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发布时间:2018-07-01 12:48: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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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建筑设计注意事项:

6.4条:多层住宅不得采用大进深“工”字形单元拼接组合,高层住宅临南向地界不宜采用该类型的拼接组合方式

6.5条:除复式(跃层)住宅外,公寓、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3.6米,当建筑顶部造型需要可适当放宽。

商业建筑层高不应超过5.6

办公建筑层高(标准层)不应超过4.5米,在建筑楼层部分架空作为空中花园时,当架空高度≥两个标准层高度时,不计总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6.6条:阳台的投影面积不应超过该户面积的20%(滨江重要景观区除外)

6.7条:飘窗窗台距地高度不应<0.4米,凸出外坪不应超过0.9米,累计飘窗长度不应超过总长度的60%

6.8条:空调外机的悬挂必须隐蔽处理,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

6.9条:临城市道路商业门面连续长度超过50米时,必须设骑楼(>2.4米宽)

6.10条:建筑总长度一般不应超过80

《补充规定》

第八条: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建筑应设置不小于2.4米的骑楼,骑楼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第十四条:12层以上的住宅独立单元的高层住宅电梯不得少于两台,每单元户数超过60户时,应两台,且每台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5户,50平米以下户型按75%折算

第十八条:建筑底层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不应小于3.0米(多层),4.0米(高层),架空开放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在楼层部分设置空中花园时,架空高度应3个标准层高,且与公共交通相连。开放的按正投影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封闭的按100%计。与第6.5条对应

附件第五:面积计算规则

第(二)条:对6.5条的补充,超过的部分按两层计算面积和层数

第(三)条:底层杂屋2.2米时,计全面积

第(五)条:不计面积的:起隔热作用的非结构墙体,地下层的水池,

第(六)条:住宅套型面积计算:仅包括住宅套内面积和标准层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含非标准层门厅、非标准层的电梯井、楼梯间等附属用房

第(七)条:斜(坡)屋面设计并加以利用的,其垂直高度超过2.2米时计全面积,2.2米的不计面积。规划设计阶段可按标准层50%为估算做计入相关指标。

第(八)条:

1. 表层、附层等如果2.2米时,无论是否计算面积,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面积

2. 坡顶檐口高度1.2米时计一个自然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e8a976b0b1c59eef8c7b4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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