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条例》的颁布,是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发布时间:2012-09-27 09:20:4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上海首部地方性审计法规《上海市审计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上海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公布,自20131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审计机关成立以来第一部地方性审计法规,标志着上海审计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果。

  本市审计机关自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审计署的领导下,本市审计机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使审计工作融入和服务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市审计工作呈现出加快发展的态势。审计工作在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本市审计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审计范围的逐步扩大和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需要制定一部与上位法相衔接、体现上海审计工作特点、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性的地方审计法规,以推进审计工作的深化发展和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

  《条例》坚持“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细化与创制并举、强化审计监督与规范审计行为相结合、可操作性与前瞻性并重的原则,针对上海审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提高审计立法的针对性。对上位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事项和内容,结合上海实际,予以创制和细化,体现了上海审计工作特点和发展需要。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审计事项和内容、审计程序和权限、审计结果和整改、审计保障、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创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

  ——明确审计事项内容。一是针对本市实际情况,将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纳入审计事项范围,为本市审计机关加强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更好地服务于“走出去”战略提供法制保障;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审计事项范围,以适应本市住房公积金规模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管理要求日趋严格的需要,更好地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将对财政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纳入审计事项范围,为发挥专项审计调查从体制、机制、制度及政策层面揭示和反映问题的作用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在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延伸调查范围的基础上,规定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涉及工程价款的,以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作为审计的基础。三是规定对涉及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应当专门开展绩效审计;明确了开展绩效审计的重点审查内容、绩效审计评价依据的来源,并规定审计机关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可以听取有关方面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四是明确审计机关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节能减排资金的,可以专门开展资源环境审计。重点审查资源环境保护事项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效果。

  ——创新审计方式方法。为适应上海“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数据接口应符合标准要求,以保证审计机关能够顺利采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电子数据。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在相关重要领域实施联网审计的义务,以保证联网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赋予审计机关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权利,以督促被审计单位确保信息系统的有效和安全。在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开展审计工作方面,明确了采用跟踪审计方式的审计事项范围,并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阶段性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在最终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已发现问题的审计整改情况以及尚未整改的问题,以促进审计整改工作。

  ——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和行政问责的参考依据。同时,明确将绩效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的法定事项之一,并明确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决策、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从法律层面保障绩效审计结果的利用,促进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在审计整改方面,明确要求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查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未整改或者未完全整改的事项,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问责等措施。

  ——完善审计协调机制。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可以行使提请协助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同时,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将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此外,还明确了审计机关依法移送事项的受理移送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规定。

  ——加强审计工作保障。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审计工作现状,《条例》规定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的审计工作,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为便于审计机关建立审计监督对象基本情况数据库,掌握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科学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合理确定审计重点,以及能够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展审计工作,《条例》明确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负有按照规定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电子数据和信息系统技术文档等资料的义务。

  为了保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实施审计监督,《条例》注重规范审计行为,增加了严格依法,勤勉尽责,保持职业谨慎等审计行为准则内容,并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细化了保守秘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审计人员回避制度和审计人员交流制度。《条例》对有关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的情形予以了具体化。对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条例》规定了受聘人员的条件、受聘的业务范围、受聘人员参加审计业务的执业要求。同时,《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实行从审计组成员到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为了更好地凝聚社会各界智慧,增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促进审计工作科学有序运行,《条例》特别规定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可以听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

  《条例》作为本市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颁布和施行,将强化审计监督职能,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公共财政“卫士”作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86ef23643323968011c92a5.html

《《上海市审计条例》的颁布,是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