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参考,请勿外传)
写在前面:国家职业资格鉴定《银行柜员》(四级/中级)经过试点鉴定,即将在全市银行系统逐步全面展开。为便于了解此项目的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等,特编辑以下资料。本资料所涉及的规定、标准、要求仅为现行,以后如有修改,将覆盖本文内容。
2009.02.25
一、职业概况
1、职业名称: 银行柜员
2、职业定义: 银行柜员是指能利用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从事银行柜面和后台帐务处理的操作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目前不设五级(初级),直接从四级(中级)开始鉴定,共设银行柜员(四级/中级)、银行柜员(三级/高级)、银行柜员(二级/技师级)
4、职业环境条件:室内;常温;备有计算机。
5、职业能力特征:应具备一定的金融会计知识,并熟悉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操作过程中业务审核、分析及操作动手能力等。
6、基本文化程度:具有中专(或高中)及以上的学历。
二、《银行柜员》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适合从事银行柜面和后台帐务处理的操作人员。
2、申报条件:
《银行柜员》(四级/中级):具有中专(或高中)及以上的学历,且从事银行柜员工作一年及以上者。
《银行柜员》(三级/高级):获得四级银行柜员资格,且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从事银行柜员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中专(或高中)学历,从事银行柜员工作3年以上者。
《银行柜员》(二级/技师级):获得三级银行柜员资格,且具有大专(含)以上的学历,从事3年以上银行柜员工作经历的;或具有中专(或高中)学历,从事银行柜员工作5年以上者。
三、《银行柜员》(四级/中级)鉴定模式
鉴定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两部分。
1、理论知识:
鉴定方式:机考
鉴定时间:60分钟
题型: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其中实务题约占20%)
2、操作技能
1)、鉴定项目: 专业技能鉴定分为必考项目和选考项目。每个柜员必须测试三个项目,其中二个为必考项目(即中文账户信息录入,小写传票微机录入和小写传票珠算翻打二选一),一个为选考项目(选考项目有二组, 二选一;一组是点钞,另一组是大写传票录入和大写传票珠算翻打,二选一。两组只需选其中一项)。据此,考生选择技能考核项目可以有四个组合,分别为:
《银行柜员》(录入点钞):必考“中文账户信息录入”和“小写传票微机录入”,选考“点钞”;
《银行柜员》(翻打点钞):必考“中文账户信息录入”和“小写传票珠算翻打”,选考“点钞”;
《银行柜员》(录入大写):必考“中文账户信息录入”和“小写传票微机录入”,选考“大写传票微机录入”;
《银行柜员》(翻打大写):必考“中文账户信息录入”和“小写传票珠算翻打”,选考“大写传票珠算翻打”;
考生在鉴定申报时则需选定技能考核项目组合,即确定报考的职业代码。
2)鉴定方式和鉴定时间:
鉴定时间:理论知识机考,60分钟;技能鉴定据不同组合的实际规定时间。
鉴定方式:机考为主,微机录入(账户信息、传票)项目鉴定是机考,珠算鉴定(翻打达、小写传票)采取机考和手工操作相结合,点钞鉴定是手工操作。
珠算鉴定由电脑控制鉴定的开始与结束时间,鉴定结束前考生需将答案输入电脑。珠算鉴定采用“限量不限时”,“限量”指只需翻打100张,“不限时”指所用时间仅规定最长时限,鼓励提前完成。在规定的最长时限内,考生将答案输入电脑,或规定的最长时限到,则鉴定结束。电脑依据答案输入及实际所用时间评分并记录考核结果。
点钞鉴定采用“限时不限量”,鉴定时间为5分钟。主考按秒表控制鉴定的开始及结束时间,并以口令告诉考生。鉴定成绩人工评判,并由专人统一输入电脑。
各技能项目鉴定方式和鉴定时间:
中文账户信息输入:机考,限时不限量,限时10分钟;考前准备2分钟,鉴定时间10分钟。
银行单证录入(小写):机考,限时不限量,限时2分钟;准备时间2分钟,鉴定时间2分钟;本项目考生需考二次,第二次准备时间1分钟;二次试题不同;鉴定系统自动选取其中较好的一次作为本项目鉴定成绩。
银行单证录入(大写):机考,限量不限时,限量100张;考前准备2分钟,鉴定时间设最长时限为6分钟。
银行单证翻打(小写):珠算翻打,限量不限时,限量100张;考前准备2分钟,鉴定时间设最长时限为5分钟30秒;微机选题,须在鉴定结束前将翻打结果即答案输入微机,鉴定结束后输入答案无效;微机控制并记录鉴定时间;本项目考生需考二遍;第二遍准备1分钟,二次试题不同;鉴定系统自动选取其中较好的一次作为本项目鉴定成绩。
银行单证翻打(大写):珠算翻打,限量不限时,限量100张;考前准备2分钟,鉴定时间设最长时限为6分钟30秒;微机选题,并在鉴定结束前将答案输入微机,鉴定结束后输入答案无效;微机控制并记录鉴定时间。
点钞:手持式单指单张清点整把钞券:考前准备5分钟,鉴定时间5分钟,限时不限量;鉴定完毕后考评员评判鉴定结果,考评员与考生分别在评分表上签名确认,考生离场。
四、鉴定过程:
1、点钞项目的鉴定不在机房内进行。考生根据准考证上规定的鉴定时间,先参加机考后参加点钞鉴定或先参加点钞鉴定后参加机考。
2、机考时,先完成技能鉴定,接着直接进入理论知识鉴定,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五、《银行柜员》(四级/中级)鉴定合格标准(试行)
1、鉴定总成绩是理论知识鉴定成绩和操作技能鉴定成绩的综合,即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分别合格,鉴定总成绩合格。鉴定总成绩合格即为达到《银行柜员》(四级/中级)鉴定标准。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中,只要有一项成绩不合格的,则鉴定总成绩为不合格。
2、评分标准
1)理论知识(总分100分)
理论知识鉴定分为理论题、实务题两个部分,其中理论题占比80%,实务题占比20%。
理论知识鉴定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2)专业技能(总分100分)
专业技能鉴定分为必考项目和选考项目。每个柜员必须参加三个项目的鉴定,其中二个为必考项目,一个为选考项目。必考项目成绩分别占专业技能鉴定成绩总分的35%,选考项目成绩分别占专业技能鉴定成绩总分的30%。单项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可按上述比例计入专业技能鉴定总成绩,单项成绩低于50分不计入专业技能鉴定总成绩。
中文帐户信息资料录入:(必考项目之一,成绩占技能总成绩35%)(测试时间10分钟)
差错率超过7字/每千字或差错率虽不超过7字/每千字但每分钟录入有效汉字(有效汉字含标点符号和空格)少于40字的为0分;
差错率不超过7字/每千字,且每分钟录入有效汉字40字,得50分;
差错率不超过7字/每千字,每分钟录入有效汉字超过40(含)字不超过50字,每增加1字,加1分;
差错率不超过7字/每千字,每分钟录入有效汉字超过50(含)字,每增加2字加1分;此项最多加20分。
银行单证金额(小写)录入:(必考项目第二组之一,占技能总成绩35%)(测试时间2分钟)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指定的范围依次、逐张、对应录入传票。
录入不正确或录入传票少于50张,得0分;
录入正确,且录入传票50张,得50分;
录入正确,录入传票超过50张,每增加1张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即录入正确,录入传票60张,得60分;
录入正确,录入传票超过60张,每增加2张加1分;此项最多加20分。
本项目操作二遍,考试系统自动选取其中较好的成绩计入技能总成绩。
银行单证金额(小写)珠算翻打:(必考项目第二组之二,占技能总成绩35%)(测试最长时限为5分30秒)
要求翻打传票100张且答案正确。
在最长时限5分钟30秒内,翻打指定的传票不到100张或答案不正确或答案未输入电脑,得0分;
翻打指定的传票100张且答案正确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成绩:
实际使用时间5分钟30秒(含)的得50分;每提前3秒,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即实际使用时间5分钟的得60分;
实际使用时间少于5分钟的,每提前4秒,加1分,此项最多可加20分;
本项目操作二遍,考试系统自动选取其中较好的成绩计入技能总成绩。
银行单证金额(大写)录入:(选考项目第二组之一,占技能总成绩30%)(测试最长时限为6分钟)
要求在最长时限内依据传票依次、逐张、对应录入传票100张。
在最长时限内录入传票少于100张,或录入不正确,得0分;
在最长时限内完成全部100张传票录入且录入正确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成绩:
实际使用时间6分钟(含)的,得50分;每提前3秒,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即实际使用时间5分30秒的,得60分;
实际使用时间少于5分30秒的,每提前4秒,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
银行单证金额(大写)珠算翻打:(选考项目第二组之二,占技能总成绩30%)(测试最长时限为6分30秒)
在最长时限内翻打传票少于100张或答案不正确的,得0分。
在最长时限内完成全部100张传票翻打且答案正确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成绩:
实际使用时间6分30秒(含)的,得50分,每提前3秒,加计1分,最高加10分;即实际使用时间6分钟的,得60分;
实际使用时间少于6分钟的,其中每提前4秒,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
手持式单指单张整把点钞:(选考项目第一组,占技能总成绩30%)(测试时间5分钟)
在规定的时间内,若非单指单张点钞,或点数不准确(尾数点错或错把点错),或把数不到6把(包括扎把不符合标准所扣减的张数),或不止一次违反考试规则得0分;
在规定时间内手持式单指单张整点钞券,点数准确,完成6把及以上按实际折算张数计算成绩:
折算后完成6把,得50分;超过6把,每增加10张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即折算后完成7把(含),得60分;
超过7把,每增加30张加1分;此项最多加10分.。
点钞鉴定评判扣分及扣减张数标准:
点钞过程中,违反规则,考评员警告后再犯,此项目得0分;
未在错把的原腰条上注明相差张数,视同未点出差错,此项目得0分;
扎把松,能抽张,每把扣减10张;
未扎把或扎把松、散把,每把扣减50张;
扎把不整齐,凸出部分超过5mm,每把扣减10张。
五、注意事项:
1、参加鉴定当天,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准考证;不允许带复习资料、计算器(鉴定系统有计算器显示,可以进行计算);技能鉴定时考生如需要用蘸水缸的请自备,参加珠算鉴定的考生自备算盘;参加点钞鉴定的考生自备书写笔,允许自带扎钞纸(腰条)。
2、注意鉴定开始时间,并请提前15分钟到达考点候考,迟到15分钟不得参加鉴定。
3、进入考点后,考生先到候考室候考,根据考场工作人员安排,进入制定的考场。参加点钞鉴定的考生需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分别到机房或点钞考场参加鉴定。
4、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或鉴定规则,将受到必要的处理。
请注意阅读附件中的几个文件
七、成绩查询:
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后,考生登录上海职业培训指导服务网站首页,凭报名时填写的证件号码进行查询。
八、证书发放
鉴定结束25个工作日后,各报名单位领取证书并向考生发放。
附件:
(1) 考生须知;
(2) 点钞鉴定规则
(3) 违纪处理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银行柜员》等级鉴定工作小组
2009年2月25日
附件一:
考生须知
1)、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品。如:纸张、文具、软盘、移动电话、寻呼机等。
2)、考生在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考试机前以备查对。开考15分钟内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视为缺考。
3)、考生认真阅读《考生须知》后输入准考证号码,计算机显示该准考证号码所对应的考生姓名,考生核对姓名,经监考人员确认后,等待发卷。
4)、开考15分钟内,考生不得退出考场。
5)、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及其他考生询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如遇不涉及试题的操作疑问,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6)、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考生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不准传纸条,不准蓄意破坏考试机器,不得进行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7)、交卷后考生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议论。
附件二:
点钞鉴定规则
1)鉴定前准备时间内:考生应接受鉴定资格确认;考生可以摆放用具(如沾水缸、扎钞纸等),按编号顺序摆放练功券(在摆放时不得松动或拍抖钞券、不得拆把),不得持钞等待鉴定开始;
2)鉴定采用“限时不限量”制,限时5分钟;
3)听从主考口令。主考宣布“开始”开始计时,考生方可持钞点钞;主考宣布“停”,鉴定结束时间到,考生不得再整点钞券;
4)点钞采用手持式单指单张点钞方式,整把整点,考生应自始至终使用同一种点钞方式,不得串用其它指法(包括复点钞券);
5)必须按钞券编号顺序,依次完成拆把、点数、扎把三道工序; 做到点准、敦齐、捆紧;不得跳号、偷把、甩把;一把没逐张点完不能换点下一把;
发现差错把应保留原腰条,并在原腰条上写明发现的差错情况“+?”张或“—?”张, 用新腰条将该把钞券与原腰条一并扎把,点出的差错把与无差错把分开摆放;如未在原腰条上写明差错情况视同未点出差错;
6)鉴定结束前的最后一分钟,由主考报时“还有1分钟”提醒,最后十秒钟主考倒读秒“10、9、8、7、6、5、4、3、2、1、停”,读秒期间,考生应及时将手中已点的钞券和未点部分分开,尾数可以计入实际清点数,也可以放弃;
7)主考发出“停”的口令则考试结束,听到“停”口令后,考生必须停止一切操作,否则将作违规处理。
8)当主考宣布填写评分表时,考生方可填写。填写内容包括实点张数(已点成把券与尾数)、差错把的编号、长“+”或短“—”符号及张数;填写后的评分表交考评员,考生立即起立,站在原座位边,等候考评员评判。
9)考评员根据点钞评分标准当场评判。考生在等候评判期间,必须站在原座位边,不得窜位、喧哗,不得挪动钞券,保持考场安静。
10)评判完毕,考评员和考生分别在评分表上签名确认。考评员将评分表交主考。
11)考生违反鉴定规则,2次警告无效的,该考生此次鉴定成绩为零分,并立即在鉴定评分表上签字后离开考场。
12)考生如对考评员的评判持不同意见,由主考进行复评,并以主考复评意见为最终评判意见,考评员及考生都得服从。如因此在考场内发生争执,影响考场纪律,将视情节轻重按《违纪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三:
违纪处理
1、考生在鉴定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即视为违纪,由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限时改正:
(1)应试人员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2)应试人员夹带、偷看、传纸条;
(3)应试人员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方式接传鉴定内容信息;
(4)应试人员将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和各种打开的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5)应试人员有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6)应试人员恶意操作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运行;
(7)应试人员答题时左顾右盼,试图偷看他人答卷者。
2、考生在鉴定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即视为作弊,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本次鉴定成绩无效:
(1)连续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者;
(2)抄袭他人答题结果者;
(3)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
(4)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鉴定内容的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
(5)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6)应试人员将草稿纸擅自带离考场。
3、考生在鉴定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取消本年度全部鉴定资格及成绩,并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使用假身份证或提供假证件者;
(2)严重扰乱鉴定秩序、危及鉴定工作人员安全者。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675d889a0116c175f0e48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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