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费用列支的财税政策规定及问题回复

发布时间:2016-05-06 15:58: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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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用列支的财税政策规定及问题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41号《企     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同时,根据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因此,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不得支付上述相关费用,如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如:职工旅游费、商业保险费等,则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4]3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三、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为防止游客用返程机车船票在所在单位报销,出现同一笔费用在税前重复扣除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检查。发现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全文废止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0924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要从严掌握因公出国()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作为福利待遇。除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公款出国()旅游的费用,一律由团组成员个人承担。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3977ad4fad6195f302ba6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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