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公务员
【发文字号】黑财行[2014]1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3.27
【实施日期】2014.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行〔2014〕10号)
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7日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ceac35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c63997f.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