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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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权益分派业务指南

为规范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以公开披露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6个月内)的定期报告期末日为基准日,以基准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分配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挂牌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应当披露转增金额是否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二、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上述定期报告有效期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权益分派方案。权益分派方案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8位,小数位不能超过6位。如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不应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三、权益分派方案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完毕,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R日)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的2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均以R日股本数为准。
四、挂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原则上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分派,并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
(一)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指南》)要求,在R-5日前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二)权益分派申请经中国结算审核通过后,挂牌公司应于R-4日前通过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公司日常业务系统中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并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挂牌公司披露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应与经中国结算审查的公告一致。如不一致,应于R-320:00前更正《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并与全国股转公司联系修改业务申请。特殊情况下无法更正的,应及时与中国结算及全国股转公司联系。
(三)挂牌公司应在R-112:00前按照《发行人业务指南》的要求做好权益分派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如未能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款项的划拨或因其他合理原因决定延期实施权益分派的,挂牌公司应及时与中国结算及全国股转

公司联系,并最晚于R-1日披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如未能按时披露延期公告,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自R日开市起暂停转让,并于披露延期公告后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恢复转让。
(四)R+1日(即除权除息日),中国结算完成权益分派,全国股转公司完成除权除息。
(五)如挂牌公司确有特殊理由拟自行派发现金红利,应通过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公司日常业务系统中提交除权除息业务申请,并于R-4日前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挂牌公司于R+1日完成现金红利派发,全国股转公司完成除权除息。
如不能按期完成派发红利工作,最晚应于R-1日披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如未能按时披露延期公告,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自R日开市起暂停转让,并于披露延期公告后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恢复转让。
五、挂牌公司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终止原因和审议情况。
六、挂牌公司未能在本指南第三条规定期限内实施权益分派的,公司董事会应于期限届满前披露关于未能按期实施权益分派的致歉公告,公告中应说明未按期实施的具体原因及后续安排。继续实施权益分派的,原则上应以已披露的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作为权益分派依据,重新召开董事会、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取消权益分派的,还应在致歉公告中披露取消的具体原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594ab3b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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