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

发布时间:2019-03-22 14:22:5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17]173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7.11.09

【实施日期】2017.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交公路发〔2017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为贯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严格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推进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以杜绝多头执法和重复罚款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流程,强化科技监管,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要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督导检查,推动联合执法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二)坚持依法履职、提升服务。要切实推进依法规范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协作配合,严格规范检查和处罚行为。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坚持以规范为主、处罚为辅,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升执法服务水平。

(三)坚持统筹部署、分类实施。统筹本区域路网结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分布、执法力量部署等因素,分类规范和强化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节约行政资源。

(四)坚持科技推动、创新管理。要坚持互联网思维和信用治超,加快推广完善技术监测设备,推进相关信息交换和共享,逐步实现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减少路面检查频次,从源头环节减少和杜绝不规范执法行为。

三、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见附件1)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

(一)定点联合执法。对于地处省际、多条国道或省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通道的超限检测站,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认定标准见附件1,工作流程见附件2)。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共同确定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于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超限检测站的设立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较多的超限检测站,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ec371af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d7.html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