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加强新疆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布时间:2019-03-15 19:30: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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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加强新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银办[2013]155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3.06.18

【实施日期】201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加强新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

(乌银办〔2013155号)

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米东、五家渠支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为深入推进新疆信用评级市场建设,促进发债融资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信用评级工作的业务宣传和指导

(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要积极引导和促进辖内债券评级工作开展。要结合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加强债券信用评级工作宣传,帮助企业了解发债企业门槛及相关标准,利用金融基础数据库,积极主动筛选辖内企业,组织引导银行、企业、评级机构开展项目对接,促进辖内评级市场的发展。

(二)评级机构要积极宣介债券评级知识,积极培育及储备新疆发债项目。利用银企对接会、融资推介会等平台,每年至少为新疆拟发债企业做一次融资工具宣传培训,使新疆企业尽快掌握各种融资工具特点和优势、发债流程、评级要求。与拟发债企业加强联系沟通、提供优质评级服务,对已发债企业持续跟踪督导,积极储备、跟踪及培育新疆企业发债项目,为新疆企业发行各种债券提供快速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完善机制,不断提升评级工作质量

各评级机构要高度重视,不断提升债券市场评级工作的规范性,要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报表、评级报告等材料,指定专人负责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报备材料和日常工作联系,主动配合做好新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管理工作。

(一)材料报备要求

1.及时报送进场前资料。在签订评级协议并收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报备与发行人签订的信用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凭证复印件、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及主承销商关于被评企业是否为集团企业的说明文件。如发行人未确定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未在进场前提供集团认定函,则要求在出具报告时一并补充报备集团认定函。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评级机构应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报送上月的信用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情况表(附件1)和信用评级机构进场前材料报备情况月报表(附件2)。信用等级与债券利差走势间的变化情况分析季报在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的同时抄送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评级机构对新疆被评企业进行现场访谈作业,需提前2个工作日分别通过邮件和电话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报备现场作业时间安排和项目负责人,以利于人民银行掌握辖内债券市场发债的动态情况。

3.为保证评级质量,评级机构的评级作业时间应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时限。初次对某个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5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45天。初评工作开始日以进场作业时间为准。

连续对某个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天,集团企业主体的信用评级或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20天。

4.评级机构在向债券发行人送达信用评级报告书的同时,向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上报评级报告及评级作业主要流程单电子版扫描件(附件3)。

(二)现场访谈与评级作业要求

1.评级机构要认真执行现场调查、访谈作业规定。在详细审核被评对象提供的资料、报表基础上,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组织现场调查和访谈,并保证调查和访谈工作严谨、规范、全面、真实。

2.评级机构要采用宏观与微观、定量与定性、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a4b1681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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