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2-06-29 13:27:4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1991]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2001年,中共深圳市委已经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也指出,产业带内从事高新技术活动的企业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2)生物工程方面。深圳市已经明确提出支持生物工程的发展。深府[1997]2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生物工程及新材料产业的决定》指出,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相关的研究、开发、工业性试验、产业化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市计划局、科技局、经发局、贸发局、卫生局、农业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应予优先安排列入项目计划;积极引导市属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从事生物工程和新材料产业。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转制科研机构方面。国发[2001]12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通知》中规定:转制企业的农业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5年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e659d2e915f804d2b16c1ab.html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