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京人社养发[2018]13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8.06.28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8〕1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批准,现对201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月养老金在3770元及以上,低于52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月养老金在527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按绝对额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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