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继承农村房屋后使用集体宅基地有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吕建生
作者机构:敦化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ISSN:1007-9823
年:2011
卷:000
期:029
页码:P.14-14
页数:1
中图分类:F301.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房屋;财产继承;宅基地;村民;非农业户口;私人财产;土地变更
摘要:在农村,常发生村民的房屋被非农业户口或非本村户口的亲属继承的问题。房屋产权属私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但是村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不能作为私人财产继承。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土地登记部门在非本村户口或非农业户口人员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后,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理由是集体土地不能流转,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e07a22f6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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