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影响初探

发布时间:2023-03-08 05:32: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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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对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影响初探
石刚
(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
摘要:增值税转型是指增值税由现行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两类增值税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允许销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增值税转型将对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方法、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在测算方法上,项目建成后,无论管理模式如何设置,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经济效益应在项目测算中得到完全体现;抵扣项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起始时间为项目投产年。在测算结果上,增值税转型后,无论是否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石化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都将有所提高。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
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废止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基于当时的经济环境,我国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对固定资产重复征税的弊端日益显现,增值税转型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由此我国增值税转型正式由探讨阶段步入实施前的准备阶段。
增值税转型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石化工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必将对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产生重要影响,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方法和结果也必将随之发生变化。

1增值税及其转型
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按扣税范围划分,增值税有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全部进项税额在固定资产购入时就一次全部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具有明显提前补偿的性质,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大部分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均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对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固定资产购入时不允许一次全部扣除,是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每期扣除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进项税额。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额。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还存在重复征税,所以生产型增值税属于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属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税按下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允许销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因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影响,就是增值税转型对石化建设/8
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影响。从目前看,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对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产生影响:
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模式;
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起始时间;计入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

2分析的前提假设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要通过三项因素影响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在分析各因素对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影响时,必然会涉及到其他两个方面。为便于分析,特作如下假设:
1)关于对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模式假设。对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模式做两种假设:
项目建成后设置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模式)项目建成后设置成企业下属的一个车间(以下简称企业车间模式)对其他两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探讨时,均假设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模式为企业车间模式。2)对一次不能抵扣余额的假设。
项目当期销项税额首先抵扣项目当期除固定资产外的进项税额,然后一次性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果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余额,那么将该余额称做一次不能抵扣余额。除探讨管理模式对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影响外,对其他两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探讨时,假设一次不能抵扣余额可从企业同期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因此而给项目所属企业带来的盈利计入项目本身。
3)对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起始时间的假设。对其他两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探讨时,均假设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起始时间为项目投产年。
4)关于计入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假设。对其他两项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探讨时,均假设计入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为项目的设备、主要材料、建安工程及相应预备费。
5)增值税转型后,假设增值税基本税率仍为现行的17%6)假设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
7)安装费、建筑工程费为有关建筑安装企业的收入。8)增值税转型后,假设固定资产折旧不再包含增值税。
目前,在进行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时,固定资产折旧均包含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由项目销项税额抵扣。如果固定资产折旧依然包含增值税,那么在测算项目利润指标时,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进行了两次扣除。项目经济效益出现了重复计算。因此假设固定资产折旧不再包含增值税。

3实例分析
某企业拟于某市化工园区建设200kt/a苯酚/丙酮项目(以下简称苯酚/丙酮项目)。该项目是大型乙烯合资项目的配套项目,系中方独资。该项目所需原料外购,其中:苯拟于国内外市场采购、丙烯由乙烯项目提供。该项目所需燃料动力由化工园区有偿提供。该项目70%的产品目标市场基本落实。项目建设期3年,生产期15年,生产负荷按第一年80%、自第二年起100%安排。
根据原国家计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总投资为69180万元,生产期内年均销售收入为119026万元,生产期内年均税后利润为16231万元,全部投资所得税后内部/8
收益率为27.65%
在进行项目经济效益测算时,该项目以含税价格测算项目经济效益(下同)。这是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通常做法。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就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模式、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起始时间、计入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对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影响分别进行分析探讨。3.1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模式对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影响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扣除。以这种抵扣方式,在不同管理模式下,并完全按实际情况测算,对于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经济效益,有时石化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测算可以完全反映,有时则不能完全反映。
1)不同管理模式下,完全按实际情况测算,同一项目经济效益有差异
苯酚/丙酮项目相对独立,它既可设置成新建企业模式,也可设置成企业车间模式。增值税转型后,苯酚/丙酮项目在不同管理模式下,项目的经济效益有所不同。为此对苯酚/丙酮项目在不同管理模式下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对比。主要经济指标对比见表1

1不同管理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对比万元
序号123总投资
生产期年均销售收入增值税
项目名称
新建企业模式
70466119026014023895455841752811193633558207511668028.07企业车间模式
7046611902601402389546335175281119363355820016642差额
000
75100-751-383.1生产期第一年增值税3.1.1生产期第一年销项税
3.1.2生产期第一年除固定资产外的进项税3.2生产期第二年增值税3.2.1生产期第二年销项税
3.2.2生产期第二年除固定资产外的进项税3.3自生产期第三年起增值税3.4固定资产进项税合计3.5一次不能抵扣余额45生产期年均税后利润
全部投资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27.95-0.12

由表1可知,在生产期第一年,项目销项税额14023万元抵扣除固定资产外的进项税8954万元后,尚有余额5069万元。以该余额一次性抵扣项目固定资产进项税合计5820万元,项目生产期第一年应纳增值税为0,同时形成751万元的一次不能抵扣余额。当管理模式为新建企业模式时,一次不能抵扣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由项目销项税额继续抵扣;当管理模式为企业车间模式时,如果完全按实际发生的情况测算,那么一次不能抵扣余额不再结转到下一年度,由项目销项税额抵扣,而是由企业同期销项税额抵扣。这样,当管理模式为企业车间模式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全部由项目本身的销项税额抵扣,目经济效益在企业内部发生了转移。因此,完全按实际情况测算,两种管理模式经济效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项目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完全由项目本身的销项税额抵扣,即一次不能抵扣余额是否完全由项目本身的销项税额抵扣。
石化行业属资本密集型行业,项目投资较高。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一次性抵扣,靠石化建设项目自身,有时难以一次性完成。目前,国内大部分石化建设项目系企业车间模式。在企业车间模式下,一次不能抵扣余额,经常由企业同期销项税额抵扣。对企业来讲,这相当于一种提前补偿。这种提前补偿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有利于加速企业设备更新。/8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0778743d3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d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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