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读后感

发布时间:2019-03-23 14:38: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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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而为人的权利而战

——读《论人权》有感

人权是什么?在人权没有被伦理学、政治学等各种学科划分的候,我们简单的将其称为“自然权利,也就是一个人作为人而应得到的东西在18世纪,随着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爆发,这个观念也已不仅仅只停留在了纸面,已成为人们捍卫自己的武器,“自然权利”也被赋予新的名字“人权”。而人权就是我们因为是人而拥有的权利,就此一系列思想变革开始了,无数的革命家们、思想家们为了人权而战。

美国革命家富兰克林曾说:“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国家。”潘恩则说:“哪里没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国家。这些都表明了他们为自由以及人权而战的决心可随着人权这个词语逐渐深入人心,对“人权”这个术语却越来越有不确定性了。例如,联合国安理会颁布的声明宣称父母“有权利决定孩子数目和生育孩子的时间间隔”是一项基本人权,那么由此产生疑问“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实际上侵犯了人权么?不断喷涌出来的一系列的疑问让我们发现,我们对“人权”这个词的界定是没有任何的标准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对于“人权”概念不确定性也开始了纠正,这是在启蒙运动没有做的事,哲学家、法理学家和政治理论家则需要去影响、发展和完善人权话语。

在对权利的理解探究过程中,诺齐克把权利理解为“边际约束”,这种理解比德沃金的理解多了一些伦理实质:权利对个人善或公众善的可允许的追求施加了限制;不过,在很罕见的“大灾难”的情形中,边际约束可以被推翻,但是即使诺齐克提出了“大灾难”这个说法,他的理解还是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结构性的。诺齐克引入的具有伦理实质的要素:权利表达了个人分离性的道德重要性,但是具体的却没有说明,需要进一步的探究。而对于人权则需要更多的理论实质,因为对人权的任何说明都不会是纯粹结构性的,也不会是纯粹实质性的,而是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

在一番的思考之后,格里芬为人权添加了一个实质性的内涵,这个内涵就是对“规范能动性”的保持格里芬认为能动性是有程度地出现的,以一种柏拉图式的设想,不同阶层具有与其不同的反思能力和执行能力相适应的权利而在对人权的追求过程中,格里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是一种能力,即选择和追求对一种值得过的生活的设想的那种能力,而我们关心的重点是过一个“值得过”的生活中所涉及的那种能动性,就称之为“规范能动性”。而正是基于能动性,人们对自主权、自由权、生存权和一定限度的福利权的运用也成为了一种对人权的拥护。

随着人权的深入人心,我们也需要逐渐反思,人权的普遍性。仅仅因为是人就具有一些权利么?那么自然状态下也应当具有这些权利?那么,之前所说的人权在社会中存在意义的说法是否也需要被推翻?以上我们所提到的那些人权所带来的自主权、自由权、生存权和一定限度的福利权也是不是人人都普遍可以拥有的人权?对于这类问题的回答,我们需要涉及更多类型的知识作为参考。在很多时候,这种对于人权的无限制,时常会让我们思考当人权产生冲突的时候,可是一般情况下,没想人权的内容其实根本不存在冲突,可是在事实上举例,一个人的自由常常会与另一个人的自由相冲突,大鱼的自由常常导致小鱼的死亡格里芬也在之后对这些疑惑都有一个总体的回答,这些人权冲突有一个几乎被普遍接受的观点:如果国家的生存受到了极大威胁,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自由的能力危在旦夕,那么政府就可以不考虑某些人权。所以在我们讨论人权的过程中,是有一个底线存在的,这就是法律,在对自己的权利和自由的运用中,都将只受制于法律制定的限制,而法律制定这些限制,只是为了确保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其他人的权利得到适当的承认和尊重,只是为了满足道德、公共秩序和一般福利的公正要求。

说到公正二字,格里芬的思考又来了,成人的权利和儿童的权利是否有有所区分呢?如果有所区分的话,是否符合我们所说的人人平等的权利呢?在这里,又对人的定义开始了细致的划分,胚胎、婴儿、儿童、成人,这些权利的划分是需要极其细致的,格里芬对于“儿童”的权利的探讨还是保留“人权”这个术语,在格里芬看来儿童的能动性是在不同阶段获得的,那么他们也是分阶段获得权利的,而人权则不应该被扩展到婴儿、处于植物人状态或高度痴呆状态的病人、在精神上具有严重残疾的人,由此得出人权也没有理由扩展到胎儿,而在此之外的都是属于道德领域,而不是人权领域了。

而联合国机构则更倾向于谈论权利”,而不是明确地谈论“人权”在国际法的实践中过分扩大“人权”话语、要求将一切道德诉求包括进来的趋势,格里芬对此提出了质疑,更加地强调了规定的作用,要求限定人权的范围,从而为不等同于人权的公平、正义与道德留出空间,激活后者的规范性。为此格里芬考察了联合国的三个主要人权文件中出现的清单:《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三个区域性的文件清单:《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人权和人民权利非洲宪章》,还有其他国际文本中的例子而这里面有很多地方都是有争议的,而且在某些国家法学者笔下,正义的范围与人权的范围似乎是等同的,而显而易见,这两者明显是不同的。人权并不穷尽所有争议或公正的领域构成人权之基础的那些考虑是人格方面的考虑而国际法的有关条约也具有很大的争议,令人不是很满意,对于人权事业不能寄希望于国际法

随着对人权的探索,我发现其实人权的概念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找到其中不够完善的方面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人权的概念以及涉及的范围,都是在一个逐渐的时间里慢慢被确定下来的,但我们又不能说它是一个确定的概念,因为在不同的情境下,它对人格的保护的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格里芬提出的“人权是对规范能动性的保护”这一单也是前所未有的打开了一种新思想的大门除此以外,格里芬也提到了人权在哲学和国际法领域中的差异以及运用,这也清楚地让我们更深层次的了解到人权的实际作用。

格里芬的人权观不仅包括了公民权和政治权, 而且包括了经济权社会权和文化权, 特别是生存权和生活权不仅强调了权利和个人而且强调了责任和共同体不仅说明了西方价值而且兼容了非西方价值并强调了两种价值之间的对话,这无疑是颇富启迪, 具有积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曲跃厚.评格里芬的后现代人权观.天津:理论与现代化.2001.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7c240fc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a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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