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2015-01-22 09:42: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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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环境法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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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我国则是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环境法和新中国成立以后60多年来由缓慢发展到蓬勃发展的环境法。本文分别简述了国内与国外环境法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以此对比分析出国内外环境法的共同点以及不同点。有助于我们在客观、务实的前提下,更为合理有效地借鉴国外环境立法的先进经验。 关键词:环境法 国内环境法分析 国外环境法分析 比较分析 

关键词:环境法 国内环境法分析 国外环境法分析 比较分析

一、前言 

法的目的是法所要达到的境地或所要得到的结果,是对法所要追求的价值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述。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历来人们都在为能够获取更多的生存资源和改善生存条件的资源而奋斗,而各种资源是相对固定的,由此就必然会导致各类社会主体在争取利益资源的过程中产生矛盾与冲突,进而导致已有环境秩序的破坏和环境危机的加剧。环境的不断恶化促使人类重新思考其自身与地球的关系,通过加强环境立法借助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环境法的功能作用不仅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而且越来越受到国民的关注。当然,人类文明史中的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关注法律所实现的应有状态,但因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法律制度设计肯定有明显不同,法律也各有特色。

二、  中外环境法历史发展沿革 

对中外环境法发展沿革进行考察,不可回避的是对历史分期问题的看法。马克思的历史分期法以“社会形态”概念为中心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个阶段。但这并不是关于历史分期的唯一观点。法制发展的固有规律出发,不同时期法制的风格和特色得到了特别关心。 

1 国外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是国外环境法产生的时期。由于科技革命极大

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工业活动影响的区域越来越广泛,人们享受工业文明成果的同时,排放的污染物迅速猛增。英、美、日、法等一些工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开始深刻认识所出现的环境资源问题,疾声呼吁提高生活质量,遏制环境污染。20世纪初至60年代末,是国外环境法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人类深化了对于环境问题的认识,把矛头指向了人类久已习惯的“征服自然”的观念。各国纷纷采取综合性环境立法的形式,环境基本法的形成成为显著特点。20世纪70年代至今,是国外环境法不断完善的时期。  

 2 我国环境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就出现了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法令,但这并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新中国成立到1973我国环境法孕育的时期。1973 1978我国环境法产生的时期。1978年至1992,是我国环境法发展的时期。到1989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单行法层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用于污染防治、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1992年至今,是我国环境法开始完善的时期。

三、国内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中央环境立法(包括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发展,地方环境立法(包括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行政规章)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和成就,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中国90年代的地方环境立法较之国家中央环境立法更富有开拓性、进取性和成效。 

结合这几年来中国环境法呈现现状与发展,概括起来认为国内环境法有如下的趋势:(一)环境管理思想和环境保护战略更加进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 (二)有具有特色的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法学理论作指导;(三)环境立法的综合化进;一步加强;(四)有坚实的宪法基础和党的政策基础,环境法制建设日益成为宪法、国家计划和政党章程中的重大问题;(五)环境法治已经成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正在成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六)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环境法越来越多地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七)环境法采用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科学技术规范;(八)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为中心,努力提高环境法的实施能力和执法效率;(九)中国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的协调日益增强。

四、国外环境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国外的现代环境法,是从本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而迅速崛起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环境法在许多国家已形成一个复杂的环境法体系,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有的国家还通过对宪法条款的扩大解释将原来宪法里的某些条款解释为具有环境保护的作用。例如,美国的学者、律师、法官在解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关于 “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凡由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可以被取消或抹杀”的规定时,就认为 “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当然包括环境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环境保护被写进宪法,使得具体的环境立法有了宪法依据。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其三,各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随着各国对环境管理的不断强化,环境立法越来越全面具体,因而便颁布了大量的各方面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 

五、中外环境法发展的群众基础  

西方国家法制建设时间比较长.形成了法制形态比较完备的社会,公众维权意识明确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土壤保持之父”贝纳特领导了一场颇具规模的“积极保持土壤”运动。推动了国会以立法形式将大量土地退耕还草。由于公众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显著作用,许多国家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权利义务指引与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途径和法律保障;在公众参与的范围上,扩展到所有有关环境的事项;在信息提供方面双管齐下,借助互联网络设置类似于环境登记处的公众参与网站,将有关环境信息在政府公报上及时公开:放宽了对环境民事诉讼起诉资格的限制;明确公民个人及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众在推动环境立法方面的作用还有待加强。因为公众环保要求的模糊性,也有可能导致该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国内外环境法的共同点

从之前所叙述的国内外环境法发展现状,我们能够很明显的看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环境法都是新兴的法律,都是随着日益环境恶化问题的严重增加而发展的,也都是最近几十年来才慢慢得到人们的关注。直到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世界各国环境法才真正迅猛发展起来。这次会议加深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扩大了环境问题的范围,一系列多边环境协议得到通过。确立了一些国际社会共同的准则,力图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我国环境法体系正是在这一潮流中发展起来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也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出现了作为部门法学的基本特征,1980年成为我国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革命的环境法”是正在发展的环境法。环境法在实践中正努力解决那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反映在立法目的上,各国纷纷修改和补充现有环境立法,使之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我国环境法发展的快速、迅捷.主要得益于对国外环境法律法规的移植。由于缺乏环境法律文化的本土积淀和长时期立法经验积累。我国环境法内在体系化思考和设计不够;立法的基础性分析和实证性研究薄弱;尚欠缺深层次理论研究而形成的厚实理论基础。

 结语 

  比较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国际环境保护基本原则,我们不难体会出修改前者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许时代的烙印已经不自觉地打在这部运行近20年的法律之中,使其不免略显偏颇和不合适宜。但是,观念的创新和进步才是一部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如何将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有效地融入这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去,这是值得我们每一个具有法制理念公民进行深入思考的问题。我国的环境法治未来的发展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立足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来循序渐进地解决。二是既要借鉴国外成熟的成果时,还要总结、推广国内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地方先进的经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3e6931548d7c1c708a145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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