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含义: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刑法第13条)
1.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某一社会形态下的社会关系决定了该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犯罪行为由于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下人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动摇和危害社会的基本形态和人们之间的基本关系,从而使该社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刑法作为惩处犯罪的最有力武器,通过处罚犯罪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保护。
社会关系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不同的层次。而被犯罪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只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概括起来看,这部分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社会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公私财产的合法权利,国家国防利益等。而其他一些次要的社会关系,例如同志关系、上下级关系、干群关系以及一般的民事、经济、行政关系等,均由其他法律、道德和社会规范所调整。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1.它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
2.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3.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4.有助于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地裁量刑罚。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即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刑法第2条、第13条)
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把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进而认识犯罪的阶级实质,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了解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因此是研究一般犯罪特征的依据,也是研究其他层次犯罪客体的基础。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作为同类客体的社会关系,往往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妇女的人身权利以及人格权、名誉权等,都与人身有不可分割的直接联系,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当这些权利受到杀人、伤害、强奸、侮辱、诽谤等犯罪危害时,人身权利就成了这些犯罪所危害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即刑法分则的十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1.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
简单客体—某一犯罪危害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又称单一客体。
复杂客体—某一犯罪危害两种或两种以上社会关系:如抢劫罪
2.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度,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划分)
a.主要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所危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为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决定该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
b.次要客体—也称辅助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危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是确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
例:抢劫罪和抢夺罪。
c.随机客体—又称随意客体、选择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危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随机客体也受我国刑法的保护。例如:非法拘禁罪(238条)随机客体的出现,是加重处罚的依据。例:强奸罪(236条)
随机客体也属于复杂客体的一种,但与主要客体、次要客体不同的是,主要客体、次要客体是某些具体犯罪的必具要件,而随机客体只是某些犯罪的选择要件,具体案件中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
3.根据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否为物质性的为标准,可以把直接客体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1)物质性犯罪客体
物质性犯罪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对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等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所体现的社会关系。
(2)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非物质性犯罪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对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以及人格、名誉等非物质性的损害或威胁所体现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大多数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标的,使之发生损毁灭失或归属、位置、状态、行为方式等的改变,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人们对于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过程,往往开始于对犯罪对象的感知,通过对其受犯罪作用情况的检验分析,进而认识到其所代表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况,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
犯罪对象的基本涵义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从类型上看,犯罪对象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物体是指货币、物品等一切具有价值、归属关系的东西,按其归属关系可以分为国家所有物、集体所有物、混合所有物、个人所有物;按其存在形态可以分为货币、实物、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与不动产等。人体是指人的身体,受犯罪行为作用主要表现在其生命、健康、名誉、安宁等受到损害或胁迫。
犯罪对象不同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是指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物品,即赃物,如受贿罪中受贿人收受的财物即为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金钱或者物品。如进行走私犯罪所用来运输走私货物的汽车等交通工具等。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电线,某甲盗窃的是库房里备用的电线,某乙盗窃的是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那么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一是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刑法典第152条的走私淫秽物品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就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了。但这些犯罪无疑都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犯罪客体。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盗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或卖得高价。
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由于犯罪客体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所以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例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对象都是淫秽物品;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例如盗窃罪,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如货币、衣物、珠宝等等。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性质,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第五,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1.在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中,犯罪对象具有桥梁与纽带作用。
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以自己受作用时产生的毁损灭失以及位置、归属关系,存在状态等变化记录犯罪行为。
2.犯罪客体是否存在,要通过犯罪对象表现出来,犯罪客体反过来又揭示了作用于该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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