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发布时间:2011-06-17 16:02: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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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

案件名称

周水荣诉林灏、阮小华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1)穗中法民二终字第01116号案

庭审时间201105251415

庭审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

本案原告:周水荣

本案被告:林灏、阮小华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于20080808日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60000平方米工地所需的租赁货物,41货车。合同规定原告要在20080825日把第一车货物送到被告工地,但合同届满后原告还有1/4的货物没有送达被告施工地,直到20090625日才把货物送完,延迟了10个月,20090730日被告把货物返还给原告。在计算租金的时候原告从第一车货物送到后的第三天开始计算要求被告付款。被告认为租金的计算方式不是这样,而且原告已经违约在先,拒付货款并要求原告对延迟交货所导致被告工程延误的损失作出赔偿。所以原告就通过法律途径来决解,在一审中被告获胜,原告不服上诉。

过程

此案件是在下午1415分开庭的,由于某些原因我们1430多分的时候才到现场,审判长已经宣布开庭。

到了原告宣读诉状,提出了新的证据:

1、双方约定在装货前两天,被告要提前通知原告要发货,原告延迟发货的原因是因为当时被告没有提前通知他们,导致已经准备好的货物没有准时发出。

2、合同中说明货物的面积是要在13000平方米以内,原告送达四分之三的货物已经在13000平方米以内了,不属于违约。

3、被告总是说他因材料欠缺而导致工程延误,但是原告在20090625日送完货物后,被告在730号就把租赁物返还,短短5天原告供应的货物是足够的,说明被告提供假证据。

被告代理律师反驳

若原告把所有的货物都准备好了,为什么在第一车货物送到后还要延迟10个月才把所有的货物送完,证明原告的证据不成立。

最后审判长对双方提出问题,双方都没异议。审判长问双方要不要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决解,双方不同意。但是审判长没有在现场做出宣判。

旁听感悟:

很容易就通过安检的那一关,在排队领取旁听证的时候被保安赶出队,很凶的说:“学生待会再排,先出来”。看到这么凶的人,之前的自信全都没了只好乖乖的出来等。觉得这些安检人员和保安好没素质,竟然跟一个阿婆在对骂。

进去法庭的时候,第一感觉就是怎么和电视上的差那么远啊。那个审判长说话超级小声,被告代理律师的白话太“白”,普通话太“普通”,完全听不懂他说啥。最离谱的事原告代理律师的数学可能学得不太好,“原告在20090625日送完货物后,被告在730号就把租赁物返还,短短5天原告供应的货物是足够的,说明被告提供假证据”这期间有36天了,竟然没人提出异议。

总的来说庭审现场法官还是很仔细认真的分析整理案件,耐心的听当事人的答辩。体现了法庭上庄重和法官们的一颗责任心及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开审判体现了法庭的公平公正,对百姓的负责,提高了司法的透明度,树立了司法形象,法院的威信。

作为大学生要学会用好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09国贸2

李丝玲

091523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bd8f8302d276a200292e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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