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明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2-23 10:36: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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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和《崇左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宁明县老年人优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我县高龄老人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县委、县政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

二、范围

凡具有宁明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从201811日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以后漏报、新增等补办的,以审批日期次月为准。

三、标准

年满80-8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30元;年满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55520日)

召开县、乡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动员培训会,进行全面部署和培训。

(二)政策宣传(521526日)

利用宁明县政府网、有线电视台、村级政务公开栏和广播、召开村组干部会、群众会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要逐级把政策宣传到乡镇、村组,宣传到政策涉及的对象,使他们尽快掌握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确保宣传无死角、人员无遗漏。

(三)时间要求

6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和名册(电子版)报送县老龄办。615日以后报送的材料,将按照漏报、新增等形式补办,以审批日期次月为准。

(四)申报程序

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存折(卡)原件及三份复印件,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崇左市宁明县高龄老人补贴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

1.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须出具居住证明;

2.乡(镇)政府、农林场收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并将申报材料和名册(电子版)报送县老龄办审批。

3.县老龄办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崇左市宁明县高龄老人补贴待遇审批表》经审定后,应在县老龄办、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一份备案。

五、发放

高龄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审核,县老龄办审批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示、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一)县老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社会化发放。

(二)高龄老人户籍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老龄部门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六、管理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

(一)县老龄办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要逐步建立高龄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二)县人社局要协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监督、检查与指导乡镇社保所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上报工作。

(三)县财政局要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老龄部门发放高龄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四)各乡(镇)政府每月10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制定下一月的发放计划。

(五)县老龄办应于每年的1220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并向县财政局协商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

七、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二)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社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四)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乡(镇)政府或县老龄办举报,乡(镇)政府或县老龄办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县老龄办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52e985b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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