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02-11 22:23: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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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1194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孤儿生活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安置孤儿,积极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牵头建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得到妥善安置,受到良好抚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

  二、以保障基本生活为重点,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根据国办发〔201054号文件精神及民政部关于确定孤儿养育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同时,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适当予以补助。各地及相关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省内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80%,州(地、市)、县财政负担20%。社会各界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儿童养育支出,不得冲抵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并落实保障经费,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地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审核和发放程序,发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提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确保孤儿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参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所()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孤儿心理疏导和心理矫正工作,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孤儿接受健康管理情况,保障孤儿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同时,要积极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落实教育保障有关政策,确保孤儿学有所教。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全面实施孤儿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部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同时要视情安排好残疾孤儿上学就读。各级教育部门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向孤儿倾斜。

  ()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落实我省关于促进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可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逐步引导帮助走向社会其他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抓好有关政策落实,鼓励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要及时给予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工作,落实孤儿住房保障政策。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住房建设计划,充分利用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政策,在资金补助、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倾斜,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残疾孤儿应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孤儿专业保障水平

  ()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加大对孤儿比例较高地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力度。各地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力度,为福利机构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通过各级财政纳入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基础条件。对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公用经费和编制内工作人员工资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全额拨款。海关在办理国()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对政府举办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旨在供养孤儿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机构设立、人员编制方面予以指导支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配置公益性岗位、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孤残儿童专业服务人员培训,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没有亲属和监护人抚养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和县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要及时收留抚养。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并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是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同时,加强民办孤儿养育机构规范化管理,严格审查审批;开展孤儿普查工作,准确核定对象,严格审核审批,建设好全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做好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利用多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救孤济困先进典型事迹,通过各种渠道,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救助孤儿,倡导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为孤儿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推动孤儿保障工作的开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7e85727192e45361066f5d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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