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代理调解或和解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法援[200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8.09
【实施日期】2006.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代理调解或和解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法援【2006】8号 2006年8月9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统一认识,规范操作,提升质量,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规范代理以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意见》所规范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仅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纠纷在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指派后,于进入诉讼或仲裁前,承办人员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代表受援人一方直接与相对一方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实现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e554353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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