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企业分类

发布时间:2016-03-29 10:39: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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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是正常普通的企业。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符合CD类企业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

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c0ce60cb8f67c1cfbd6b8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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