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3-15 21:55: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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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01

【实施日期】199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199991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19996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7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210元、厅()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466c0f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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