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_2018091119025417

发布时间:2023-03-14 10:35: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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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托管银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协助执法机关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流通证券的工作,根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协助执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公司拟定了《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现将该指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
◦◦六年一月二十三日1

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
一、证券公司申报上传
(一)证券公司应当按本公司规定的申报内容(见附件1)、数据口(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36》),将所受理的协助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和解除轮候冻结流通证券数据,通过D-COM/IST系统以文件方式进行申报。
(二)证券公司申报冻结证券的范围包括A股、B股、基金等托管证券公司处的证券品种,但不包括国债、企业债券。
(三)证券公司受理执法机关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冻结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核查相应证券是否已经被冻结或卖出,对未被冻结且未卖出的相应证券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即锁定相应证券以限制卖出。
(四)已司法冻结的证券,不得重复申报司法冻结。
已司法冻结的证券,可以申报轮候冻结。轮候冻结数量应当小于等轮候冻结申报日之前已生效的冻结数量。
(五)证券公司同一交易日内对受理的所有申请必须申报处理序号,处理序号当日有效且不能重复。重复申报的处理序号无效。
处理序号是指证券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对受理的所有申请按受理时间先后从小到大排成的序号,证券公司在申报数据时需要申报该序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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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e053dbc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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