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计量主权、金融机构、公司和零售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股权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采用权重法计量。
一、未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一)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相关性(R)
1. 主权、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2. 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3. 中小企业风险暴露
S为中小企业在报告期的年营业收入(单位为千万人民币),低于3千万人民币的按照3千万人民币来处理。
4. 零售风险暴露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Rr1=0.15
合格循环零售贷款,Rr2=0.04
其他零售贷款,
(二) 计算期限调整因子(b)
(三)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
1. 非零售风险暴露
2. 零售风险暴露
(四)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RWA)
RWA = K×12.5×EAD
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K= Max[0,(LGD-BEEL)]
RWA = K×12.5×EAD
此处,BEEL是指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对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率的最大估计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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