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12-02 10:02: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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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4、本人自愿原则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照片;

4、《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其他的材料:

中国公民参加社会保险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第二代身份证;

  其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还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行政区划代码。

  (2)《职工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2;

  (3)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提供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行政介绍信》或《录用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免文件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编办公章的编制卡复印件;

  (4)省级以上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上一级《行政介绍信》或组织、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录用通知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首次参保的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照片。

  灵活就业人员:

  1、户口簿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照片。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参保流程

1、持所需申请材料

2、到户籍所在辖区社保机构征收部门个人缴费窗口

3、参保成功

注:职工变动工作时,由单位到社保管理机构办理结转手续,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所在的社保管理机构。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缴费至少满15(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4、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规则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向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流动人员记住这三步

第一,在原参保地社保局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到转入地的社保局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由两地的社保局完成转移手续和资金对接。

区内转入转出业务不涉及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当时就能办结转移业务;

跨省区转入业务涉及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只要转移信息表收到及转移资金到账,就可以办结。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与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符合条件的予以补办;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接续参保人员的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并记载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

  ()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城乡居民:

(1)、具有银川市城乡户籍,而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城乡居民;

(2)、没有在原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外来投资、务工人员在银川市城乡幼儿园、中小学上学的未成年子女;

(3)、在银川市辖区内各类中专、技校和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城镇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由从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转入的、由单位参保转入个人缴费续保的人员。

所需资料

一、城镇职工:

1、新单位参保: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劳动合同原件;

(1)、招收(转入)职工劳动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收(转入)职工劳动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1)、新参保单位填报表格:《银川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单位基本情况表》、《银川市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有退休人员的,还要填写《银川市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花名册》。

2、单位参保人员增加:

1、填写《银川市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职工增加申报表》;

2、附招收(转入)职工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或招收(转入)职工备案花名册原件和复印件;相应的调动材料等。

二、城乡居民:

1、户口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

2、相片、学生证明;

3、《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等资料。

温馨提示:特困人员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及有关资料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

1、填报《银川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原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

5、申请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即复印件;

6、申请人档案托管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经办程序:

城镇职工:

(1)、新单位参保:单位申报——审核录入——缴费领卡;

(2)、单位参保人员增加:单位申报——中心审核——变动调整;

城乡居民:受理—审核—录入—居民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受理—审核—办理。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城镇职工

1、参保职工市外住院:

(1)、异地居住人员因病住院;

(2)、本地人员因公外出、探亲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急救住院。

2、参保职工区外转院:

(1)、经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患者;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本市无此项设备及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3)、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病员。

3、异地人员门诊大病:

4、本地人员门诊大病:

城乡居民

1、居民门诊大病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外住院:

参保居民外出、探亲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急救住院;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区外转院:

(1)、经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患者;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本市无此项设备及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3)、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病员。

灵活就业人员

1、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大病: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外住院:

(1)、异地居住人员因病住院

(2)、本地人员因公外出、探亲在外地突发疾病,急诊急救住院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区外转院:

(1)、经多次检查会诊,仍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患者;

(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和治疗而本市无此项设备及未开展此项业务的;

(3)、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的病员。

所需资料

城镇职工

参保职工市外住院:

1、《银川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住院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办理了异地居住审批手续的不提供)

  2、住院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

  3、本人医保IC卡或社会保障卡(办理了异地居住审批手续的不提供)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参保职工区外转院:

1、《区外转诊转院病历摘要》;

  2、《银川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区外转诊转院审批表》(加盖医保中心审批章)

  3、住院医疗费用收据;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5、住院病历复印件;

  6、出院证;

  7、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

  8、本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异地人员门诊大病:

1、门诊医疗费用单据、电子处方副本、《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历处方本》或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单据;

  2、《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门诊大病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地人员门诊大病:

1、《疾病诊断证明书》;

  2、出院证或住院病案首页一份(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

  3、《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医院医保办公室公章);

  4、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

城乡居民

住院费用报销材料: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外住院:

1、《银川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住院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参保地街道市民服务中心加盖公章);

  2、住院医疗费用收据;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住院病历复印件;

  5、出院证;

  6、社会保障卡

  7、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区外转院:

1、《区外转诊转院病历摘要》;

  2、《银川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区外转诊转院审批表》(加盖医保中心审批章);

  3、住院医疗费用收据;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5、住院病历复印件;

  6、出院证;

  7、社会保障卡;

  8、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门诊费用报销材料:

居民门诊大病办理材料:

1、《疾病诊断证明书》;

  2、出院证或住院病案首页一份(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

  3、《银川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医院医保办公室公章);

  4、社会保障卡;

  5、身份证。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本地人员门诊大病所需材料:

1、《疾病诊断证明书》;

  2、出院证或住院病案首页一份(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

  3、《银川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审批表》一式三份(加盖医院医保办公室公章)

  4、社会保障卡;

  5、医疗保险卡。

灵活就业人员市外住院所需材料:

1、《银川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住院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办理了异地居住审批手续的不提供)

  2、住院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证

  3、本人医保IC卡或社会保障卡(办理了异地居住审批手续的不提供)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报销流程

城镇职工

1、参保职工市外住院:

因病住院→单位填写市外住院审批表→银川市医保中心审批→出院后报送医保中心→待遇申报→待遇审核→待遇支付;

2、参保职工区外转院:

主任医师开具转诊转院病历摘要单→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备案→银川市医保中心待遇审核备案→出院后医保中心审核待遇→待遇支付;

3、异地人员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申报流程:

()申请和审批

  1、在居住地选择1-2家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填写《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大病审批表》并由选择的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后,到当地医保中心盖章确认。

  2、参保人员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和类风湿性四种门诊大病,须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应的检查报告;患上述四种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十一种门诊大病的,须持最近两年内的住院病案复印件、出院证、身份证复印件。

  3、携带以上资料到银川市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发给《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处方本》。自审批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就医

  1、参保人员应当持《门诊大病处方本》和身份证,在异地选择的医疗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2 、参保人员居住地或就医地变更的,须在每年的630日或1231日,重新银川市医保中心申请变更。

  ()报销

  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每年报销一次,一个医年度内(当年11日到1231),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个人先自付500元,其余部分在门诊单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4、本地人员门诊大病:

本地人员门诊大病:

()申请

  参保职工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和类风湿性四种门诊大病,须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应的检查报告;患上述四种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十一种门诊大病的,须持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或出院证,并携带身份证和医保卡,到统筹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填写门诊大病审批表,经审批后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

  ()就医

  1、参保职工应当持《门诊大病处方本》、医保卡和身份证,自行选择1-2家定点医疗机构与之签订《门诊大病就诊服务协议》,并进行门诊治疗。

  2、参保职工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的,需变更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每年121日至31日,到重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变更就诊机构,重新签订协议。参保职工从次年1月开始,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

  ()报销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一个医年度内(当年11日到1231),个人先自付500元,其余部分在门诊单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职工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直接在医院前端结算。

城乡居民

1、居民门诊大病:

()申请

  参保居民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三种门诊大病,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即可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患上述三种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十种门诊大病的,须持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或出院证,并携带身份证和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后方可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

  ()就医

  1、参保居民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三种门诊大病,须持《门诊大病处方本》、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按照就近原则自行选择一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门诊治疗;患上述三种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十种门诊大病,须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门诊大病处方本》选择一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2、参保职工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的,需变更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每年61日至30日或121日至31日,到重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变更就诊机构,重新签订协议。参保居民从次年1月开始,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

  ()报销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当年11日到1231),起付标准为300元,其余部分在门诊单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照报销一、二、三档缴费标准,报销比例为45%55%60%,直接在医院前端结算。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外住院:

因病住院→家属填写市外住院审批表(街道市民服务中心盖章)→三区社保经办中心审批→出院后报送三区社保经办中心→待遇申报→待遇审核→待遇支付;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区外转院:

主任医师开具转诊转院病历摘要单→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备案→三区社保经办中心待遇审核备案→出院后三区社保经办中心审核待遇→待遇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

1、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大病:

()申请

  参保居民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三种门诊大病,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即可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患上述三种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十种门诊大病的,须持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或出院证,并携带身份证和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后方可办理《门诊大病处方本》。

  ()就医

  1、参保居民患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三种门诊大病,须持《门诊大病处方本》、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按照就近原则自行选择一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进行门诊治疗;患上述三种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十种门诊大病,须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门诊大病处方本》选择一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2、参保职工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不满意的,需变更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每年61日至30日或121日至31日,到重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变更就诊机构,重新签订协议。参保居民从次年1月开始,在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大病医疗。

  ()报销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一个医保年度内(当年11日到1231),起付标准为300元,其余部分在门诊单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照报销一、二、三档缴费标准,报销比例为45%55%60%,直接在医院前端结算。

2、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外住院:

因病住院→单位填写市外住院审批表→银川市医保中心审批→出院后报送医保中心→待遇申报→待遇审核→待遇支付;

3、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区外转院:

主任医师开具转诊转院病历摘要单→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备案→银川市医保中心待遇审核备案→出院后医保中心审核待遇→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所需资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营业证副本复印件

7.有关旁证材料

8.交通事故的另提供《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涉及民事伤害引起的工伤,另提供民事处理结论(原件)

认定流程

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现场勘验→专题会议研究→首席代表审签→分管副局长签发→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填写《银川市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职工增加申报表》

2、附招收职工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或招收职工备案花名册原件和复印件;相应的调动材料等

参保流程

单位申报——中心审核——变动调整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简称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1、单位参保:

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

2、单位首次参保:

(1)、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税务登记证;

(4)、法人身份证;

(5)、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各一份;

(6)、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四份)

参保流程

1、单位参保:

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单位首次参保:

企业单位首次参保,须携带上述材料到社保局办理登记参保等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所需资料

单位:

1、失业人员的名单;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

4、本人档案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明及1寸免冠照片;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5)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6)《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领取流程

单位:

将上述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转移指南

()跨自治区转移:

  失业人员跨省流动,出本自治区的,由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应领取的50%计算。同时,转移其失业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进入本自治区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其失业保险关系,对失业保险费用随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同时划转的,应由接收其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本自治区内转移:

  失业人员在本自治区内跨市、县流动的,随户口只转移其本人的失业保险关系,不划转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费单位成建制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转迁,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但不转移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办理职工生育保险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文件及复印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

5、劳动合同原件;

6、招收(转入)职工劳动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收(转入)职工劳动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已参加了医疗保险单位:无需携带上述申报材料,由医保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直接结算。

参保流程

参保单位申报—→医保中心审核录入—→医保中心结算—→参保单位到当地社保部门缴费。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参保单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所需资料

参保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提供IC卡及以下证件和资料:

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参保人就诊医院相关单据。

结婚证明以及生育证相关材料。

其他资料。

报销流程

参保人填写《生育津贴申领表》,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生育证明材料、医疗就诊原始单据。

  经办机构业务人员确定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后,按照资料信息录入出生证号、待遇发放方式信息、生育信息或计划生育手术信息。

  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根据支付标准核定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

  经办机构应该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已进行生育待遇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核定业务,要求参保人填写《生育医疗费用申请表》,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参保人病历、医嘱、医疗机构开具的原始费用单据。

  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确定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后,仔细查看医嘱、病历,判断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是否允许报销。如允许进行生育医疗费核定,则按照接收的证件和资料如实登记参保人就诊信息、医疗费票据信息、待遇发放方式等信息,如不允许进行医疗费核定,应告知参保人。

  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根据经办机构发布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项目录”)进行比对,结合具体政策进行生育医疗费用核定(结算过程一般通过计算机自动计算)和核对,计算生育医疗费报销金额。

  其他待遇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和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审核支付办法按上述流程办理。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应支付金额后,由系统生成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明细表,分别按待遇项目列明支付金额,作为待遇支付依据,并反馈参保单位或参保人。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非房屋类: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的。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6、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7、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下岗、失业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一年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一万元以上的。

  11、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所需资料

1、职工提取公积金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

2、代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授权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直系亲属之间代取的,须提供关系证明及代办人身份证。

3、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房屋类: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市()级以上规划、土地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房屋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乡镇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非房屋类:

1、退休的

  提供本人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3、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的

  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户口迁出本市的须提供转入地户籍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供尚未还清住房贷款的公证书(借款、抵押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存折(若卡还款须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显示贷款余额的单据);

  5、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

  提供公有住房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6、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提供提取人的低保证;

  7、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鉴定书及造成损失所产生的费用单据或证明,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核实证明材料;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提供户籍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9、职工下岗、失业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供提取人的失业证;

  10、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一年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一万元以上的

  提供市()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或病历、医疗费用单据(时间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提取人与患者之间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

  11、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与本人授权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及被提取人之间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者注销的户口簿、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与被提取人之间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

提取流程

1、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须持相应提取手续及填写完整的《银川住房公积金转账支取凭证》,到所在单位初审,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提取手续后在公积金转账支取凭证上加盖单位公积金预留印鉴(住房公积金托管专户的职工直接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职工所在单位初审时必须确认提取人的真实身份,否则由此造成职工公积金被冒领的后果,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职工持所在单位盖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转账支取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处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3、职工提取公积金的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授权后,到指定银行办理提取(销户支取的含利息),除偿还公积金贷款外,其它支取一律打入本人实名制账户。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贷款资格: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及时、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无停缴、欠缴现象发生,缴交率不得低于5%;

2、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须持有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文件;

3、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证明;

4、具有购建房总价值25%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5、购买的二手住房竣工年代不得超过20年。

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宁夏区内户籍)等有效居住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如系单身须民政部门开具单身证明,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3、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4、贷款人单位在《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上填写贷款人固定收入情况并加盖公章(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6、宁夏区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明细流水账、信用情况证明及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公积金提取协议;(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7、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新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须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正、副本,首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的

  须出具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属档案证明单(申请有效期限为过户之日起一年内);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

  须持有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文件;

办理流程

1、职工持以上手续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

2、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3、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到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贷款抵押登记

5、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放款通知单(未婚、离异、农业户口、共有产权的须在银川市公证处办理贷款公证)

6、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fcf986c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a8.html

《银川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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