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3-09-30 21:26: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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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解读学习

在昨天周二的政治学习例会上,主持会议的秦延华副校长,学习传达了中共黔西南州委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国家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通知(州委通字2011104》号文件),我作为一名党校人,在欣慰党校春天来临同时,也感觉到肩上的重担,要贯彻执行好两《条例》,必须认真吃透精神,要深刻领会文件,就必须进一步解读丙《条例》。现将从《重庆党校报》和理论网上搜索到的博士深度解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同仁互相学习!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的规定。《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要求的党校教育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与之相比,《条例》在制定依据上规定得更完善,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体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意识,体现了我们党的依法治国方略,是一种法治意识的觉醒和进步。

  本条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制定《条例》的目的。《条例》清楚地表明,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可以在两个层面上理解《条例》的目的,一是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二是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很多同志把这两句话理解为一句话,这是有偏差的。仔细推敲起来,这完全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性质不同的两个目的。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自从1983年党校教育正规化以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党校教育体系一直是党校事业的一个努力目标,尽管党校教育体系的建立到目前为止仍面临着许多体制性难题,但是这种努力一直没有停止。关于究竟如何来建立中国特色的党校教育体系,在党内外、党校内外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条例》的颁行和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党校事业的正规化以及党校教育体系的成型。另一方面,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是法制意识在党内的反映,是党内法制化程度提高的必然要求。以上两者之间究竟孰为目的,孰为手段,值得推敲。但是,作为两个并行的目的来提,对于党校事业发展是有利的。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校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的是党校的性质和地位,即回答了党校是什么的问题。作为我们党关于党校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对于党校性质的界定十分重要。第1款用中国共产党党校是……”这种经典的下定义方式从四个方面对党校的性质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即党校是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原先《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关于党校性质的规定有两处变化:

  一是增加规定党校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关于党校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主渠道的定位问题,200065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面向二十一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以及20061月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都有规定,这次《条例》对这一规定精神给予了确认。

  二是增加规定党校是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校长期以来坚持科研为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这次《条例》明确规定党校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可谓名至实归。

此外,在《暂行条例》修订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应先强调党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再说明她是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意在强调党校作为党委的重要部门的特性。从维持条例内容的稳定性出发,《条例》维持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2款是对党校作用或者功能的规定,即对党校的作用是什么问题的回答,也就是通常说的三个阵地、一个熔炉。这一部分内容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只是根据新的形势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的内容。三个阵地、一个熔炉,作为一个在党校系统,乃至全党已经约定俗成的概念,目前在概念的内涵上已更加明确和规范了。这里还需要提一下第2款的表述方式: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使之成为……”,因此,三个阵地,一个熔炉,既是对党校自身作用的定位,又是《条例》对各级党委提出的工作要求,反映出我们党对党校事业和党校工作的高度重视。

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校校风和学风的专门规定。

    校风和学风对于任何一所学校都十分重要,对于党校来说尤其如此。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由中央党校带动,各级党校长期以来形成了优良的校风和学风。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主阵地,党校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因此,校风和学风建设对于保证党校完成党所赋予的使命神圣至关重要。95年《暂行条例》的总则没有对校风和学风问题做出专门规定,这次《条例》不仅用专条规定了校风和学风,而且在内容的设计上也力求科学、充实、严整,吸纳了近年来我们党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新鲜经验,反映了我们党关于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的研究成果。

  本条用了3坚持,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最后归结到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上。本条的规定,虽字数不多,但内涵丰富,概括性、原则性与指导性都很强。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暂行条例》第4条关于党校教育方针和第7条关于对党校教职工的要求中都提到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本条把这些内容整合提升到了校风和学风的高度,突显了理论联系实际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作用。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也是我们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一直坚持的重要原则和方针。关于新时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的要求。2008716召开的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同志强调,良好的学风是教育培训质量的保证,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在学习培训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理论与实际、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20061月党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了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文件中也把加强学风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强调无论是干部的学习培训,还是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设计,以及从事干部教育培训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都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忌、脱离实际培训、脱离学习、脱离实际教学。

    二、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改革创新是党中央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贯要求。在200810月召开的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在同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校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党校要牢固树立的五种意识中包括了创新意识。20087月召开的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创新,更好地为科学发展和干部健康成长服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了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强调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党校工作中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就是要把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作为党校工作必须汲取的不竭动力,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进一步深化教学、科研改革,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使党校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三、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

    党校不是普通高校,而是党委的重要部门,因此,必须坚持党校姓党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严治校是贯彻党校姓党原则的一个总的要求,在办学实践中其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强调,党校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始终把从严治校、从严管理作为党校工作必须贯彻的重要方针,认真落实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的方针,加强学校管理工作,严肃党的纪律,推动形成良好校风、学风。

4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校教育总体要求的规定,也是对党校教育方针的规定。本条规定解决的是按照什么要求和方法来培养什么人的问题。《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人才。对比一下就可以看出,本条结合近年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党校事业新的实际,对党校教育工作从总体上提出了新的更具体的要求,进一步充实了党校的教育方针。择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新的内容:

  一、强调了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就是要增强大局意识。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10月召开的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各级党校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始终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党校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要求,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

  二、增加了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办学要求。就是要通过党校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继承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实践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三、突出了要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为了更好地办好党校,党校不仅要研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同时也要研究党校自身,全国有几千所党校,把党校研究明白了对于在宏观上把握党校发展的方向、有效开展党校各项工作,大有裨益。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3条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原则,要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强调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党校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这是党校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党校有别于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普通高校的显著特点。

 

 

5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校基本任务的规定。本条是在工作或者业务层面对党校职能的细化和具体化。关于党校基本任务,1995年中央颁布《暂行条例》和其后中央的有关文件都曾作过专门的规定。下面以《暂行条例》为参照对象,对本条规定进行比较研究。

    《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的党校的基本任务有6项:

    1)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

    2)培训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

    3)培训意识形态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理论骨干;

    4)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学员在校期间进行考核考察;

    5)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

    6)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将两部条例对照一下,即可发现:

    1、本条第(一)项内容是将《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党校任务的前三项概括而来,这样的表述更加简练。一言以蔽之,就是教育培训干部。

2、本条第(二)项属于新增加的内容。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是近年来党校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以中央党校为例,先后承办了多次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本条第(二)项将这一工作作为党校的基本任务规定了下来。

    3、本条第(三)项是在《暂行条例》第(五)的基础上的发展。条例第2条新增加了党校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职能,相应地,本条增加了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两项内容。这里要强调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是有区别的两项内容。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侧重于说明党校在政策层面对于党委和和政府的智囊作用,而推进理论创新,则侧重于党校思想理论阵地的作用。因此,在学习和认识时最好有所区别。

    4、本条第(四)项是在《暂行条例》第(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新的实际的发展。

    5、本条第(五)项是新增加的内容,也是党校的一项基本任务。本项内容强调,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这就表明,一、党校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必须尊重国家法律的权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二、在此前提下开展的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是党校的基本任务,要从基本任务的高度认识和对待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不能大意。

    6、本条第(六)项是新增加的内容,是一项具体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

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校学习需要提高的学员素质和能力的具体规定。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选人用人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这既是新形势下我们党关于选人用人原则的新要求,又是全面提升干部素质的新任务,也是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

第(一)项主要讲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水平,与主体结合起来,就是学员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第(二)项主要讲的是政治坚定性,就是在理想和信念坚定的前提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项主要讲的是正确的思想路线,要坚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工作方法上,要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最后要与实践结合,落脚到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项主要讲的是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扩展开来,要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在对个人要求上,要做到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第(五)项主要讲的是领导能力问题,当然,前面加了个铺垫,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总的看,本条的5项规定,各有侧重,很好地体现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重要精神。提高学员以上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是《条例》赋予全国各级党校的光荣任务和神圣使命。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校设置的规定。《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建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地(市)委党校,县(市)委党校。本条对《暂行条例》的修改比较大。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第2款的规定,即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二)将原《暂行条例》第23条关于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办分校和分部的规定,从关于班次、学制和学历的规定中前移至关于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部分,而且将设立分校的范围扩大了,不在局限于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而是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分校是本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央党校、部分省级和市(地)级党校设置了分校。

(三)对县(市)委党校的设置做了具有一定弹性的规定,增加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从实践中看,围绕党校的设置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比如,本条第2款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实际情况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置的党校属于省级党校;中央党校目前设置的分校包括中央直属机关分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校、部队分校等。而本款中的中央金融机构党委所设置的党校如何定位?是相当于省级党校,还是中央党校的分校?值得研究。

再比如,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探索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的具体模式,市党校分校究竟如何设置才更有利于对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更有利于党校事业的科学发展,也需要实践来回答。

总之,党校的设置是党校系统建设的大事,事关党校事业的科学发展,迫切需要上级党校对这一问题加以规范性的业务指导,尽可能地在照顾到各地差异的情况下,做到全国范围内的大体一致。而且对这一问题的规范也宜早不宜迟,如果各地纷纷做了规定,生米做成了熟饭,再来进行规范,不仅社会成本高,而且牵涉面宽,难度会随时间推移而越来越大。

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解读]

党委的重视是办好党校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党校办得好不好,它能否在党的干部教育工作中,在整个思想理论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党委是否加强领导,给以必要的支持。有的同志把党校工作的经验概括为党委办党校、部门大合唱、自身有作为,这充分说明党委的重视对于办好党校的无比重要性。《暂行条例》就党委对党校的领导做了规定,根据近年来党校办学的经验,《条例》对《暂行条例》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校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领导干部进党校党校轮训、培训的政策;

(三)配备党校领导班子;

(四)协调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支持党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从《条例》与《暂行条例》对比的角度来看,修订后的《条例》在以下六个方面有新的精神:

一是,增加规定了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的内容。增加这一新内容,是各级党校在办学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实践的需要。《条例》第2条规定,党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因此,这一规定也是第2条规定在逻辑上的自然延伸。

二是,增加规定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是,在强调配备党校领导班子的同时,增加了考核的内容,这一变化有利于加强党校领导班子建设。

四是,增加规定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是,增加规定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是,增加规定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从加强党委对党校工作领导的内容上讲,《条例》的规定比《暂行条例》大大进步和完善了。现在需要解决的是这些新的很好的规定如何在制度层面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如果没有相关配套的制度设计和可操作性的细则,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就不能很好地得到执行。

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解读]

《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在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对比后可以发现,本条基本维持了《暂行条例》的规定。

党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实践证明,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体制符合党校工作的实际,有利于党校事业的发展。在党校内部领导体制问题上,需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的规定上来,这也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校主要领导配备的专门规定。原先《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党校校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干部选配。变化的地方有两处,一是,在党校校长由谁兼任的问题上,增加了一般二字,既体现出建议性,又没有把话得很绝对,作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二是,在规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的同时,增加规定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关于本条规定所涉及的问题,从实践中看,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如何做到保持《条例》的严肃性和照顾各地的差异性的有机统一,值得深入调查研究,有待于实践作出回答。

 

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1)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

4)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5)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校系统业务指导工作的专门规定。这是决定全国党校系统体制的一条十分重要的规定。党校是由各级党校组成的有机系统,党校事业是组成这个系统的各级党校的共同的事业,而上下级党校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如果没有业务指导关系,党校就不成其为一个系统。因此,业务指导工作是党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指导工作在党校事业和党的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价值。

《暂行条例》第13条也是用专条对业务指导工作做了规定,其内容为:

1)对下级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意见和建议;

2)与有关部门一起,对下级党校的班次、学制、课程设置、师资培训和科研工作进行研究和协调,帮助下级党校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3)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校的教材编写和学员的学历、学位及教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以下把两部条例进行对比分析:

第(1)项与原来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文字上做了些润色。

第(2)项比原来有所变化,由原来规定的是与有关部门一起,对下级党校的班次、学制、课程设置、师资培训和科研工作进行研究和协调,帮助下级党校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改为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3)项是新增加的,规定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

第(4)项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修改。原来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校的教材编写和学员的学历、学位及教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现在改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5)项是新增加的,即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总的看,《条例》比《暂行条例》内容更加丰富了,原先是3条,现在是5条;内容的变化上反映出业务指导工作所面临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做好业务指导工作是贯彻落实《条例》和全国党校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抓手。做好这项工作,重在落实,重在制度建设,要注意把业务指导工作与《条例》第十章规定的执行与监督的内容结合起来,使业务指导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上运行。

12 党校的班次是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校班次的规定。

《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党校的主体班次是进修班、培训班和理论班。关于班次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不再使用主体班次的概念。主体班次是一个有对称的概念,即非主体班。随着党校事业的发展,区别性地使用这一概念的现实意义已不大。

二是不再使用理论班这一概念,增加规定专题研讨班师资培训班。专题研讨班是围绕一个时期党和国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或者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集中研讨的学习形式,近年来在党校办学中经常被采用。师资培训班对于培训下级党校的师资,加强党校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十分重要。这次《条例》对这两种班次加以明确规定。

三是增加规定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了适应干部教育培训和党校事业的发展的需要,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任务,应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党校各种班次的学制。

13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干部。

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

 [解读]

 本条是关于各级党校轮训党员干部的范围和分工的规定。

 《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按照分工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干部和地厅级正职党员干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三个月;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五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地厅级副职和县处级正职党员干部,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两个月;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三个月。地(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县处级副职党员干部和部分乡(镇)科级正职党员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至两个月。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部分乡(镇)科级党员干部和基层党支部书记,每期时间可根据同级党委干部教育规划要求确定。

本条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相比,变化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不再对各种轮训班次的学制做出硬性的规定。

二是,把县(市)委书记纳入中央党校轮训的范围。200065《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指出:鉴于县(市)一级在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直接面向城乡基层的重要地位,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真正贯彻落实到基层的一个关键环节,有必要把全国县(市)委书记纳入中央党校的培训轮训范围,以保证他们能够受到更高质量的教育。本条在中央党校轮训范围中明确增加了县(市)委书记

三是,把乡(镇)党委书记纳入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轮训的范围。

四是,扩大了市(地)委党校轮训的范围。《暂行条例》原先规定,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县处级副职党员干部和部分乡(镇)科级正职党员干部,这次《条例》取消了部分字样,因此,可以认为所有正乡科级党员干部的轮训均由市(地)委党校承担。

五是,进一步明确和充实了县(市)委党校的轮训范围。《暂行条例》原先规定县(市)委党校的轮训范围是部分乡(镇)科级党员干部和基层党支部书记,这次《条例》修改为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不仅范围明确,而且覆盖了全体基层党员干部。

总之,本条较之与《暂行条例》的规定,内容更加充实完善,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14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本条是关于干部培训班次的规定。

《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地(市)委以上党校应有计划地开设中青年党员干部培训班。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培训班的学制一般一至二年。地(市)委党校培训班的学制一般三至六个月。 中央党校培训班主要培训地厅级中青年党员干部,同时吸收少量优秀的正县、处级党员干部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培训班主要培训县处级青年党员干部,同时吸收部分优秀的乡(镇)科级党员干部参加。 地(市)委党校培训班主要培训乡(镇)科级青年党员干部,同时吸收部分优秀的基层干部参加。各级党校培训班还可从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中挑选年轻优秀的党员参加学习。总的看,《条例》关于培训班次的规定在内容上变化不小,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后备干部的称谓的变化:原规定开设中青年党员干部培训班,现改为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增加了领导两个字,其意义就大不一样了,含金量提高了。

二是,对后备干部任职培训的学制没有做硬性的规定,这样使其更加具有灵活性。

三是,新《条例》规定的培训班主要是后备干部任职培训班

四是,后备干部任职培训班培训对象分工更加明确、规定更加规范。新《条例》规定的三级党校培训分工十分明确、可操作性强: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这样,使后备干部的任职培训有别于公务员的任职培训,把任职前与任职后分开。

四是,原先《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级党校培训班还可从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中挑选年轻优秀的党员参加学习,新《条例》没再保留。

15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校专题研讨班的规定。

按照本《条例》第12条的规定,专题研讨班是党校的主要班次之一。《暂行条例》第22条规定:地(市)委以上党校受党委或者政府委托,可以举办领导干部和党内外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有关问题。本条与《暂行条例》相比,强调了专题研讨班的举办主体是党委,这对于提升专题研讨班的权威性,保证办班实效是十分有利的。

近年来,各级党委在举办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先后举办了有关WTO、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的专题研讨班,一些地方还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举办了具有当地特色的专题研讨班。专题研讨班的举办,不仅丰富了各级党校的班次,而且有利地推动了党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自身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解读]

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工作,关键是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的经得起考验的高素质的各族干部与人才队伍,尤其是要大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优秀干部。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干部的培养,以中央党校为例,分别于1954年和1980年开设了新疆民族干部培训班和西藏民族干部培训班,民族班属于党校的主体班次。在1995年颁布的《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族班次的工作需要在培养目标、培训内容、教学安排、教学方法、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师资队伍建设、学员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以适应民族干部培训的需要。

第十七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党校的两种班次。

1款是党校教师师资班。本《条例》第12条规定的党校主要班次中包括党校教师师资班,本款专门对师资班做了具体的照应性规定。党校以教学为中心,教学水平决定着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提高教学水平的关键在于教师队伍建设。多年来,上级党校在为下级党校培训师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党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本款的规定把这种成功的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现在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使培训下级党校教师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成为一种可操作的硬性的制度。这也是党校业务指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款是关于合作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的规定。2005120,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党校、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的意见》,决定有计划的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的研修。几年来,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开始了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款规定对上述《意见》和实践在《条例》中做了制度性的安排。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df9221583c4bb4cf7ecd1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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