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税负的影响作者:陶晓峰来源:《商业时代》2014年第25期
内容摘要:随着“营改增”不断推进,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迎来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如何顺应税制改革浪潮,降低税负、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增强行业竞争力,是摆在企业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在“营改增”背景下,分析“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 税负 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背景与现实意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年8月开始,将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地区纳入试点范围;2013年8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将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试点行业,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
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商品在服务环节的抵扣链条是中断的,增加了商品的税收成本。增值税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购进扣税法,通过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间接计算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则根据应税项目的当期营业额全额征收,不能抵扣,致使制造业和服务业流转税的重复征税现象严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初步形成了商品从制造流通直至消费的完整抵扣链条,既解决了服务业本身的重复征税问题,也解决了因服务业带给制造业的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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