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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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7]24【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09【实施日期】2007.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九府厅发[2007]24200739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1/6





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质量。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四条九江市财政局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所属的九江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以下简称市采购办)。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采购目录为准。
采购人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但属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即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后,将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经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另行通知。
第六条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需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市财政局(采购预算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等),并按批复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因工作急需采购的,须填写市采购办统一印制的“九江市政府采购申请2/6





表”。市采购办根据上报的申请表汇总编制采购计划,确定招标方式,报局领导审批
后,批复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或委托部门集中采购。
三、采购人需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第七条政府采购资金拨入与结算
一、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贷款(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二、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和结算(委托已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除外)。(九江市财政局国库科建行九江市分行浔阳支行36001852000050000090(一)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资金的,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支付程序直接支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拨付程序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采购资金属于其它财政性资金的,按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同时由采购单位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三、政府采购资金结算
(一)属“政府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付款审核单”,包括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单、发票复印件;属“部门集中采购”的,由部门单位提交付款申请报告、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属质保金到期的,由供应商提交“支付质保金的函”。市采购办收到并审核无误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支付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国库科直接支付。
(二)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处理,实行按原渠道返还的办法。但属预算安排部分,原则上留归财政,用于平衡预算,也可以经财政部门批准安排其他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3/6





使用。

第八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公开招标
(一)发布公告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指定的“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西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6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投标人应该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上述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招标文件定稿后,应由采购人确认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售发。5/6





(五)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赢利为
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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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454014d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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