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费[2005]2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8.05
【实施日期】2005.08.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
(津价费〔2005〕274号)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物价局、各出租运营企业:
为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05年8月10日起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租价,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出租汽车起步价格。为了适应出租汽车更新换代的需要,改变按车型分类计价的办法,按照出租汽车的排气量调整起步价。排气量在1.6 升(含1.6 升)以下的出租汽车,起步价由3公里5元提高为8元;排气量在1.6 升以上的出租汽车,起步价由2公里5元提高为8元。
二、区间车公里租价不做调整:排气量在1.6 升(含1.6 升)以下的出租汽车每公里1.50元,排气量在1.6 升以上的出租汽车每公里2元;等候及低速和返程费的计价条件、方法和标准不做调整,即:等候及出租汽车的时速低于12公里时,每累计5分钟按1公里租价计费,不足5分钟不计费用;各类车型运营超过10公里后,单程每公里按相应车型的公里租价标准加收50%返程费。
三、根据市人大颁布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依法规范出租汽车收费行为,取消空调夏利车开放冷气时加收的每公里0.20元空调费。
四、鉴于大发类型出租汽车即将退出运营,大发类型出租汽车起步价暂由4公里5元提高为8元。车公里租价不做调整,仍为每公里1.30元。
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出租汽车内的醒目位置,要张贴由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签。在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期间,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根据原计价器显示的运营里程和等待时间,按标价签标定的租价和计费方法收费。
六、认真做好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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