,其中包括以罚款名义收取的款项。如:土葬时交纳的款项(墓地占用费、林木补偿费、占用林地安置补偿费等);对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以承包费等名义交纳的费用;计划生育方面的收费。

6.一事一议筹资: 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当年向农民收取的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

7.农业生产性收费:指由政府定价、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农户收取的农业生产性费用。主要包括农业灌溉水费、农业灌溉电费等。

8.农业灌溉水费:指国有水利工程水费、民办民营小型水利工程水费等。

9.农业灌溉电费:指用电机为动力抽水灌溉农田,消耗电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承担的电费。

10.(农业生产性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农业生产性收费。如:农业科技推广费、植物保护收费,易涝地区排涝排渍费等。

11.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为特定群体提供特殊管理服务,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它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证照工本费、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等。

12.农民建房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旧房翻建新房、用耕地和非耕地建房户收取

的办证工本费和其他收费,如耕地开垦费等。

13.外出务工经商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收取的办证工本费和

其他收费。

14.农机、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收费:农机是指20马力以下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2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不包括联合收割机)。摩托车是指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毫升,包括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小于等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毫升)。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具有三个车轮和驾驶室,采取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低速载货汽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70 公里/小时,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农机、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收费是指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号牌、号牌架、行驶证、年检费等)、养路费,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费、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考试费、养路费等项收费。不包括载货汽车、载客汽车和微型客、货汽车的收费。

15.计划生育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农村生育户收取的办证工本费、社会抚养费和其他收费。

1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费。如:有关证照工本费(身份证、结婚证等)、殡葬收费、生猪屠宰收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17.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指政府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向学生收取的教育费用。不包括各种教育集资和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私立学校及高等教育学校等收取的费用。

18.作业本费: 指政府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向学生收取的作业本费用。

19.代办费:指保险费、校服、体检费、课外读物费、电影费、补课费等。

20.(农村义务教育)其他收费:指作业本费、代办费以外的教育收费,如:借读费、住宿费等,不包括伙食费。

21.罚款: 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罚款”名义向农户收取的款项。

22.集资摊派: 指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兴办某项事业和某项建设向农户筹集、摊收的款项。如:乡村道路集资摊派、水利集资摊派、办电集资摊派、报刊摊派、保险摊派、电影摊派等款项。不包括一事一议筹资。

23.一事一议筹劳: 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当年组织农民出工进行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用工数。以工日计算。

24.政府补贴:指政府对农民的各类生产性或收入性补贴款。如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补贴、能繁母猪补贴、计划生育补贴、贫困学生补贴等

25.农业四项补贴:指政府发放给农民的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

26.(政府补贴)其他补贴:指除农业四项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以外的政府对农民的补贴款。

2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涉及村数:指当年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包括只筹资、或只筹劳)的总村数。

28.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工日数:指按当地规定的工值计算的以资代劳工日数。

29.农村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数:指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在校的学生数。

30.农村合作医疗收费:指农户按规定缴纳的 “合作医疗”方面的款项。

31.农民上交国家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当年缴纳的各种税款的实际数额。如增殖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利息税等。缴纳以后如有退还或减免数额,应予扣除。

()农经机构队伍情况统计

1.农经机构: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包括单独机构和综合机构。如行政性的处、办、科、股和事业性的‌‌农经站、会计辅导站、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中心以及承担农经工作的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等,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按1个机构统计,经管职能由两个以上机构承担的分别统计。‌‌

2.参公管理:指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农经机构数。

3.乡级机构数:指乡镇一级设置的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数。有的地方由行政机构承担,有的地方由事业性机构承担,无论这些机构只承担农经职能,或者还承担其它职能,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少数地方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分别由两个机构甚至两个以上承担的,应分别统计。

4.职责明确由行政机构承担的(乡镇机构数):指乡镇一级已明确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数量。按照国务院要求,乡镇农村经营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一些地方明确了在乡镇政府中承担农经职能的工作机构,一般这些工作机构还承担其它职能,但只要明确承担农经职能就应纳入统计范围。

5.职责由事业机构承担的(乡镇机构数):指乡镇一级明确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事业性机构数。

6.单独设置的:指乡镇农经机构总数中专职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职能的机构数。

7.综合设置的:指乡镇农经机构总数中除承担农经职能外还承担其他职能的机构数。如承担农经职能和农业技术推广职责的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承担农经职能和财政职能的财政(经)所等。

‌‌8.实有人数:指农经机构中实际在岗人员总数。单设机构按照全部在岗人员统计;综合机构中只统计明确承担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

9.村会计委托代理聘用人数:指乡镇政策为开展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而聘用的人员数。

10.在编人数:指占用农经机构人员编制的人员数,即在编在岗和在编不在岗人员数之和。‌‌应注意的是对于同时承担其它职能的农经工作机构,应只统计比较稳定从事农经工作的人员。

11.在编不在岗人数:指占用农经机构人员编制,但目前并未从事具体农经业务工作的人员数。

12.有专业技术职称人数:指在编人员中经国家有关部门考评取得相应资格并由单位聘任为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数。

‌‌‌‌13.接受培训的县乡农经人员数:指县乡两级实有农经人员中当年接受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的人次数。

‌‌14.村组会计人数:指从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计工作的人数,不包括村会计委托代理机构聘用人员。‌‌

15.领取《会计证》人数:指乡镇代理会计和村组会计中已领取《会计证》的人数。

16.接受培训人数:指年内乡镇代理会计和村组会计中接受业务培训的人次数。

17.2个以上农经机构的乡镇数:指由2个以上机构(政府内设机构或事业单位)分别承担农村经营管理职能的乡镇数。

18.有机构未明确人员的乡镇数:指虽明确了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但该机构未明确承担农经工作人员,农经工作采取临时指派内部人员或找外部人员协助的乡镇数。

19.明确承担农经职能机构的乡镇数:指明确了承担农经管理职能的机构的乡镇数。

(十)农村经营管理情况季报统计(待补充)

1.(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指截止调查期末,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流转给其他经营者的面积总和。

2.转包: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承包耕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它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转让: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耕地面积。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失去。

4.互换:指截止调查期末,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双方的面积均统计在内,如:甲以3亩与乙的2亩互换,即统计为5亩。但明确约定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交换耕作的,不列入统计。

5.出租: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6.股份合作: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耕地面积。

7.其他形式: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除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形式以外的其它方式流转的耕地面积。包括委托他人代耕不足1年的。

8.签订耕地流转合同份数: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的农户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时,与受让方签订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份数。

9.建立仲裁委员会数:指截止调查期末,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个数。

10.聘任仲裁员数:指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的专门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人员数。

11.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数: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总量。

12.裁决纠纷数: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委员会依法受理的土地流转承包纠纷中,经立案裁决、立案审理并制定裁决书的数量。

13.和解或调解纠纷数: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中,在立案前或者立案后经调解或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的纠纷数量。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指截止调查期末,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的名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数量,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和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等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

15.种植业(合作社):指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农作物生产经营服务为主,涉及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6. 粮食产业(合作社):指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作物和果、桑、茶树种植等生产经营服务为主,涉及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7.林业(合作社):指通过栽培林木以获取木材、林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8.畜牧业(合作社):指以畜禽养殖、繁育为主,涉及产品、牧草、饲料的加工和销售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9.生猪产业(合作社):指通过饲养、繁育取得生猪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0.奶业(合作社):指通过饲养奶牛、奶羊获取牛奶、羊奶及加工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1.渔业(合作社):指以水产养殖、繁育及捕捞为主,涉及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

22.服务业(合作社):指专门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3.农机服务(合作社):指以提供农机作业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4.其他(合作社):指除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业以外的农村各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指截止调查期末,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册成员数量。

26.(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册成员中身份为农民的成员数量。

27.龙头企业数:指截止调查期末,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

28.龙头企业销售收入:指截止调查期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29.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指截止调查期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方式和辐射作用,带动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数量。

30.龙头企业职工人数:指截止调查期末,与龙头企业签订常年用工合同的在职职工、及因季节性生产需要临时雇佣的短期职工总人数。

3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数:指截止调查期末,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为开展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当年要向本村农民筹资、筹劳的总村数。

32.一事一议筹资金额: 截止调查期末,经民主程序讨论并按规定审批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中,当年已向农民实际收取的一事一议筹资(包括以资代劳)的资金总额。

31.一事一议筹劳工日数: 截止调查期末,经民主程序讨论并按规定审批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中,当年农民实际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义务出劳的工日数。

32.农民负担信访件()数:指截止调查期末,当年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接待的和省市两级直接处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件数和来访人员次数。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填报其收到、接待的和中央、省(区、市)批转的来信来访数据,省市两级分别填报本级直接处理的来信来访数据。

33.已办理完结的件()数:指截止调查期末,当年收到、接待的和中央、省(区、市)批转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中,对有关事实已经核实并由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得到落实的来信来访件(次)。

34.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数:指截止调查期末,当年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查处的各种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数。

35.处理违规违纪人数:指截止调查期末,当年查处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中,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

36.退还违规违纪金额:指截止调查期末,当年查处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中,退还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收取的资金额。

37.已审单位数:指截止调查期末,当年农村经营管理审计机构已审计并作出结论、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复审的独立核算单位数量。如果一份审计报告包括多个被审单位,应按被审单位如数填列。定期审计的单位,无论周期长短,年内均按一个单位统计。复审单位只在终审时,按一个单位初审机构统计。

38.违纪违规单位数:指截止调查期末,当年已审单位中有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个数。

39.已审计资金总额:指截止调查期末,当年审计单位拥有的资金总额。

40.违纪违规金额:指截止调查期末,当年在审计结论中确定的各项违反财经纪律事项所涉及的资金总额。如经复审则以终审结论确定的违纪违规金额为准,注意避免重复统计。

41.审出违纪违规案件数:指截止调查期末,当年已审单位中发现存在个人或集体贪污公共财物或其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审计机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案事件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8a56443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cd.html

《2016年农经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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