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宗族势力问题的几点法律认识

发布时间:2017-03-15 07:52: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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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宗族势力问题的几点法律认识

2008-09-13 06:05:02|

韩和平

近年来,”和谐社会”和”稳定发展”的观念已经成为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和社会的共识。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之下,稳定成为压倒一切的命题,农村的稳定至关重要,诚如梁任公先生所敏锐察觉到的那样,“西方社会是建立在城市的基础之上,而中国社会的基础确在农村”,所以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是关乎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福祉的。然而当今农村的宗族势力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诸多因素之一。宗族势力抬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人口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宗族势力强大、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基层组织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把持和胁迫。农村宗族势力使农村许多矛盾和问题难以得到公正、公平、合理解决,严重削弱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地位和管理能力,损害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农村宗族势力再度逞强,不仅成为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且成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作用,必须正视农村宗族势力的危害,遏制农村宗族势力的活动,打击农村宗族势力的破坏,消除其对农村社会的危害。

一、新形势下农村宗族势力再度抬头的表现

要解决农村宗族势力的问题,首先必须要正确认识农村宗教势力的定义。何为农村宗教势力,即指基本上按血缘的关系建立起来的,存在某种组织形式和宗族色彩的活动,有着一种内部认同和外部边界的社会组织。宗族是家庭、家族的扩大或延伸,宗族中的成员一般有血浓于水的情感,对内有较强的凝聚力,对外则有较强的排异性。宗族势力大,宗族成员就能获得较多的利益。但是,这种宗族情感也极易被人利用,以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有的人以成立宗族组织为名,诱迫更多的人卷入宗族活动。而少数人不满足于当本宗族的族首,极力插手基层组织事务。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经济又不发达的农村地区,那里的基层组织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把持和胁迫。在这里,基层组织中往往缺乏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的带头人。有的则认为农村工作难度大,怕得罪宗族势力。在宗族势力影响下,有的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制度不规范,漏洞多,或者形同虚设,如政务不透明,财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等。

有些地方的少数宗族头领,经常煽动本族群众以集体上访为名,无视《信访条例》第161820条的相关规定,冲击乡镇以上党政机关。在农村集体上访事件中,往往是一些群众受本宗族族长的煽动而集体上访。他们倚仗人多势众,采取过激行为,冲击基层机关,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影响国家行政、司法职能的正常实施。

在一些农村地区,宗族组织在一些基层干部的默许下公开地开展活动,如续家谱、修宗祠、祭祖等活动公开化。参与农村宗族活动的党员干部也日益增多,有些农村党员认为参与宗族活动不违法,近而成为宗族组织的骨干。

农村党支部建设也受到农村宗族势力的干扰。在有些农村地区,基层党组织成了几家大姓宗族的联盟。有的村党支部很少研究党内事务,不能开展有效的组织活动。村支部失去活力,党员失去了对支部的信任感,党组织处于涣散状态,自身没有了凝聚力和战斗力,从而使宗族势力笼络人心,拓展空间有了可乘之机。

二、农村宗族势力抬头,并日趋膨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了遏制农村宗族势力对农村治安形势的影响。我们首先必须找出导致农村宗族势力抬头的原因。

第一,我国农民长期以来形成了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群体,为稳定社会、抵御自然灾害起到了积极作用,使农民的群体意识更强,更加注重选择以群体的方式表达意愿。同时,封建宗族观念在农村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中国的群体不外乎移民迁居和同族聚居,彼此之间有天然的凝聚力,利益具有自然的相关性。

第二,现代化带来工业化、城市化的同时,也加速了乡村文明的荒漠化。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变化,一方面,真正秉持儒家文化、具有一定道德自觉意识的传统士绅逐渐消亡;另一方面,新教育体系培养的社会精英们,无论其来自乡村还是城镇,大部分都不原再回到乡村。乡村社会几乎与外部切断了知识、道德的联系,而坚持着自身粗陋的、狭隘的价值观的“本土精英”们四面出击,成为一些农村社会的“中流砥柱”。

第三,目前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不得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影响弱化,不能很好地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过去,农村是以高度集中的集体形式同外部发生联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紧密相连,政府通过对集体的控制而实现了对个人的控制。改革开放后,农民成为新的、独立的利益主体,享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有较大的利益选择权,使得原有的依赖关系相对减弱。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一方面由于一些基层政权组织对群众干预和控制能力大为减弱,基层干部失去了以往对农民群众的感召力和凝聚力,群众对其缺乏信任;另一方面在少数地方基层组织和干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腐败问题确实增加了部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部分农民由此产生了对党和政府的怀疑、失望甚至不满。农村宗族势力乘机抬头,大肆煽动群众的不满情绪,对抗基层政权和政府,甚至抗拒法律。

三、农村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严重危害

第一,对抗基层政权,干扰正常工作

在农村宗族组织较多、势力猖獗的地方,宗族势力为了维护宗族利益,严重干扰基层组织对农村事务的管理。有的将宗族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对抗基层组织,干扰正常工作。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在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时,常会遇到宗族势力的干扰。如上级制定的政策,通过党支部、村委会往往很难贯彻落实,甚至拒不执行,而经过宗族组织认可的执行起来就较容易。一些村干部开展工作,先要征求大姓族长的意见,若是族长不同意,这项工作就很可能无法落实。乡村两级政府在处理政治权力的分配、经济利益的划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治安案件的处理等问题时,如果不能满足某个宗族的要求时,宗族势力就寻衅闹事,阻挠乡村干部开展正常工作,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冲击政府机关。这种公然抗法的事件,近几年呈上升趋势。

第二、成立非法组织,架空基层政权,无视国法,实行宗法统治

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少数长年热衷于宗族活动的人,被本族人封为族长,这些人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煽动能力,他们成立非法组织,采取定族规、喝血酒、咏族歌、祭祖宗办法擅自设立一套机构,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20条的强制规定,强迫本族的群众听从他们的安排,架空基层政权,轻视、绕开、排斥国家法律和基层政权的“权威”,这就出现了族权大于地方政权的现象,基层政权被架空。(列举实例……) 他们不依法办事及解决纠纷,更愿意依靠最直接最“有效”的“拳头”去解决。

根据我国宪法的精神,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要求依法办事,尊重法律的最高权威,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宗族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他们蔑视法律,绕开法律,甚至扬言国家法在这不顶事、农民不了解、不承认也不知道为由,在族群内实行差别待遇,公然违背法治精神(列举事例…)。

他们往往把乡镇组织和基层政权排斥在外,有的地区族长的权力大于村长,族长不到问题休想得到解决,基层政权已失去了它应有的组织和管理权威。

第三、插手农村基层选举,操纵农村基层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15条和《江西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正)》的有关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然而,在一些宗族势力较大的地方,每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或村党支部换届改选时,宗族势力总要插手基层选举或者操纵基层选举,各宗族为本姓侯选人拉选票的事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的宗族族长就是通过在本族内拉选票的方式,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下的非法手段,谋取到村干部的位置,近而操纵基层政权,影响正常工作。在农村,一个行政村中大姓、小姓和杂姓的村民聚居在一起,大姓人多势众,社会地位较高,他们想方设法使自己宗族的人进入基层组织,于是农村的民主选举活动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常常蜕变为各宗族之间为本宗族寻找代理人的势力较量。有的则采取软硬兼施的方法强迫杂姓村民选举自己宗族的人当官;有的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基层干部让位于他们。1991年,一位姓刘的村民因文化水平高,人缘好,被选为村委会主任。但他上任后,遇到的阻力特别大,凡是有损王姓村民利益的事情,都统统被否定或推翻,基层工作陷于停顿,终于在任职的半年后自动辞职。有的宗族如果没有直接控制基层组织,则会设法在基层组织班子中寻找和培养其代言人,表面上是村干部在行使村级权力,实际上他们的一些决策和工作都受到族长的操纵。当基层组织不能满足宗族势力的要求,或某些工作出现一些失误时,宗族组织就借机闹事,煽动族人谩骂、殴打村干部,或越级上访,给上级政府施加压力。这样,在宗族势力比较强大的地方,基层政权要么被宗族势力把持,要么其成员受到宗族势力的胁迫,一些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在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多响大政方针时,阻力很大,使班子工作无法实现其原有职能,甚至不得不屈从于宗教势力的无理要求。

农村宗族势力有的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把有没有本族人当干部作为宗族势力强弱的标志;有的是在经济上富裕之后,想在政治上谋取发展。一旦这些宗族势力的企图得逞,就会改变基层组织性质,成为少数人为所欲为的工具。

第四,拉帮结派,败坏党风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基层政权组织运行的有关规定,村组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一般村级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委任命,村长与组长则采取上级提名与村民选举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于一些乡镇干部本身就出身于某自然村,他们与自然村的宗族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族意识比较浓,他们往往与宗族势力结成帮派,扰乱、祸基层工作。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他们的一些政治行为常会受宗族势力左右,如他们在选拔或任命村干部时,偏向于同宗同族人,在重要部门或有利可图的岗位上安插自己的亲信,搞“裙带风”和“关系网”等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强烈不满。

如在有的村里,某一家族的人当了本村的村主任或村支书后,破坏民主制度及法制原则,安排自己家族的人为村组干部,实行宗族统治,有的发展自己家族的多数为党员,从而使其个人意见和决策常能以多数的票数得到“合法”的通过,然而在这种形式上的“民主合法”背后,却是一种专断作风,是违法乱纪。加之这些所谓的党员、干部本身极不合格,素质低下,道德败坏,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导致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良反应,严重破坏大局稳定和基层工作。当族人犯法时设法为其开脱,导致贪污、腐败、个人主义、专断作风盛行,严重威胁当地基层政权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解决农村宗族势力危害的措施

针对当前宗族势力活动的现状,要清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危害,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农村基层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政权组织建设

一方面对宗族中的成员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准,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增强自律能力。另一方面,对于无理取闹和干扰基层政权正常工作的人,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者,依法严惩,坚决打击,及时遏制宗族势力的嚣张气焰,避免宗族势力的滋长和蔓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工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工作,建立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基层政府,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素质。同时对那些治安秩序不好、干群矛盾突出、家族势力强大、不断出现上访案件的“重灾区”,要对干部队伍中与宗族势力沆瀣一气,欺压百姓的干部,一经查处,严肃处理,不管其有什么背景、做出多大的贡献都要坚决打击,触犯法律者,一律依法惩处。

第二、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

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决策等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实现真正的民主治理,是消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影响的一种有效措施,有了民主机制,宗族势力就很难介入到村务治理和决策中去,从而可以保障农村基层政权发挥其政权组织作用和权威作用。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的:“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地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就很好的诠释了上述观点。当然,这里所说的民主自治的前提是民众自己可以决定最贴近自己的共同体的治理模式,只是以其治理活动不对社区成员的基本自由及整体社会秩序构成显著损害为限。惟有这样的自治,才是构成现代宪政治理体系的基础。

同时,要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民主观念教育。使他们能积极参与民主政治活动,维护有效民主制度,敢于同破坏民主的宗族势力作斗争,使其没有生存的空间。

在村民决定村里的重大事项时,要善于把党的意志转变为人民群众的行动,把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吸收为党组织的决策依据,使党的民主集中制在农村得到真正的贯彻、巩固和确立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三、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消除宗族势力存在的社会基础

农村基层政权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宗族势力发展的强与弱,如果当地党政机关组织健全,措施得力,就能有效地遏制宗族势力的不良影响。要消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危害,就必须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建设,发挥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宗族势力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同时,要彻底惩治基层政权中的有关宗族势力人物、净化干部队伍,提高基层干部的政治素质。

第四、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消除宗族势力存在的经济基础(有待于详述)

宗族势力的存在与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宗族势力较弱,并且正不断被削弱,因此要削除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危害,必须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消除农民思想中的宗法观念。

第五、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搞好科普宣传,提高农民思想文化素质。

实践证明,文化层次越高的人,越不容易受封建宗族势力的影响,越是积极参与、配合基层政权活动,自觉抵制宗族势力。因此,要大力发展农村的教育事业并大力宣传科学,普及科学技术,使农民远离封建残余文化和愚昧,努力提高农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建立完善的农村文化生活管理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六、 要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加大对以宗族关系而形成的农村流氓恶势力打击力度

要力争早发现早铲除,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的优势作用,发现苗头及时处理。对依仗宗族的势力横行乡里的村霸、路匪要及时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力争掌握其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重从快处理。除恶务尽,凡认定属于农村流氓恶势力犯罪的,都要下决心将全部人员抓获归案,力争做到彻查严办,不留后患。要搞好震慑工作,对查获的农村流氓恶势力,坚持从重从快打击处理的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审大会,充分做足审判前的宣传造势工作,对那些意欲成为流氓势力的社会人员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当然,不容否认,宗族在农村社会也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它能很好地团结组织群众,有时能协助基层政权处理民事纠纷,有些宗族受其传统的熏陶,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并对其它群体产生积极影响。有些族规如“不孝敬父母者罚款若干”“ 猪未看管好吃了他人树苗的罚款若干”“ 烧毁他人坟地草木者罚款若干”等等。这类规约多没有法律依据,但都出自乡民的提议,且经“民主”程序产生,因而执行起来相对比较容易。族人中有威望、有身份的人主持纠纷双方的调解,说的不一定是法律术语,但能有效地化解乡民间的矛盾和纠纷。目前,我国一些农村的现状是,法律和制度放在处理农村事务的层面上,有时并不是最好的办法,而村规民约显得更为管用。当然,当今农村中的宗族势力往往是消积影响大于积极影响。

21世纪的现代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管理社会的手段也不应局限,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宗族势力也不例外,我们要做的就是合理引导其发展以利于化结矛盾、为司法辅助手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的和谐贡献一份力量。

2008 9 0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7e49776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0127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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