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一条标准范本
发布时间:2021-02-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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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C/RE-KA3494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一条标准范本
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编 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 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管理规范编号:QC/RE-KA3494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一条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物业在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时可能未被发现,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来,如屋面漏水,墙壁裂缝或墙皮脱落,室内地面空鼓、开裂、起砂、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漏水、堵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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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的规定,物业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有工程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责任。
《建筑法》第62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均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鉴于业主是与建设单位订立物业购售合同,因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质量保修的首要责任,如果是因为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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