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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22:46: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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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治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标准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治理工作,保证和提高培育质量,依照教育部令第21号《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要尽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地深切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标准,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遵守学校治理制度;要大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适应;要刻苦学习,勇于探讨,踊跃实践,尽力把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要踊跃锻炼躯体,具有健康的体魄。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打算安排的各项活动,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效劳,组织、参加研究生集体及校内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判,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置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依法提起诉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治理规章制度。3.尽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5.遵守学生行为标准,尊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适应。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治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新生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泉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和相关材料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研究生新生,应事前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超期的研究生新生,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外,不按时报到者,视为自动舍弃入学资格。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依照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和报考资格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给予注册,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的,视情形予以处置,直至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调查追究。第八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发觉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医治能够达到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也不享受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待遇。研究生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医治康复,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需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校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第九条研究生新生响应国家号召或志愿到边疆和贫困地域进行锻炼,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或因其他特殊缘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报重点学科与学位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入学者,视为自动舍弃入学资格。第十条研究生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学院提出、重点学科与学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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