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01
【实施日期】199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1999年9月1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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