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

发布时间:2020-04-04 00:51: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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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最新)

祈雅典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方式解决印刷和涂布行业VOCS有机废气,同时还为该行业提供大量热风,提高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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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新建企业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

污染物



限值(mg/m3

0.4

甲醛

0.2

三氯乙烯a

0.1

硫酸二甲酯a

0.5

二氯甲烷a

4.0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4.0

臭气浓度

20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备注: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

限值(mg/m3

非甲烷有机化合物(NMOC)

10

备注: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限值。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

发酵尾气、污水处理站废气

燃烧类废气、处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b

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

20c

20

0.5

20

二氧化硫

-

100

-

-

氮氧化物

-

200

-

-

VOCs

NMOC

80

80

80

80

TOCd

150

150

150

150

臭气浓度e

2000

2000

2000

2000

二恶英类f

-

0.1 ng-TEQ /m3

-

-

a. 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b.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 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 臭气浓度无量纲。

f.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重点区域企业、设施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污染物

发酵尾气、污水处理站废气

燃烧类废气、处理尾气a

工艺废气

特殊原料药生产b

其他药品生产

颗粒物

10c

10

0.5

10

二氧化硫

-

50

-

-

氮氧化物

-

150

-

-

VOCs

NMOC

50

50

50

50

TOCd

100

100

100

100

臭气浓度e

1000

1000

1000

1000

二恶英类f

-

0.1 ng-TEQ /m3

-

-

a. 利用锅炉或焚烧炉燃烧处理废气时,VOCs、臭气浓度和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颗粒物、二氧化

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仍执行相应锅炉或焚烧炉的排放标准。

b. 特殊原料药生产包括:β-内酰胺类抗生素、避孕药、激素类药、抗肿瘤药。

c. 该限值仅针对发酵尾气。

d.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 臭气浓度无量纲。

f. 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备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分类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一般地区

重点地域

致癌物质

三氯乙烯a

1

1

4

4

甲醛

5

5

毒性物质

光气

0.5

0.5

氰化氢

1.9

1.9

丙烯醛

3

3

硫酸二甲酯a

5

5

氯气

5

5

光化学活性物质

甲苯

25

15

二甲苯

40

20

二甲基亚砜a

100

50

四氢呋喃a

100

50

其他特征物质

20

10

氯化氢

20

10

甲醇

50

30

二氯甲烷a

75

45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速率限值(kg/h)

排放限值(mg/m3

排气筒(m)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15

0.5

0.8

12

20

0.9

1.3

30

2.9

4.4

40

5.6

7.6

甲苯

15

3.1

4.7

40

20

5.2

7.9

30

18

27

40

30

46

二甲苯

15

1.0

1.5

70

20

1.7

2.6

30

5.9

8.8

40

10

15

酚类

15

0.1

0.15

100

20

0.17

0.26

30

0.58

0.88

40

1.0

1.5

50

1.5

2.3

60

2.2

3.3

甲醛

15

0.26

0.39

25

20

0.43

0.65

30

1.4

2.2

40

2.6

3.8

50

3.8

5.9

60

5.4

8.3

非甲烷总烃

15

10

16

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20

17

27

30

53

83

40

100

15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监控位置

0.4

厂界

甲苯

2.4

二甲苯

1.2

酚类

0.08

甲醛

0.2

非甲烷总烃

4.0

来源于:《GB16297-1996》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厂房2010年7月1日之前执行I时段标准,2010年7月1日起执行II时段标准;新建企业自2008年8月1日开始执行II时段排放标准。

车间或排气筒排放限值(mg/m3

生产工艺

时段

聚氯乙烯

聚氨酯干法工艺

后处理工艺

其他

I

10

10

10

10

II

2

2

2

2

甲苯

I

40

40

40

40

II

30

30

30

30

二甲苯

I

70

70

70

70

II

40

40

40

40

VOCs

I

200

350(不含DMF)

350

350

II

150

200(不含DMF)

200

200

现有和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限制

监控位置

0.1

厂界

甲苯

1.0

二甲苯

1.0

VOCs

10

颗粒物

0.5

来源于:《GB 21902-2008》

北京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厂房2010年1月1日之前执行I时段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执行II时段标准;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II时段排放标准。

一般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排气筒(m)

速率限值(kg/h)

I时段

II时段

无组织排放

15

0.36

12

8.0

0.1

20

0.61

30

2.1

40

3.5

50

5.4

甲苯

15

2.2

40

25

0.6

20

3.7

30

12

40

21

50

33

二甲苯

15

0.73

40

40

0.2

20

1.2

30

4.1

40

7.1

50

11

酚类

15

0.073

100

20

0.02

20

0.12

30

0.41

40

0.71

50

1.1

非甲烷总烃

15

6.3

120

80

2.0

20

10

30

35

40

61

50

95

典型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mg/m3

污染源

污染物

I时段

II时段

汽车制造涂装

汽车维修保养

1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8

非甲烷总烃

50

30

小汽车喷涂

VOCs

60

45

货车驾驶舱喷涂

VOCs

75

55

货车、厢式货车喷涂

VOCs

90

70

客车喷涂

VOCs

225

150

金属铸造

非甲烷总烃

30

20

半导体及电子产品制造

1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2

非甲烷总烃

50

20

人造板与木质家具制造

1

1

甲苯

15

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20

非甲烷总烃

100

50

印刷

制鞋与皮革制品加工

1

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5

非甲烷总烃

100

50

涂料、油墨和粘合剂生产

医药与农药制造

非甲烷总烃

100

20

来源于:《DB11/ 501—2007》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I时段

II时段

1

0.5

苯系物

40

20

非甲烷总烃

80

50

颗粒物

30

10

备注:现有厂房I时段为2016年12月31日之前,II时段为2017年1月1日起;新建厂房自2015年9月1日开始执行II时段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

监控位置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颗粒物

涂装工作间或涂装工位旁

0.2

2.0

5.0

2.0

来源于:《DB11/ 1226—2015》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I时段

II时段

0.5

0.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10

非甲烷总烃

50

30

备注:现有厂房I时段为2016年12月31日之前,II时段为2017年1月1日起;新建厂房自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II时段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

污染物

厂界

印刷生产场所

I时段

0.1

0.1

II时段

0.1

0.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I时段

0.5

2.0

II时段

0.2

1.0

非甲烷总烃

I时段

2.0

6.0

II时段

1.0

3.0

来源于:《DB 11/ 1201—2015》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I时段

II时段

0.5

0.5

苯系物

15

2

非甲烷总烃

40

10

颗粒物

10

5

备注:现有厂房I时段为2016年12月31日之前,II时段为2017年1月1日起;新建厂房自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II时段排放标准。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

监控位置

苯系物

非甲烷总烃

I时段

II时段

I时段

II时段

I时段

II时段

厂区边界

0.1

0.1

0.5

0.2

1.0

0.5

非封闭涂装车间工位/或封闭涂装车间门窗口

0.1

0.1

2.0

0.5

5.0

2.0

颗粒物

监控位置

I时段

II时段

喷漆打磨车间

2.0

1.5

厂界(监控点与上风向参照点浓度差值)

0.5

0.2

来源于:《DB 11/ 1202—2015》

上海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自2018101日起执行此标准;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此标准。

木质家具制造、木制品制造企业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最高允许速率(kg/h

颗粒物

10

0.36

氯化氢

-

-

0.5

0.05

甲苯

2

0.1

二甲苯

5

0.5

苯系物

8

1.0

非甲烷总烃

15

2.0a

甲醛

5

0.1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b

1

0.1

 

其他家具制造企业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最高允许速率(kg/h

颗粒物

10

0.36

氯化氢

10

0.18

0.5

0.05

甲苯

2

0.1

二甲苯

5

0.5

苯系物

8

1.0

非甲烷总烃

15

2.0a

甲醛

5

0.1

甲苯二异氰酸酯(TDIb

1

0.1

                                                                                        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限值

非甲烷总烃

2

苯系物

0.2

颗粒物

0.5

氯化氢

0.15

0.1

甲苯

0.2

二甲苯

0.2

甲醛

0.05

来源于:《DB31/1059—201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企业自2017 年1 月1 日起执行此标准,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排气筒浓度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排放速率限值(kg/h)

1

0.1

甲苯

10

0.2

二甲苯

20

0.8

苯系物

40

1.6

酚类

20

0.073

非甲烷总烃

70

3.0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0.1

甲苯

0.2

二甲苯

0.2

苯系物

0.4

非甲烷总烃

4.0

来源于:《DB31/933-2015》

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车间或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排放速率限值(kg/h)

1

0.6

甲苯

3

1.2

二甲苯

12

4.5

苯系物

21

8.0

非甲烷总烃

30

32

颗粒物

20

8.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监控位置

0.1

厂界

甲苯

0.2

二甲苯

0.2

来源于:《DB31/ 859-2014》

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企业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车间或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排放速率限值(kg/h)

1

0.03

甲苯

3

0.1

二甲苯

12

0.4

非甲烷总烃

50

1.5a

颗粒物

20

0.45

注:a当非甲烷总烃(NMHC)的去除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0.1

甲苯

0.2

二甲苯

0.2

非甲烷总烃

4.0

来源于:《DB 31/872—2015》

广东

电子设备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现有项目实施之日起至2018630日止执行第Ⅰ时段限值,自20187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新建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Ⅱ时段限值。 

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最高允许速率(kg/h

I时段

II时段

I时段

II时段

1

1

0.15

0.1

甲苯

10

5

0.3

0.2

二甲苯

20

10

0.8

0.6

苯系物

30

15

1.0

0.6

VOCs

60

40

2.0

1.2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mg/m3

污染物

厂界

车间边界

0.1

0.4

甲苯

1.0

2.4

二甲苯

0.5

1.2

苯系物

1.5

3.0

VOCs

2.0

4.0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备注:2002年1月1日前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I时段限值;2002年1月1日起建设(锅炉按建成使用)的项目执行II时段限值。

I时段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速率限值(kg/h)

排放限值(mg/m3

排气筒(m)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15

禁排

0.5

0.8

12

20

0.9

1.3

30

2.9

4.4

40

5.6

7.6

甲苯

15

禁排

3.1

4.7

40

20

5.2

7.9

30

18

27

40

30

46

二甲苯

15

禁排

1.0

1.5

70

20

1.7

2.6

30

5.9

8.8

40

10

15

酚类

15

禁排

0.1

0.15

100

20

0.17

0.26

30

0.58

0.88

40

1.0

1.5

50

1.5

2.3

60

2.2

3.3

甲醛

15

禁排

0.26

0.39

25

20

0.43

0.65

30

1.4

2.2

40

2.6

3.8

50

3.8

5.9

60

5.4

8.3

非甲烷总烃

15

5.4

10

16

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20

8.5

17

27

30

30

53

83

40

52

100

150

II时段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速率限值(kg/h)

排放限值(mg/m3

排气筒(m)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15

0.42

0.63

12

20

0.7

1.0

30

2.3

3.6

40

4.2

6.3

甲苯

15

2.5

3.8

40

20

4.3

6.5

30

15

22

40

25

38

二甲苯

15

0.84

1.3

70

20

1.4

2.2

30

4.8

7.0

40

8.4

13

酚类

15

0.084

0.13

100

20

0.14

0.22

30

0.48

0.7

40

0.84

1.3

50

1.3

1.9

60

1.8

2.7

甲醛

15

0.21

0.32

25

20

0.36

0.54

30

1.2

1.8

40

2.1

3.2

50

3.2

4.8

60

4.5

6.9

非甲烷总烃

15

8.4

13

120(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20

14

21

30

44

70

40

84

120

来源于:《DB44/ 27—2001》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排放限值

备注:苯系物指单环芳烃中的甲苯、二甲苯、三甲苯合计。甲苯与二甲苯合计、苯系物中二甲苯的排放速率不得超过GB16297规定的二甲苯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15m,30m,60m高排气筒,分别不得超过1.0kg/h,6.9kg/h,27kg/h,其余高度排气筒的二甲苯排放速率限值,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D。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三甲苯

0.2

总VOCs

2.0

来源于:《DB44/816- 2010》

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I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I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II时段限值。

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mg/m3

排放速率限值(kg/h)

I时段

II时段

I时段

II时段

1

1

0.4

0.4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20

1.2a

1.0

总VOCs

60

30

3.6

2.9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g/m3)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

0.6

0.2

2.0

来源于:《DB 44/814-2010》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I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I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II时段限值。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mg/m3

排放速率限值(kg/h)

印刷方式

I时段

II时段

I时段

II时段

1

1

0.4

0.4

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5

1.8a

1.6a

总VOCs

120

80

5.4

5.1

1

1

0.4

0.4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5

1.8a

1.6a

总VOCs

180

120

5.4

5.1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来源于:《DB44/ 815-2010》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执行I时段限值,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II时段限值;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II时段限值。

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浓度限值(mg/m3

排放速率限值(kg/h)

I时段

II时段

I时段

II时段

1

1

0.4

0.4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15

1.9a

1.5a

总VOCs

80

40

3.4

2.6

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过1.0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g/m3)

甲苯

二甲苯

总VOCs

0.1

0.6

0.2

2.0

来源于:《DB44 /817-2010》

重庆

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8630日止执行表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 201871日起执行表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一:I时段执行的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最高允许速率(kg/h

主城区

其他城区

主城区

其他城区

6

6

0.5

0.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70

80

4.1

4.1

非甲烷总烃

100

120

10

10

VOCsa

120

140

14

14

颗粒物

50

100

1.6

3.2

二氧化硫b

200

300

/

/

氮氧化物b

200

300

/

/

注:a.选择性指标;

b.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

 

表二:II段执行的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最高允许速率(kg/h

主城区

其他城区

主城区

其他城区

1

1

0.36

0.4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18

1.6

1.9

非甲烷总烃

60

80

4.3

5.1

VOCsa

80

100

5.7

7.2

颗粒物

50

100

1.6

3.2

二氧化硫b

200

300

/

/

氮氧化物b

200

300

/

/

注:a.选择性指标;

b.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

 

表三: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浓度限值

监控点位

0.1

印刷生产场所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

非甲烷总烃

6.0

VOCsa

8.0

0.1

企业边界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0.8

非甲烷总烃

4.0

VOCsa

6.0

注:a.选择性指标

 来源于:《DB 50/758—2017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8630日止执行表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 201871日起执行表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二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一:I时段执行的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最高允许速率(kg/h

主城区

其他城区

主城区

其他城区

1

1

0.4

0.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50

3.2

3.8

苯系物

50

60

4.0

4.8

非甲烷总烃

50

60

6.0

7.2

VOCsa

80

100

8.0

9.6

颗粒物

50

100

3.5

3.5

甲醛b

25

25

0.26

0.26

二氧化硫c

200

300

/

/

氮氧化物c

200

300

/

/

注:a.选择性指标;

b.适用于人造板制造、加工;

c.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

 

表二:II段执行的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最高允许速率(kg/h

主城区

其他城区

主城区

其他城区

1

1

0.36

0.45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30

2.88

3.42

苯系物

25

35

3.6

4.32

非甲烷总烃

30

40

5.4

6.48

VOCsa

40

50

7.2

8.64

颗粒物

50

100

3.5

3.5

甲醛b

25

25

0.26

0.26

二氧化硫c

200

300

/

/

氮氧化物c

200

300

/

/

注:a.选择性指标;

b.适用于人造板制造、加工;

c.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

 

表三: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浓度限值

监控点位

0.1

厂界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0.8

苯系物

1.0

非甲烷总烃

4.0

颗粒物

1.0

VOCsa

6.0

甲醛b

0.2

注:a.选择性指标

b.适用于人造板制造、加工;

来源于:《DB 50/757—2017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浓度限值(mg/m3

城区

其他区域

1

1

苯系物

30

35

非甲烷总烃

50

60

颗粒物

10

20

 

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

浓度限值(mg/m3

0.1

苯系物

1.0

非甲烷总烃

2.0

颗粒物

1.0

来源于:《DB 50/661-2016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喷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自2016年6月30日之前排气筒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自2016年7月1日之后排气筒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监控位置

0.1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甲苯

0.6

二甲苯

0.2

苯系物

1.0

总VOCs

2.0

非甲烷总烃

2.0

来源于:《DB 50/ 577- 2015》

天津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备注: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I时段排放限值,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II时段排放限值;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II时段排放限值。

I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

                                                     II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排放总量限值

江苏

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自201921日起执行此标准;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最高允许速率(kg/h

1

0.36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0.96

TVOC

40

2.9

 

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

限值

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TVOC

2.0

来源于:DB32/3152-2016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备注: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车间或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排放速率限值(kg/h)

1

0.6

甲苯

3

1.2

二甲苯

12

4.5

苯系物

20

8

TVOCs

乘用车

30

32

其他车型

60

6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苯系物

1.0

TVOCs

1.5

来源于:《DB32/ 2862—2016》

河北

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现有污染源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表3的排放限值;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表3的排放限值。

表一:印刷油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

印刷油墨种类

含量限值(%)a

平版印刷油墨

(辐射固化油墨除外)

热固轮转油墨

25

单张/冷固油墨

4

凹版印刷油墨

水基油墨

30

溶剂基油墨

70

凸版印刷油墨

水基油墨

30

溶剂基油墨

70

柔版印刷油墨

水基油墨

10

溶剂基油墨

60

注a:随着水基型油墨技术不断成熟,逐渐替代溶剂基油墨。

表二:排气筒排放限值

印刷方式

污染物

排放浓度

排放速率

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柔性版印刷的制版、印刷、涂布、印后加工等工艺

1 mg/m³

0.2kg/h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mg/m³

0.5 kg/h

非甲烷总烃

40 mg/m³

1.5b kg/h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孔版印刷、平版印刷(其他)的制版、印刷、涂布、印后加工等工艺

1 mg/m³

0.2 kg/h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5 mg/m³

0.5 kg/h

非甲烷总烃

50 mg/m³

1.5b kg/h

注b:当非甲烷总烃的去除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表三:无组织排放浓度mg/m³

监控位置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非甲烷总烃

厂界

0.1

0.7

2.0

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c

0.4

2.2

4.0

注c:本限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70%的情况下执行。



木质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现有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一: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浓度

排放速率

0.5mg/m3

0.2kg/h

苯系物

15mg/m3

1.0kg/h

非甲烷总烃

40mg/m3

2.4kg/h

表二:无组织排放浓度mg/m³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非甲烷总烃

2.0

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制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现有污染源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表2、表3的排放限值;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表2、表3的排放限值。

表一:排气筒排放限值

污染物

排放浓度

0.5 mg/m³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mg/m³

非甲烷总烃

10 mg/m³

表二:无组织排放浓度mg/m³

污染物

限值

非甲烷总烃

2.0

0.05

甲苯

0.2

二甲苯

0.1

为减少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本标准规定分别设在染色、鞣制、晾干、涂饰及污水处理站车间或生产设备附近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无组织监测点位设在生产车间门或窗口、或生产设备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标准限值见表3

表三: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污染物

限值mg/m3

非甲烷总烃

4.0

0.2

甲苯

0.5

二甲苯

0.3

山东

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1231日止执行第I时段的限值,自201811日起,执行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

排气筒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最高允许速率(kg/h

I时段

II时段

I时段

II时段

1.0

0.5

0.4

0.2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40

20

1.5

1.0

VOCs

80

40

3.6

2.4

 

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限值

0.1

甲苯

0.2

二甲苯

0.2

VOCs

2.0

 来源于:《DB37/ 2801.3—2017

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汽车涂装生产线排气筒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最高排放浓度

1.0

甲苯

3.0

二甲苯

M类、N类汽车

12

特殊用途汽车

16

苯系物

M类、N类汽车

20

特殊用途汽车

40

VOCs

M类、N类汽车

30

特殊用途汽车

50

 

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限值

0.1

甲苯

0.4

二甲苯

0.2

苯系物

1.0

VOCs

2.0

来源于:《DB37/ 2801.12016

汽车制造业(涂装)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71231日止执行第I时段的限值,自201811日起,执行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

排气筒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最高排放浓度

I时段

II时段

1

1

甲苯

3

3

二甲苯

MNG类汽车

18

12

LO类汽车

30

16

苯系物

MNG类汽车

50

20

LO类汽车

60

40

VOCs

MNG类汽车

-

30

LO类汽车

-

60

 

无组织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限值

0.1

甲苯

0.6

二甲苯

0.2

苯系物

1.0

VOCs

2.0

 浙江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自2018101日起执行表1标准;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排放限值

监控位置

颗粒物

1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氯化氢

10

10

1.0

甲醛

1.0

二氯甲烷

40

三氯甲烷

20

甲醇

20

乙酸乙酯

40

丙酮

40

乙腈

20

苯系物

30

挥发性有机物1

150

非甲烷总烃

80

臭气浓度2

800

1VOCs 为所有监测 VOC 浓度的算术之和。

2: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

排放限值

监控位置

颗粒物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氯化氢

5

5

1.0

甲醛

1.0

二氯甲烷

20

三氯甲烷

20

甲醇

10

乙酸乙酯

20

丙酮

20

乙腈

10

苯系物

20

挥发性有机物1

100

非甲烷总烃

60

臭气浓度2

500

1VOCs 为所有监测 VOC 浓度的算术之和。

2: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3: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浓度限值(mg/m3

氯化氢

0.15

1.0

0.1

甲醛

0.1

二氯甲烷

1.0

三氯甲烷

1.0

甲醇

2.0

乙酸乙酯

1.0

丙酮

2.0

乙腈

2.0

苯系物

2.0

臭气浓度1

20

非甲烷总烃

4.0

1: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

来源于:《DB33/ 2015—2016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有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一般密度地区排放标准(单位:mg/m3

污染物

排放限值

位置

颗粒物

3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0

苯系物

20

臭气浓度1

1000

挥发性有机物

80

备注: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高密度地区排放标准(单位:mg/m3

备注:具体时间和地域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污染物

排放限值

位置

颗粒物

2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1.0

苯系物

15

臭气浓度1

800

挥发性有机物

40

备注: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m3

污染物

浓度限值

颗粒物

1.0

0.1

苯系物

2.0

臭气浓度1

20

非甲烷总烃

2.0

备注: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来源于:《DB33/ 20462017》

四川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全省除成都、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外的其余市(州)现有企业执行表l、表2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现有企业执行表l、表2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成都现有企业执行表3、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现有企业执行表3、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除成都、德阳、绵阳、眉山、乐山、资阳、遂宁、雅安外的其余市(州)现有企业执行表3、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新建企业执行表3、表4规定的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41f589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75.html

《2017年全国VOCS废气排放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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