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07 11:12: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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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高梓淇

来源:《锋绘》2019年第02

        摘要: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关乎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网络音乐版权免费时代的终结以及网络音乐版权管理力度的强化是我国对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必然走向,而欧美国家作为音乐产业最为成功的地区,其发达的网络音乐版权制度可以成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他山之石。

        关键词:网络音乐 版权制度 互联网+

        音乐是跨越国界的艺术创作,从古至今绵延不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时代的推移,音乐依托的传播形式从实体渐渐转化到互联网上,一方面互联网的高速传播使音乐可以实现其最大价值,令创作者享受作品为众人所知的喜悦;但从另一方面,网络音乐版权的保护受到严重的影响,快速的传播导致侵权往往比保护更容易实现。20153月李克强总理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随后,731日国家版权局下达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未经授权音乐作品从网络上全面下线,免费的午餐也就此画上句点。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开始针对音乐版权进行抢夺,一时间微信停止对QQ音乐之外的音乐平台进行歌曲转载,各大平台也开始对簿公堂互诉侵权。音乐版权这一块大蛋糕被腾讯系,阿里音乐,百度系,酷狗酷我系迅速切分,消费者也不能再免费享受其切分的蛋糕,对网络音乐版权似乎已经开始见效。然而,这样争抢版权的方式却不见得真的可以直接保护到创作者权益,要在互联网+时代下,根本保护网络音乐版权,还需要借鉴他国成功经验用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

        1 我国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现状

        音乐作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为灵魂注入能量,从版权保护产生开始,著作权法就对音乐作品进行保护。网络音乐是否需要版权保护?首先版权(copyright)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1]网络音乐是词曲创作人的智力成果,可以以某种形式复制,且具有独创性。因此网络音乐是著作权法所描述的作品,理应受到版权保护。综上可以将网络音乐版权定义为:在网络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着的音乐作品所享有的版权。不仅如此,网络音乐在特殊的技术支持下需要更加特殊的版权保护,不同于以往复制音乐的方式,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和复杂的主体交错,网络音乐版权很容易受到侵犯。音乐的形式从一开始的胶片、磁带、光碟、MP3再到现如今的无线音乐,网络音乐版权愈来愈被人们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损害了音乐的稀缺性,改变了它的消费模式,因此传统的音乐版权保护制度便很难在互联网中发挥作用,譬如台湾天王级歌手周杰伦所在公司于201412月发声明要求天天动听、网易云音乐等音乐平台下架侵权的内容,网络音乐的版权问题已经引起了创作者的普遍不满,维权行为象征着创作者维护自己音乐版权的决心。在此种环境的渲染下,2015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为因乐而动,因乐维权GetUpStand Up For Music)。同年6月,以国家版权局为首等部门开展剑网2015专项活动把音乐版权问题作为重点治理对象。自731日《通知》颁布,所有的网络音乐服务商都不得再有未经授权的音乐,这也就意味着平台会利用付费制度从而取得收益保障音乐版权的购买。例如,QQ音乐的绿钻会员及豪华会员得以下载全部歌曲并且可以享受更为高质量的音乐品质,同样,虾米音乐、酷我、酷狗音乐也通过这样提高服务的方式收取消费者的费用。因此对网络音乐版权保护的加强是付费制度发展的主要原因,然而现今几座大山瓜分现有的音乐版权,消费者购买一处的会员并不能够享受所有的音乐,手机上多个音乐软件也变成平常事,感受音乐带来的乐趣似乎因为网络音乐版权付费制度的不明确变得麻烦。服务商通过高额自己买断音乐版权企图垄断以给自己带来最大的长远收益已经将音乐版权变成湖里的鱼,但是捞尽了,又有谁来养殖新的鱼呢,如果未来鱼少了,收益和保护便都不會长久,最终受损的会是创作者和消费者。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1d69de2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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