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30 08:02: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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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XX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人行道安全、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XX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本市XX两侧道沿以上、以行人通行为主的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辆停放点

第三条  XX路两侧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的设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市政管理局会商决定,并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对确定设置的机动车辆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在XX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必须符合全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规划,遵循统一规划、严格控制、科学设置、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XX路两侧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志的规格、式样、色彩应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城市街区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  需在XX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禁止停车的隔离桩(墩)设施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联合勘察定点后予以设置。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XX路两侧人行道依法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

(一)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不小于3米

(二)人行道强度符合承载机动车辆重量要求;

(三)设置停车泊位后不影响行人通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

    ()设置停车泊位后占压盲道的;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及附近路段,经勘查认定不宜设置的,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

(三)交通信号灯及四岔路口旁的两侧人行道板,经勘查认定不宜设置的;

(四)路内停车泊位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的;

(五)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其它不宜设置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设置

第九条 XX路两侧临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具备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设置条件的,可按本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条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点的详细地址及平面图;

    (三)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的有效证明、文件、授权书或使用协议书;

    (四)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市公安交通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设置的决定

决定设置的,通知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签订车辆临时停放和城市人行道(广场)日常维修、养护管理承诺书,同时按相关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点城市道路占用费,并颁发《苏州市城区人行道机动车临时停放点设置许可证》;

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之后,应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定点,确定车辆出入口、停放范围。

    第十三条 XX路两侧依法设置的机动车辆停放点时限为6个月;到期后需延期使用的,申请人应在到期前30日内到市市容市政管理局重新审核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依法设置的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点,由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市市容市政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

    (一)车辆停放方向应保持一致,做到整齐统一;

    (二)留足行人安全通行空间,禁止占压盲道或双排停放;

    (三)停车点地面保持整洁,如有破损及时修复;

    (四)禁止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停放点设置:

    (一)擅自扩大停放点范围的;

    (二)擅自改变停放点用途的;

(三)利用停放点收费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超过核准期限未重新复核仍继续使用的。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作出撤销设置决定的,申请人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点设置申请。

    第十六条  因市政建设需要撤销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点时,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可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并提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服从,其费用按实际使用期限计算。

    第十七条  遇全市重大活动,需要临时取消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点的,应提前告知使用单位和个人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执行。

第十八条 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点被撤销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清理停放点标志、标线。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XX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或准许车辆停放;违反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未经许可的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市区其他城市道路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7f15fdcbc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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