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和勤工助学先进单位的通知
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2005〕12号)精神,做好我校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勤工助学工作的育人功能,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勤工助学评优细则>的通知》(中大学生〔2010〕6号)相关评优细则,经研究决定,在校内开展2011年度勤工助学评优工作,具体细则及安排如下:
一、奖励项目及名额
(一)勤工助学先进个人:面向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个人,人数不超过实际在岗学生人数的5%(四舍五入),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证书;
(二)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面向从事勤工助学管理的教师,人数不超过实际申报人数的30%,学校对获奖者颁发证书;
(三)勤工助学先进单位:面向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全校名额不超过10个,学校对获奖单位颁发奖牌。
二、评选条件
(一)参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条件:
1.能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品德良好,态度端正,在勤工助学学生中有很好的表率作用;
2.能够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奋发向上,乐于奉献;
3.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虚心学习,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勤工助学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4.在勤工助学岗位上能依时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工作能力较强,能较为出色地完成用工单位交办的工作,并能如实登记劳动时间;
5.坚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评选年度内在岗,且在岗时间不少于10个月;
6.评审年度内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7.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评选年度内所修全部课程须及格,无不良记录。
(二)参评“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的条件:
1.直接负责所在部门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评审年度内累计担任本用工单位勤工助学负责人10个月以上(含10个月);
2.工作认真负责,能完成该部门勤工助学的指导、组织、考勤等各项工作;
3.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按时、保质完成每个月的薪酬报送,正确率较高;
4.积极参加学校召开的各种勤工助学负责老师的会议;
5.在勤工助学工作中,为人师表,公正公平,善待学生,能及时把握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需求,热心为同学排忧解难,关心学生的成长、成才。
(三)参评“勤工助学先进单位”的条件:
1.严格按照《中山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开展,能按时积极、保质保量地完成有关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如:《中山大学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审批表》每月的按时提交、勤工助学OA系统网上的正确操作等);
2.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名额的70%以上(含70%);
3.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工作需求,制定较为完善、明晰的勤工助学工作制度,有严谨的组织纪律性;
4.定期组织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参加有关勤工助学的各种素质和技能培训,能进一步端正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态度,有效提高其工作能力;
5.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营造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自立自强、团结协助的良好氛围;
6.注重开掘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了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状态和实际需求,引导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有效指导和实际帮助;
7.单位领导重视勤工助学工作,能指定一位老师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相关工作,安排合适的同学担任勤工助学学生负责人;
8.所有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的申报资料如有作假,则取消其参评资格,且不得递补其他人员;同时,所在单位如申报“勤工助学先进单位”亦被取消参评资格。
三、评选机构、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学生勤工助学评优工作;聘请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和“勤工助学先进单位”的评审工作。
(一)评选“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程序与时间安排:
1.被推选出的学生要如实填写《中山大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学生上一年的成绩单于4月26日前交给用工单位;
2.用工单位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将《申请表》及学生过去一年的成绩单于4月29日前交到学生处教育管理科(珠海校区的用工单位交珠海校区学工办),对于申报人数超过1人的单位,用工单位须确定排名顺序;
3.学生处教育管理科(或珠海校区学工办)审核后,对初评名单予以公示3天,如无异议,确定候选名单;
4.学生处处务会议汇总获奖候选名单并报学校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评选“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的程序与时间安排:
1.有意申报的勤工助学负责老师要如实填写《中山大学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并将《评审表》及一份1000字左右的个人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总结于4月26日前交给用工单位;
2.用工单位在《评审表》上加具意见后,将《评审表》及过去一年的勤工助学工作总结于4月30日前交到学生处教育管理科(珠海校区交学工办);
3.学生处教育管理科(或珠海校区学工办)审核后,对初评名单予以公示3天,如无异议,初步确定候选名单;
4.由学生处聘请有关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述职报告会,现场打分;
5.学生处处务会议汇总获奖候选名单并报学校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评选“勤工助学先进单位”的程序与时间安排:
1.有意申报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负责老师要如实填写《中山大学勤工助学先进单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于4月30日前提交学生处教育管理科(或珠海校区学工办);
2.学生处教育管理科(或珠海校区学工办)审核后,对初评名单予以公示3天,如无异议,确定参评名单;
3.由学生处聘请有关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评名单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组织述职报告会,现场评分;
4.学生处处务会议汇总候选名单并报学校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其他
(一)评审年度指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
(二)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的老师不得参评“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学生处不参评“勤工助学先进单位”;
(三)本次评审的相关表格见附件;
(四)各用工单位在4月30日向学生处教育管理科(或珠海校区学工办)提交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材料时须另附《中山大学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汇总表》和《中山大学勤工助学先进工作者汇总表》,并将所填附件电子版发至qgzhuxue@126.com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dffeec12cc58bd63186bd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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