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吕政办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吕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6
【实施日期】2014.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吕梁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吕政办发〔2014〕50号)
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晋发〔2014〕12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吕发〔2014〕10号),现对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的目的意义
“三定”(即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工作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中心环节。“三定”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改革中,要通过制定“三定”规定,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责,理顺职责关系,切实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从部门职责中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规定好,达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目的,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三定”的范围
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到的单位均纳入重新制定“三定”的范围,其余工作部门原则上不重新进行“三定”。具体需制定“三定”的部门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农业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次改革中涉及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金融事务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也要重新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等事项,具体调整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78db4d4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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