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民事执行开始

发布时间:2012-05-24 23:32: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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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民事执行开始 第一节 民事执行根据 第二节 民事执行管辖 第三节 民事执行开始的方式 第四节 委托执行 第一节 民事执行根据 一、民事执行根据的概念 1.民事执行根据,是指由有权机构依法制作的、表 示存在一定的实体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可据以请 求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2.特征:①以法律文书为形式。②以确定实体权利 为内容。③以体现权利的可执行性为功用。 二、民事执行根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①须为公文书;②须指明债权人与债 务人;③须表明应执行的事项。 2.实质要件:①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②法 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③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 具有可执行性;④法律文书的自动实现受阻;⑤法 律文书依法应当由民事执行机构强制实现。 三、民事执行根据的种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①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 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民 事制裁决定书; ②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赔 偿调解书; ③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 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④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外 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裁定书。 2.其他机关(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 书: ①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②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③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 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④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节 民事执行管辖 一、民事执行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民事执行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民事执行机构之 间以及同一级别的不同民事执行机构之间受理民事 执行案件、实施民事执行行为的权限和分工。 2.意义:①有利于促使民事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 责,防止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从而提高民事执 行的效率。②有利于克服执行程序中可能遇到的干 扰因素,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执行。③有利于执行 债权人方便、及时行使民事执行请求权,切实维护 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1.执行根据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 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 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地在人民法院管辖; 2.执行根据为其他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 件,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地 在人民法院 管辖。 三、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的民事执行机构对同一民事执行案件 都有管辖权的,就形成了民事执行的共同管辖。对 于共同管辖案件,由申请执行人向其中一个民事执 行机构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的民事执行机 构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民事执行机构管辖, 这就是选择管辖。 四、裁定管辖 (一)指定管辖 1.解决执行管辖权的争议。 2.实现高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3.实现执行监督。 (二)提级执行 1.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 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 2.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 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3.对下级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 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与下级 人民法院共同执行。 4.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 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裁 定提级执行。 5.下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高级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案件,可以裁定提级 执行。 6.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 当提级执行的,可以裁定提级执行。 7.最高人民法院函示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的,收 到函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第三节 民事执行开始的方式 一、申请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向民事执行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启动民事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 使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就是申请执行。这是民 事执行程序最主要的启动方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 列文件和证件:①申请执行书。 ②生效法律文书副 本。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④继承人或者权利 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 证明文件。⑤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证件。 二、移送执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审 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民事执行机构,从而启动民 事执行程序,就是移送执行。这是启动民事执行程 序的一种补充方式。 移送执行适用于以下三种生效法律文书:①具 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②民事制裁决定书;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调解书。 第四节 委托执行 一、委托执行的概念 委托执行,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 产不在受理执行申请 的民事执行机构的辖区,受理 执行申请的执行机构委托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或 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民事执行机构代为实施执 行,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执行方式。 二、委托执行的条件 1.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并已受理案件。 2.被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受理申请的民事执行机构的辖区。 3.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具有实施执行的便利性。 三、委托执行的程序 (一)办理委托执行的手续 凡需要委托其他民事执行机构实施执行的,委 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向受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出具 书面委托函,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并 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 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一般来说,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在立案后 1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的手续。 委托执行后,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告 知申请执行人。 (二)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实施执行 1.指定承办人并告知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 2.开始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执行 函件之后的15日内开始执行。 3.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措施实施执行。受委托的 民事执行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当 在6个月内执行完毕。 四、委托执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直接处理的情况:①被 申请执行人在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的辖区内有工 商登记或者户籍登记,但人员下落不明,如有可供 执行的财产,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可以直接执行 其财产;②因执行担保需要暂缓执行的;③当事人 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④案外人对非属据以执 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2.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应当函告委托的民事执行 机构处理的情况:①需要变更或者追加被申请执行 人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③需要中 止或者终结执行的;④受委托的民事执行机构认为 委托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8383e18650e52ea5518987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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